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精神,为进一步明晰农村不动产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决定在鹿寨县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鹿寨县范围(鹿寨镇、中渡镇、平山镇、寨沙镇、四排镇、黄冕镇、拉沟乡、导江乡、江口乡)内,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开展权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二)不得纳入农村“房地一体”登记范围的情况:
1.非本村户口,宅基地和房屋无继承或合法批准手续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
3.已征用土地范围内;
4.对于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不满足不动产基本单元要求的;
5.乱占耕地建房的;
6.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7.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确权登记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主导,以乡镇、村屯为单位,集中申请,整乡、整村统筹推进,各乡镇(社区)负责具体组织辖区内村屯和村民做好权籍调查、材料收集、指界确认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请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根据确权登记工作需要配合提供下列相应材料: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单位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申请委托书、指界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需按要求如实填报、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统一登记发证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五、本次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登记发证,除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外,不收取测量费、登记费等其他费用。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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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精神,为进一步明晰农村不动产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决定在鹿寨县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鹿寨县范围(鹿寨镇、中渡镇、平山镇、寨沙镇、四排镇、黄冕镇、拉沟乡、导江乡、江口乡)内,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开展权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二)不得纳入农村“房地一体”登记范围的情况:
1.非本村户口,宅基地和房屋无继承或合法批准手续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
3.已征用土地范围内;
4.对于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不满足不动产基本单元要求的;
5.乱占耕地建房的;
6.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7.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确权登记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主导,以乡镇、村屯为单位,集中申请,整乡、整村统筹推进,各乡镇(社区)负责具体组织辖区内村屯和村民做好权籍调查、材料收集、指界确认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请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根据确权登记工作需要配合提供下列相应材料: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单位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申请委托书、指界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需按要求如实填报、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统一登记发证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五、本次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登记发证,除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外,不收取测量费、登记费等其他费用。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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