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8月7日
附件
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70号)、《教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教集聚融合 打造面向东盟的职业教育开放合作创新高地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23〕1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2〕1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 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奖补结合、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用于支持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推进职业教育改革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以及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2023—2025年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
(一)支持巩固和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推进高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开展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二)支持在优化布局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新建(迁建)中等职业学校,改扩建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支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开展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三)支持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等。
(四)贯彻落实《教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教集聚融合 打造面向东盟的职业教育开放合作创新高地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23〕13号)决策部署,支持开展职业教育区域合作等。
第五条 提升计划资金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我区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资金需求,商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支出预算安排。
第六条 高职院校提升计划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提高高职生均拨款奖补经费。根据自治区高等学校财政投入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办学层次、学科学生人数及折算系数、高水平大学折算系数,参照自治区本级高职生均定额拨款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高职生均拨款金额。
各高校生均拨款金额=生均拨款标准×生均拨款权数,其中,各校生均权数=∑该校各学科(专业大类)学生人数×对应学科分类(专业大类)折算系数×相应学生折算系数×高水平大学折算系数。
(二)高职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奖补资金,按照申报证书数量、执行质量和每证4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三)国家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经费,按照中央支持的建设单位和项目明确支持的额度予以足额安排;在建设期内,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单个学校额度不超过12000万元。自治区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遴选,确定建设期、经费支持标准及额度总额,分年度予以安排;在建设期内,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自治区高水平高职学校单个学校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支持自治区高水平高职专业单个学校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并根据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经费。按照高等职业教育每个项目1000万元予以支持。主要用于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夯实实训基地建设质量、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
(五)对外合作经费。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我区职业院校开展对外合作,根据工作绩效按照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师生参与对外交流、必要设施设备购买、留学生学校条件改善等。
(六)职业教育改革经费。其中,现代学徒制按50万和100万的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集团按50万和100万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按200万的标准予以支持,精品课程按20万和50万的标准分档予以支持,民族文化传承创新基地按200万标准予以支持,校校结对帮扶按50万和100万标准分档予以支持,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每个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支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经费按研究需要予以支持。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提升计划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支持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实施中职改善办学条件项目,主要支持新建(迁建)职业学校、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扩)建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对新建(迁建)职业学校的,根据规模大小每所给予3500万元—5000万元的支持;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主要考虑在校生规模、增量比例、星级评定结果、区域及市级统筹因素、绩效完成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安排。未经星级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或认定为一星级的学校不得纳入支持范围;对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第一次复核结论为“待改进”的学校减半支持,第二次复核结论为“待改进”的学校暂停支持1年。
(二)中职学校“1+X” 证书制度试点奖补资金,按照申报证书数量、执行质量和每证4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三)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经费补助。
国家级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在建设期内,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按每校不超过2000万元额度给予支持(中央另有规定额度的除外)。
自治区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遴选,确定建设期、经费支持标准及额度总额,分年度予以安排。在建设期内,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自治区优质中职学校支持额度每校不超过1000万元,自治区优质专业支持额度每校不超过300万元,并根据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经费,根据项目遴选结果,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主要用于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夯实实训基地建设质量、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现代学徒制按50万和100万的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集团按50万和100万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按200万的标准予以支持;精品课程按20万和50万的标准分档予以支持;民族文化传承创新基地按200万标准予以支持;校校结对帮扶按50万和100万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按研究需要予以支持。
(五)职业教育改革成效及社区教育实验区奖补经费。对推进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35号)工作措施有力、当地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设区市,按照1000万元标准给予经费支持。对自治区级社区教育实验区所在县(市、区)按照300万元标准予以支持,对自治区社区教育示范区额外予以200万元支持,主要用于提升社区教育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等。
第八条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由自治区统筹使用管理。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培训计划,依法依规组织遴选具体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院校),依据培训规模、方式和自治区规定的培训费支出标准分配经费。
