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骑电动车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发布日期:2018-02-21 10:00
来源:柳州龙城普法网
浏览量:
  • 字体大小:[
  • ]

  

提问:员工骑电动车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受伤,这属于工伤吗?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上下班途中,这只是构成工伤的要件之一,只有在同时满足其他要件时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具体有以下情形:

  

  

 

  

1、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与工作无关。即:既不是骑车上、下班,又不是骑车去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或办理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这种情形显然不构成工伤。

  

2、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是去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或办理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此时,上下班途中就可看作是工作场所,只要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此情形也可认为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3、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是为了上、下班。此时是否构成工伤,在排除上述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后,就要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一情形,要看其摔伤是否属于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道路上有油污、石头、砂子,导致员工摔倒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侵权责任是否为员工摔倒的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认定是否“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因此员工应当在摔倒后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对此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或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最终认定员工摔倒非本人主要责任,则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4、如果员工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则其与单位构成的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此情形不属于工伤。

  

温馨提醒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教育员工遵纪守法,一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公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事故的,要及时报警,不要认为当时觉得身体无大碍就不报警;

  

       要保护好事故现场,能够拍照、录像的,要立即拍照、录像,固定证据,以便交警部门或法院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打印本页 关闭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桂ICP备06009684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302000043号 

返回 常见问题 导航
员工骑电动车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发布时间:2018-02-21 10:00 来源:柳州龙城普法网

  

提问:员工骑电动车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受伤,这属于工伤吗?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上下班途中,这只是构成工伤的要件之一,只有在同时满足其他要件时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具体有以下情形:

  

  

 

  

1、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与工作无关。即:既不是骑车上、下班,又不是骑车去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或办理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这种情形显然不构成工伤。

  

2、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是去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或办理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此时,上下班途中就可看作是工作场所,只要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此情形也可认为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3、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是为了上、下班。此时是否构成工伤,在排除上述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后,就要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一情形,要看其摔伤是否属于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道路上有油污、石头、砂子,导致员工摔倒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侵权责任是否为员工摔倒的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认定是否“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因此员工应当在摔倒后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对此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或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最终认定员工摔倒非本人主要责任,则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4、如果员工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则其与单位构成的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此情形不属于工伤。

  

温馨提醒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教育员工遵纪守法,一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公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事故的,要及时报警,不要认为当时觉得身体无大碍就不报警;

  

       要保护好事故现场,能够拍照、录像的,要立即拍照、录像,固定证据,以便交警部门或法院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