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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六十八条规定: 受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二)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三)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四)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常见错误示例:魏某在救助站有偷盗行为,但他仍可以住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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