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明确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30 17: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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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交通建设需求,明确我区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我厅制定了《关于明确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交规〔20192号)同时废止。

2022129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明确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

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高速公路连接线是指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末端与连接线交汇处至国省道、县乡道及专用公路、城市(区)主干道及重要交通吸引源(如规模以上工业园区、自治区级及以上大型工矿所在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之间的连接公路。近年来,我区在建设高速公路时,同步实施了一批连接线,作为地方路网连接高速公路的主要通道。为明确我区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移交条件

第二条 高速公路连接线的移交条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以上,连接线公路及沿线设施齐全、完好,技术资料齐全,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 )、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和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80及以上,无三、四、五类桥梁、隧道,无危涵。

第三章 移交原则

第三条 高速公路连接线已折算为高速公路收费里程或已纳入收费标准测算的移交原则

(一)未移交地方养护管理的连接线。高速公路业主(经营受托方)养护管理的连接线,行政执法工作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高速公路业主(经营受托方)拟移交养护管理工作或地方政府要求移交养护管理工作的,在移交时应办理取消相应连接线的通行收费手续,同步取消收费。

(二)已移交地方养护管理的连接线。由市县人民政府养护管理(城市道路除外),行政执法工作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承担。无公路行政等级编码的,由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商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技术等级优先的原则赋予连接线行政等级编码。

第四条 高速公路连接线未折算为高速公路收费里程或未纳入收费标准测算的移交原则

无公路行政等级编码的,由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商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技术等级优先的原则赋予连接线行政等级编码。属于普通国省道的,其养护管理工作移交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承担;属于县乡村道的,其养护管理工作移交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含其指定的部门)承担。

行政执法工作由属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含属地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五条连接线移交和接收双方要签订相关协议,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录入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年报。

第六条成为城市道路的连接线,其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由属地政府或由高速公路业主(经营受托方)协商属地政府另行明确。

第七条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212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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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明确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0 17: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交通建设需求,明确我区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我厅制定了《关于明确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交规〔20192号)同时废止。

2022129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明确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

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高速公路连接线是指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末端与连接线交汇处至国省道、县乡道及专用公路、城市(区)主干道及重要交通吸引源(如规模以上工业园区、自治区级及以上大型工矿所在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之间的连接公路。近年来,我区在建设高速公路时,同步实施了一批连接线,作为地方路网连接高速公路的主要通道。为明确我区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移交条件

第二条 高速公路连接线的移交条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以上,连接线公路及沿线设施齐全、完好,技术资料齐全,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 )、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和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80及以上,无三、四、五类桥梁、隧道,无危涵。

第三章 移交原则

第三条 高速公路连接线已折算为高速公路收费里程或已纳入收费标准测算的移交原则

(一)未移交地方养护管理的连接线。高速公路业主(经营受托方)养护管理的连接线,行政执法工作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高速公路业主(经营受托方)拟移交养护管理工作或地方政府要求移交养护管理工作的,在移交时应办理取消相应连接线的通行收费手续,同步取消收费。

(二)已移交地方养护管理的连接线。由市县人民政府养护管理(城市道路除外),行政执法工作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承担。无公路行政等级编码的,由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商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技术等级优先的原则赋予连接线行政等级编码。

第四条 高速公路连接线未折算为高速公路收费里程或未纳入收费标准测算的移交原则

无公路行政等级编码的,由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商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技术等级优先的原则赋予连接线行政等级编码。属于普通国省道的,其养护管理工作移交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承担;属于县乡村道的,其养护管理工作移交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含其指定的部门)承担。

行政执法工作由属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含属地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五条连接线移交和接收双方要签订相关协议,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录入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年报。

第六条成为城市道路的连接线,其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由属地政府或由高速公路业主(经营受托方)协商属地政府另行明确。

第七条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212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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