第九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项目遴选规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由各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教育发展政策规定,结合各校实际自愿申报,自治区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审核确定立项建设项目。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在开展项目遴选时, 应结合职业教育建设规划和年度职业教育重点工作,职业院校布局调整及专业结构优化的要求,向边远、民族、脱贫地区以及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或地方急需特需专业,以及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资金的统筹,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防止项目过于分散,注重提高投入效益。
(三)坚持绩效导向原则。优先支持办学效益高、辐射面广、受益人数多、办学有特色、经费使用绩效好的地市和院校。
第十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相关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所属院校相关材料和数据审核。各级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院校对所报送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正式下达自治区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做好预算公开。每年12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自治区提升计划资金预计数。中央资金部分,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后三十日内,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中央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资金额度达到大额专项资金限额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的要求,健全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综合运用各类政策手段,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筹集更多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各职业院校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期间,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动态跟踪监控;年度终了,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要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严格落实相关建设审批流程、建设标准和建设要求,确保建设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年末未支出的提升计划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督促指导所属职业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六条 提升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各职业院校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落实专款专用;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任何单位均不得将提升计划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提升计划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提升计划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申报使用提升计划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附表
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项目 | 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 ||
高职院校提升计划资金 | 提高高职生均拨款奖补经费 | 根据自治区高等学校财政投入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办学层次、学科学生人数及折算系数、高水平大学折算系数,参照自治区本级高职生均定额拨款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高职生均拨款金额。计算方法:各高校生均拨款金额=生均拨款标准×生均拨款权数,其中,各校生均权数=∑该校各学科(专业大类)学生人数×对应学科分类(专业大类)折算系数×相应学生折算系数×高水平大学折算系数。 | |
高职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奖补资金 | 按照申报证书数量、执行质量和每证4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 ||
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经费 | 国家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经费,按照中央支持的建设单位和项目明确支持的额度予以足额安排。在建设期内,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单个学校额度不超过12000万元。自治区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遴选,确定建设期、经费支持标准及额度总额,分年度予以安排;在建设期内,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自治区高水平高职学校单个学校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支持自治区高水平高职专业单个学校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并根据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经费 | 按照高等职业教育每个项目1000万元予以支持。 | ||
对外合作经费 | 根据工作绩效按照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支持。 | ||
职业教育改革经费 | 现代学徒制按50万和100万的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集团按50万和100万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按200万的标准予以支持,精品课程按20万和50万的标准分档予以支持,民族文化传承创新基地按200万标准予以支持,校校结对帮扶按50万和100万标准分档予以支持,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每个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支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经费按研究需要予以支持。 | ||
中等职业学校提升计划资金 | 中职改善办学 条件项目 | 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对新建(迁建)职业学校的,根据规模大小每所给予3500万元—5000万元的支持;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主要考虑在校生规模、增量比例、星级评定结果、区域及市级统筹因素、绩效完成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安排。未经星级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或认定为一星级的学校不得纳入支持范围;对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第一次复核结论为“待改进”的学校减半支持,第二次复核结论为“待改进”的学校暂停支持1年。 | |
中职学校“1+X” 证书制度试点奖补资金 | 按照申报证书数量、执行质量和每证4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 ||
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经费 | 国家级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在建设期内,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按每校不超过2000万元的额度给予支持(中央另有规定额度的除外)。自治区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遴选,确定建设期、经费支持标准及额度总额,分年度予以安排。在建设期内,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自治区优质中职学校支持额度每校不超过1000万元,自治区优质专业支持额度每校不超过300万元,并根据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经费 | 根据项目遴选结果,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现代学徒制按50万和100万的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集团按50万和100万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按200万的标准予以支持;精品课程按20万和50万的标准分档予以支持;民族文化传承创新基地按200万标准予以支持;校校结对帮扶按50万和100万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按研究需要予以支持。 | ||
