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已获得我县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提交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时间
从下文之日开始至2023年3月31日结束,逾期不再受理。
三、报告事项及需提交的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公司2022年度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情况报告(自述报告包含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以及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与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人数50人以下(含50人)提供10份复印件,人数50以上按总人数25%比例提供〕;
5.支付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花名册及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凭证;
6.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名单、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四、接收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窗口及地点
接收窗口:鹿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地点:鹿寨县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楼一楼(鹿寨县汇锦安置小区1号)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廖前光6822612,韦妮6817789。
五、其他要求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按上述要求如实提交材料、填报信息,以便我局依法对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
逾期不提交或不按要求提交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将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延续书面手续,不予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按相关法律责任予以处理。对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予以处罚,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附件:劳务派遣情况报表
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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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已获得我县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提交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时间
从下文之日开始至2023年3月31日结束,逾期不再受理。
三、报告事项及需提交的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公司2022年度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情况报告(自述报告包含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以及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与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人数50人以下(含50人)提供10份复印件,人数50以上按总人数25%比例提供〕;
5.支付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花名册及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凭证;
6.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名单、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四、接收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窗口及地点
接收窗口:鹿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地点:鹿寨县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楼一楼(鹿寨县汇锦安置小区1号)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廖前光6822612,韦妮6817789。
五、其他要求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按上述要求如实提交材料、填报信息,以便我局依法对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
逾期不提交或不按要求提交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将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延续书面手续,不予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按相关法律责任予以处理。对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予以处罚,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附件:劳务派遣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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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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