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办〔2014〕162号)文件规定,为及时解决县城区城镇低保、低收、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做好我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县城范围内城镇低保、低收、中等偏下收入和外来常住务工等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配租原则
(一)“统一受理”原则。符合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县城范围内城镇低保、低收、中等偏下收入和外来常住务工等家庭,按照统一的要求集中受理,经“三审两公示”后,统一纳入住房保障。
(二)“困难优先”原则。优先解决低保无房家庭的住房问题,依次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信息公开”原则。统一配租房源信息,对应保障家庭的信息在配租前按要求全公开。
(四)“过程透明”原则。实物配租过程采用分批现场公开抽号的方式进行分配,邀请相关单位、社区代表进行监督。
(五)“轮候配租”原则。抽号选房过程未中签家庭按现场抽号顺序确定轮候先后排名,按照批次、户型进行分类,在同一类中按轮候号码顺序实施选房。
三、配租安排
经“三审两公示”本年度符合保障对象分四批次抽号选房。房源:南闸街1套,矮岭三巷15套,鹿山家园4套,十里亭砖厂33套,教育集中区20套,共73套。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批
1.时间:2019年12月26日,上午9:30
2.对象:符合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家庭,共6户
3.地点:鹿寨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
(二)第二批
1.时间:2019年12月26日,上午10:00
2.对象:符合配租一房一厅的中等偏下家庭,共26户
3.地点:鹿寨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
(三)第三批
1.时间:2019年12月26日,上午10:30
2.对象:符合配租单房的中等偏下家庭,共30户
3.地点:鹿寨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
(四)第四批
1.时间:2019年12月26日,下午15:30
2.对象:符合配租两房一厅的中等偏下家庭,共69户
3.地点:鹿寨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
四、配租流程
(一)确定房号。由各社区代表先抽取社区摸号顺序,再按照公示名单人员顺序依次上主持台摸取乒乓球号,在本批次配租房源的编号对应球面上的数字即为中签该房源。
(二)登记确认。中签人员携带身份证、委托书配合现场工作人员核对房源、租金和个人信息,签字确认并领取中签登记凭证。
(三)本次分配房源中一房一厅户型房源充足,在优先满足符合一房一厅条件家庭后,可根据自愿原则,由符合单间家庭抽选一房一厅房源,再由符合两房一厅家庭自主选择一房一厅户型。
五、入住手续。
中签家庭请于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10日时间内,到飞鹿大道59号(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保障股,携带身份证及中签登记凭证办理入住等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六、工作措施
为加强本次住房分配工作的组织,成立了以黄中副县长为组长,县住建局牵头,许鹏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并从县住建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如下:
(一)筹备组。负责前期筹备、场地布置、人员协调,工作人员从县住建局抽调。
(二)抽号组。负责与会人员的签到,抽签过程的唱号、记号,抽签秩序的维持,工作人员从县住建局和社区抽调。
(三)登记组。负责中签人员信息及房源信息的核对、登记,工作人员从县住建局抽调。
(四)监督组。负责对本次配租过程的各项程序进行全面监督,工作人员从公证处抽调。
(五)宣传组。负责本次配租过程中的新闻报道、撰写稿件、全程摄像及照相工作,工作人员从县融媒体中心抽调。
(六)协调组。负责相关单位人员的到场、本局工作人员的抽调和现场解释工作,工作人员从县住建局和社区抽调。
七、工作要求
(一)住房分配工作在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接受县人大、县纪检监察、县公证处等部门的监督。
(二)住房分配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程序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四)以欺骗等不正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附件: 1.配租家庭名单.xlsx
2.配租房源信息.xlsx
3.租金收取标准说明.docx
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3日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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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办〔2014〕162号)文件规定,为及时解决县城区城镇低保、低收、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做好我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县城范围内城镇低保、低收、中等偏下收入和外来常住务工等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配租原则
(一)“统一受理”原则。符合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县城范围内城镇低保、低收、中等偏下收入和外来常住务工等家庭,按照统一的要求集中受理,经“三审两公示”后,统一纳入住房保障。
(二)“困难优先”原则。优先解决低保无房家庭的住房问题,依次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信息公开”原则。统一配租房源信息,对应保障家庭的信息在配租前按要求全公开。
(四)“过程透明”原则。实物配租过程采用分批现场公开抽号的方式进行分配,邀请相关单位、社区代表进行监督。
(五)“轮候配租”原则。抽号选房过程未中签家庭按现场抽号顺序确定轮候先后排名,按照批次、户型进行分类,在同一类中按轮候号码顺序实施选房。
三、配租安排
经“三审两公示”本年度符合保障对象分四批次抽号选房。房源:南闸街1套,矮岭三巷15套,鹿山家园4套,十里亭砖厂33套,教育集中区20套,共73套。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批
1.时间:2019年12月26日,上午9:30
2.对象:符合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家庭,共6户
3.地点:鹿寨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
(二)第二批
1.时间:2019年12月26日,上午10:00
2.对象:符合配租一房一厅的中等偏下家庭,共26户
3.地点:鹿寨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
(三)第三批
1.时间:2019年12月26日,上午10:30
2.对象:符合配租单房的中等偏下家庭,共30户
3.地点:鹿寨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
(四)第四批
1.时间:2019年12月26日,下午15:30
2.对象:符合配租两房一厅的中等偏下家庭,共69户
3.地点:鹿寨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
四、配租流程
(一)确定房号。由各社区代表先抽取社区摸号顺序,再按照公示名单人员顺序依次上主持台摸取乒乓球号,在本批次配租房源的编号对应球面上的数字即为中签该房源。
(二)登记确认。中签人员携带身份证、委托书配合现场工作人员核对房源、租金和个人信息,签字确认并领取中签登记凭证。
(三)本次分配房源中一房一厅户型房源充足,在优先满足符合一房一厅条件家庭后,可根据自愿原则,由符合单间家庭抽选一房一厅房源,再由符合两房一厅家庭自主选择一房一厅户型。
五、入住手续。
中签家庭请于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10日时间内,到飞鹿大道59号(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保障股,携带身份证及中签登记凭证办理入住等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六、工作措施
为加强本次住房分配工作的组织,成立了以黄中副县长为组长,县住建局牵头,许鹏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并从县住建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如下:
(一)筹备组。负责前期筹备、场地布置、人员协调,工作人员从县住建局抽调。
(二)抽号组。负责与会人员的签到,抽签过程的唱号、记号,抽签秩序的维持,工作人员从县住建局和社区抽调。
(三)登记组。负责中签人员信息及房源信息的核对、登记,工作人员从县住建局抽调。
(四)监督组。负责对本次配租过程的各项程序进行全面监督,工作人员从公证处抽调。
(五)宣传组。负责本次配租过程中的新闻报道、撰写稿件、全程摄像及照相工作,工作人员从县融媒体中心抽调。
(六)协调组。负责相关单位人员的到场、本局工作人员的抽调和现场解释工作,工作人员从县住建局和社区抽调。
七、工作要求
(一)住房分配工作在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接受县人大、县纪检监察、县公证处等部门的监督。
(二)住房分配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程序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四)以欺骗等不正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附件: 1.配租家庭名单.xlsx
2.配租房源信息.xlsx
3.租金收取标准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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