教育改革成效及社区教育实验区奖补经费 | 对推进落实《广西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工作措施有力、当地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设区市,按照1000万元标准给予经费支持。对自治区级社区教育实验区所在县(市、区)按照300万元标准予以支持,对自治区社区教育示范区额外予以200万元支持。 | ||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 |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培训计划,依法依规组织遴选具体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院校),依据培训规模、方式和自治区规定的培训费支出标准分配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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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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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70号)、《教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教集聚融合 打造面向东盟的职业教育开放合作创新高地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23〕1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2〕1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 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奖补结合、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用于支持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推进职业教育改革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以及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2023—2025年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
(一)支持巩固和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推进高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开展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二)支持在优化布局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新建(迁建)中等职业学校,改扩建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支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开展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三)支持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等。
(四)贯彻落实《教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教集聚融合 打造面向东盟的职业教育开放合作创新高地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23〕13号)决策部署,支持开展职业教育区域合作等。
第五条 提升计划资金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我区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资金需求,商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支出预算安排。
第六条 高职院校提升计划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提高高职生均拨款奖补经费。根据自治区高等学校财政投入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办学层次、学科学生人数及折算系数、高水平大学折算系数,参照自治区本级高职生均定额拨款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高职生均拨款金额。
各高校生均拨款金额=生均拨款标准×生均拨款权数,其中,各校生均权数=∑该校各学科(专业大类)学生人数×对应学科分类(专业大类)折算系数×相应学生折算系数×高水平大学折算系数。
(二)高职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奖补资金,按照申报证书数量、执行质量和每证4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三)国家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经费,按照中央支持的建设单位和项目明确支持的额度予以足额安排;在建设期内,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单个学校额度不超过12000万元。自治区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遴选,确定建设期、经费支持标准及额度总额,分年度予以安排;在建设期内,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自治区高水平高职学校单个学校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支持自治区高水平高职专业单个学校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并根据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经费。按照高等职业教育每个项目1000万元予以支持。主要用于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夯实实训基地建设质量、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
(五)对外合作经费。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我区职业院校开展对外合作,根据工作绩效按照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师生参与对外交流、必要设施设备购买、留学生学校条件改善等。
(六)职业教育改革经费。其中,现代学徒制按50万和100万的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集团按50万和100万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按200万的标准予以支持,精品课程按20万和50万的标准分档予以支持,民族文化传承创新基地按200万标准予以支持,校校结对帮扶按50万和100万标准分档予以支持,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每个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支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经费按研究需要予以支持。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提升计划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支持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实施中职改善办学条件项目,主要支持新建(迁建)职业学校、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扩)建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对新建(迁建)职业学校的,根据规模大小每所给予3500万元—5000万元的支持;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主要考虑在校生规模、增量比例、星级评定结果、区域及市级统筹因素、绩效完成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安排。未经星级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或认定为一星级的学校不得纳入支持范围;对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第一次复核结论为“待改进”的学校减半支持,第二次复核结论为“待改进”的学校暂停支持1年。
(二)中职学校“1+X” 证书制度试点奖补资金,按照申报证书数量、执行质量和每证4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三)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经费补助。
国家级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在建设期内,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按每校不超过2000万元额度给予支持(中央另有规定额度的除外)。
自治区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遴选,确定建设期、经费支持标准及额度总额,分年度予以安排。在建设期内,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自治区优质中职学校支持额度每校不超过1000万元,自治区优质专业支持额度每校不超过300万元,并根据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经费,根据项目遴选结果,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主要用于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夯实实训基地建设质量、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现代学徒制按50万和100万的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集团按50万和100万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按200万的标准予以支持;精品课程按20万和50万的标准分档予以支持;民族文化传承创新基地按200万标准予以支持;校校结对帮扶按50万和100万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按研究需要予以支持。
(五)职业教育改革成效及社区教育实验区奖补经费。对推进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35号)工作措施有力、当地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设区市,按照1000万元标准给予经费支持。对自治区级社区教育实验区所在县(市、区)按照300万元标准予以支持,对自治区社区教育示范区额外予以200万元支持,主要用于提升社区教育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等。
第八条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由自治区统筹使用管理。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培训计划,依法依规组织遴选具体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院校),依据培训规模、方式和自治区规定的培训费支出标准分配经费。
