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渠道和方式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各乡镇低保办理地址 | ||||
序号 | 乡镇 | 名称 | 具体地址 | 电话 |
1 | 鹿寨镇 | 社会事业办公室 | 建中东路33号之11 | 6824639 |
2 | 中渡镇 | 便民服务中心 | 中渡镇九龙路14号(派出所旁) | 6532627 |
3 | 寨沙镇 | 社会事业办公室 | 寨沙镇新兴路128号 | 6552728 |
4 | 平山镇 | 社会事业办公室 | 平山镇新街110号 | 6741779 |
5 | 黄冕镇 | 社会事业办公室 | 黄冕镇黄冕三期林杰超市旁 | 6761006 |
6 | 四排镇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四排镇长兴路28号 | 6823826 |
7 | 江口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鹿寨县江口乡江口街1号 | 6721001/6721789 |
8 | 导江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导江乡政学路6号 | 6751125 |
9 | 拉沟乡 | 便民服务中心 | 拉沟乡拉沟街58号 | 6591055 |
城镇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2、证明困难材料
3、广西城乡低保申请表
4、核对授权书
5、残疾证、医院近期(半年)证明、失业登记证
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2、证明困难材料
3、广西城乡低保申请表
4、核对授权书
5、残疾证、医院近期(半年)证明、失业登记证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柳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自2022年12月1日起柳州市市区、县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柳州市市区、县域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6000元;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面或通过低保自助申请平台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等工作人员按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入户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及其家中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低保申请表)上分别签字。
县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经过规定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其入户调查报告可作为低保审核认定的依据,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与委托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签订风险协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屯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直接进行认定,或者将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作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以及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或者申请人主动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等参加评议,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民主评议仅对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家庭经济情况及入户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并作出是否属实的结论,不对申请人家庭能否享受低保进行评议。评议结论仅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参考。
民主评议结论与入户核查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状况明显不符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
受委托行使低保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复查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复核。
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可以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或分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度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可按A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可按B档确定保障金;对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可按C档确定保障金。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屯公布。
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成员应当在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或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支出状况和财产状况,至少每半年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查询核对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对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至少每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时,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记录后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暂停期间的低保金不予补发。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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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和方式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各乡镇低保办理地址 | ||||
序号 | 乡镇 | 名称 | 具体地址 | 电话 |
1 | 鹿寨镇 | 社会事业办公室 | 建中东路33号之11 | 6824639 |
2 | 中渡镇 | 便民服务中心 | 中渡镇九龙路14号(派出所旁) | 6532627 |
3 | 寨沙镇 | 社会事业办公室 | 寨沙镇新兴路128号 | 6552728 |
4 | 平山镇 | 社会事业办公室 | 平山镇新街110号 | 6741779 |
5 | 黄冕镇 | 社会事业办公室 | 黄冕镇黄冕三期林杰超市旁 | 6761006 |
6 | 四排镇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四排镇长兴路28号 | 6823826 |
7 | 江口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鹿寨县江口乡江口街1号 | 6721001/6721789 |
8 | 导江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导江乡政学路6号 | 6751125 |
9 | 拉沟乡 | 便民服务中心 | 拉沟乡拉沟街58号 | 6591055 |
城镇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2、证明困难材料
3、广西城乡低保申请表
4、核对授权书
5、残疾证、医院近期(半年)证明、失业登记证
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2、证明困难材料
3、广西城乡低保申请表
4、核对授权书
5、残疾证、医院近期(半年)证明、失业登记证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柳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自2022年12月1日起柳州市市区、县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柳州市市区、县域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6000元;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面或通过低保自助申请平台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等工作人员按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入户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及其家中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低保申请表)上分别签字。
县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经过规定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其入户调查报告可作为低保审核认定的依据,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与委托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签订风险协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屯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直接进行认定,或者将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作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以及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或者申请人主动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等参加评议,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民主评议仅对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家庭经济情况及入户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并作出是否属实的结论,不对申请人家庭能否享受低保进行评议。评议结论仅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参考。
民主评议结论与入户核查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状况明显不符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
受委托行使低保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复查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复核。
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可以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或分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度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可按A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可按B档确定保障金;对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可按C档确定保障金。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屯公布。
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成员应当在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或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支出状况和财产状况,至少每半年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查询核对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对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至少每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时,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记录后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暂停期间的低保金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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