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发〔2002〕34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鹿寨县县城市容市貌和
交通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县城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人大,政协,
法院,检察院,工商联,区、地驻鹿各单位。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6月11日印发
(共印120份)
鹿寨县县城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为了搞好我县县城市容市貌,树立我县县城的良好形象,为我县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结合我县县城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市容管理
市容管理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对县城街道实行等级制管理。
第一条 抓大街,放活小街。把政军路、西闸塘路、广场路、大桥路、建中东西南北路定为市容严管街区,严格按照市容管理有关规定重点监管,整治的重点是乱搭乱盖店外延伸经营、户外广告、车辆乱停。要达到的目标是无店外经营、无乱摆乱卖、无乱搭乱建、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整洁美观。
在小街小巷合理安排摊点群,设置统一式样美观的遮阳伞,统一式样的装垃圾容器。
第二条 归行就市。
1、在西闸塘、政军路等主要街道的机动车修理店、建材店、防盗网装修等修理门店安排到建中东路过地交桥以东及元宝小区归行摆卖。
2、在建北路设置夜市一条街,把各主要街道的夜市摊点集中到建北路摆卖,建北夜市每天下午7:00时至早上6:00时实行交通管制。除特种车辆外,不准机动车辆进入。所有摊位实行公开竞标招租,摊位实行统一制作的美观大方实用的遮雨棚,统一样式的垃圾桶。
3、各条小街的摊点群设置也应归行划市,交通街以安排水果、小修理摊为主,南闸街以安排水果摆卖为主,南市街以竹木器为主,其他卖菜等摊点全部撤往市场内摆卖。
4、金鸡路、建中南路安排小修理。
5、在鹿寨报社至思义街路段保留小菜市(方便住在政府大院内及周围单位的干部职工生活)。
第三条 撤除百鑫商城在建北路段街口的摊点和鹿寨市场在建北路段国税分局门前路段的摊点及主要街道所有报刊亭。
商业局大门口至建北路段不准店外经营,不准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 规范建筑施工工地,加强建筑占道管理。施工场地必须设置隔离护栏,主要街道临街工地必须进行封闭式施工。严禁施工单位在道路上拌砂桨、混凝土等建筑材料。施工污水、泥浆需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道,不得流入人行道。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清运到指定地点堆放。工程竣工后,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必须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
第二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五条 对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广告进行整改,取缔占道标牌,治理野广告。
第六条 在县城修建公益广告栏和有偿使用广告栏。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条 在各主要街道设置一些造型美观漂亮的果皮箱,方便过往群众丢放果皮等小废弃物。各住户、门店统一购买一些造型美观的有盖垃圾桶,放在自家门边,由环卫站定时清运。
第八条 实行门前三包,即包清洁卫生、包秩序良好、包绿化、美化、亮化。
第九条 各种车辆驶入县城时,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将车内废物及垃圾扫丢街上。
第十条 临街各类经营的门面(店)的饮食摊点,(责任人)应配备装污水、废物的容器,不得将污水、废物向街上及人行道乱倒、乱放。饮食店(摊)从业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统一式样的白色洁净的工作衣帽。饮食店厨房的油烟不准向街上排放。
第十一条 严禁在街上随地吐痰和扔果皮、烟头等废弃物。
第四章 县城交通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对城区内的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采取“两限、三定”的规范管理办法(限数量、限范围、定线、定点、定格),即在人行道等合适的区域定区域红线,挂上“两轮摩托车、自行车停靠点”标志,使之有序停放。手扶拖拉机安排到鹿州市场及元宝小区指定地点停放,三轮车、微型车、面包车等营运车辆安排到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按国务院第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2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执行,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处以5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行经交叉路口、铁道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处以3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的驾驶证。
第十八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