第九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项目遴选规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由各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教育发展政策规定,结合各校实际自愿申报,自治区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审核确定立项建设项目。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在开展项目遴选时, 应结合职业教育建设规划和年度职业教育重点工作,职业院校布局调整及专业结构优化的要求,向边远、民族、脱贫地区以及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或地方急需特需专业,以及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资金的统筹,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防止项目过于分散,注重提高投入效益。
(三)坚持绩效导向原则。优先支持办学效益高、辐射面广、受益人数多、办学有特色、经费使用绩效好的地市和院校。
第十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相关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所属院校相关材料和数据审核。各级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院校对所报送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正式下达自治区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做好预算公开。每年12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自治区提升计划资金预计数。中央资金部分,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后三十日内,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中央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资金额度达到大额专项资金限额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的要求,健全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综合运用各类政策手段,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筹集更多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各职业院校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期间,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动态跟踪监控;年度终了,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要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严格落实相关建设审批流程、建设标准和建设要求,确保建设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年末未支出的提升计划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督促指导所属职业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六条 提升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各职业院校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落实专款专用;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任何单位均不得将提升计划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提升计划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提升计划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申报使用提升计划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附表
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项目 | 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 ||
高职院校提升计划资金 | 提高高职生均拨款奖补经费 | 根据自治区高等学校财政投入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办学层次、学科学生人数及折算系数、高水平大学折算系数,参照自治区本级高职生均定额拨款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高职生均拨款金额。计算方法:各高校生均拨款金额=生均拨款标准×生均拨款权数,其中,各校生均权数=∑该校各学科(专业大类)学生人数×对应学科分类(专业大类)折算系数×相应学生折算系数×高水平大学折算系数。 | |
高职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奖补资金 | 按照申报证书数量、执行质量和每证4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 ||
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经费 | 国家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经费,按照中央支持的建设单位和项目明确支持的额度予以足额安排。在建设期内,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单个学校额度不超过12000万元。自治区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遴选,确定建设期、经费支持标准及额度总额,分年度予以安排;在建设期内,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自治区高水平高职学校单个学校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支持自治区高水平高职专业单个学校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并根据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经费 | 按照高等职业教育每个项目1000万元予以支持。 | ||
对外合作经费 | 根据工作绩效按照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支持。 | ||
职业教育改革经费 | 现代学徒制按50万和100万的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集团按50万和100万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按200万的标准予以支持,精品课程按20万和50万的标准分档予以支持,民族文化传承创新基地按200万标准予以支持,校校结对帮扶按50万和100万标准分档予以支持,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每个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支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经费按研究需要予以支持。 | ||
中等职业学校提升计划资金 | 中职改善办学 条件项目 | 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对新建(迁建)职业学校的,根据规模大小每所给予3500万元—5000万元的支持;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主要考虑在校生规模、增量比例、星级评定结果、区域及市级统筹因素、绩效完成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安排。未经星级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或认定为一星级的学校不得纳入支持范围;对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第一次复核结论为“待改进”的学校减半支持,第二次复核结论为“待改进”的学校暂停支持1年。 | |
中职学校“1+X” 证书制度试点奖补资金 | 按照申报证书数量、执行质量和每证4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 ||
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经费 | 国家级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在建设期内,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按每校不超过2000万元的额度给予支持(中央另有规定额度的除外)。自治区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遴选,确定建设期、经费支持标准及额度总额,分年度予以安排。在建设期内,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自治区优质中职学校支持额度每校不超过1000万元,自治区优质专业支持额度每校不超过300万元,并根据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经费 | 根据项目遴选结果,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现代学徒制按50万和100万的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集团按50万和100万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按200万的标准予以支持;精品课程按20万和50万的标准分档予以支持;民族文化传承创新基地按200万标准予以支持;校校结对帮扶按50万和100万标准分档予以支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按研究需要予以支持。 | ||
教育改革成效及社区教育实验区奖补经费 | 对推进落实《广西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工作措施有力、当地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设区市,按照1000万元标准给予经费支持。对自治区级社区教育实验区所在县(市、区)按照300万元标准予以支持,对自治区社区教育示范区额外予以200万元支持。 | ||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 |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培训计划,依法依规组织遴选具体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院校),依据培训规模、方式和自治区规定的培训费支出标准分配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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