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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社会团体有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错误示例:郑某把团体印章出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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