关于印发《鹿寨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鹿安委〔202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鹿寨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认真执行。
鹿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重要指示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鹿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开展现场警示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分级分类、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
第四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授权有关部门采取事故现场会议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参加会议或接受警示教育对象应包括事故发生企业(单位)、事故相关单位和同行业领域企业、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有行业领域(业务)安全监管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
第五条
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议原则上按照事故等级组织召开,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或授权县直有关部门召开;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伤亡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可以提请上级部门组织召开。
第六条
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分析事故初步原因和暴露问题。
(二)通过图片、录像、动漫或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复盘事故发生经过。
(三)现场通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等。
(四)宣布对发生事故行业领域企业依法采取的整顿措施。
(五)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提出明确要求。
(六)其他需要安排的事项。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授权的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且善后工作结束后15日内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派员参加会议。
第八条
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议结束后10日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授权的县直有关部门应将现场警示教育会议有关情况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九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内容。
第十条
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不能代替对事故挂牌督办、警示、约谈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参加事故现场警示教育的企业(单位)或相关部门(乡镇)负责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安委办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鹿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22日印发之日起执行。2022年12月19日版本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