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83号)

发布日期:2024-05-05 17:5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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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6元、119元、112元、105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我区2023年11月起实行的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9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2022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增加142元、113元和85元。

三、2022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6元。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于2023年11月底前将调整后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调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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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5 17:5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6元、119元、112元、105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我区2023年11月起实行的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9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2022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增加142元、113元和85元。

三、2022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6元。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于2023年11月底前将调整后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调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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