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缴社保将列入黑名单 保障劳动者权益须对违规失信行为零容忍

发布日期:2018-11-09 16:03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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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10月18日综合报道 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网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人社部拟要求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社部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中亦有类似条款。

  然而现实中,有不少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为员工缴纳社保,部分企业甚至设置各种门槛要求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些看似平常的案例,存在着普遍性。但是,由于部分劳动者文化程度不高,并没有太强的维权意识,还有一些劳动者因为怕失去工作机会而选择沉默。

  此次,针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可谓切中时弊。比如,按照《征求意见稿》,诸如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六种情形,将被列入社保“黑名单”,并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有评论文章指出,社保“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就是在向社保领域违规失信行为开刀。而实际上,唯有让这些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得到法律惩戒以及信用惩戒,才能有助于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可以说,社保“黑名单”是助力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举措。而要让它实现惩戒一批、震慑一批,进而达到净化社保环境之目的,关键还在于“黑名单”及失信惩戒的力度。根据上述《意见》,社保“黑名单”将实行“谁列入、谁管理、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这也就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切实“硬”起来,斩杀一切违规失信行为。

  此外,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也应增强法律观念,不仅要认识到社保的重要性,而且也应积极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同样,对于社保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应坚持零容忍,通过合法合规渠道下大力度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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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社保将列入黑名单 保障劳动者权益须对违规失信行为零容忍

发布时间:2018-11-09 16:03 来源:信用中国

               

  中宏网10月18日综合报道 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网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人社部拟要求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社部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中亦有类似条款。

  然而现实中,有不少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为员工缴纳社保,部分企业甚至设置各种门槛要求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些看似平常的案例,存在着普遍性。但是,由于部分劳动者文化程度不高,并没有太强的维权意识,还有一些劳动者因为怕失去工作机会而选择沉默。

  此次,针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可谓切中时弊。比如,按照《征求意见稿》,诸如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六种情形,将被列入社保“黑名单”,并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有评论文章指出,社保“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就是在向社保领域违规失信行为开刀。而实际上,唯有让这些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得到法律惩戒以及信用惩戒,才能有助于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可以说,社保“黑名单”是助力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举措。而要让它实现惩戒一批、震慑一批,进而达到净化社保环境之目的,关键还在于“黑名单”及失信惩戒的力度。根据上述《意见》,社保“黑名单”将实行“谁列入、谁管理、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这也就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切实“硬”起来,斩杀一切违规失信行为。

  此外,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也应增强法律观念,不仅要认识到社保的重要性,而且也应积极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同样,对于社保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应坚持零容忍,通过合法合规渠道下大力度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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