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人社发〔2023〕7号: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9 11:26
来源: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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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已获得我县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提交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时间

从下文之日开始至2023331日结束,逾期不再受理。

三、报告事项及需提交的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公司2022年度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情况报告(自述报告包含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以及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与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人数50人以下(含50人)提供10份复印件,人数50以上按总人数25%比例提供

5.支付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花名册及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凭证;

6.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名单、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四、接收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窗口及地点

接收窗口:鹿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地点:鹿寨县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楼一楼(鹿寨县汇锦安置小区1号)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廖前光6822612,韦妮6817789

五、其他要求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3331日前按上述要求如实提交材料、填报信息,以便我局依法对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

逾期不提交或不按要求提交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将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延续书面手续,不予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按相关法律责任予以处理。对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予以处罚,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附件:劳务派遣情况报表

                             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29



附件:劳务派遣情况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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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9 11:26 来源: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将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已获得我县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提交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时间

从下文之日开始至2023331日结束,逾期不再受理。

三、报告事项及需提交的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公司2022年度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情况报告(自述报告包含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以及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与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人数50人以下(含50人)提供10份复印件,人数50以上按总人数25%比例提供

5.支付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花名册及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凭证;

6.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名单、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四、接收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窗口及地点

接收窗口:鹿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地点:鹿寨县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楼一楼(鹿寨县汇锦安置小区1号)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廖前光6822612,韦妮6817789

五、其他要求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3331日前按上述要求如实提交材料、填报信息,以便我局依法对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

逾期不提交或不按要求提交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将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延续书面手续,不予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按相关法律责任予以处理。对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予以处罚,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附件:劳务派遣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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