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四好组办发〔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07-20 17: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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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区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经自治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好农村路” 

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即自然村(屯)道路通畅工程、自然村(屯)道路提升工程、乡村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工程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乡村道路“三项工程”深化“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2号),结合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质量监督、督导检查、廉政管理及项目建成后落实管养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加快推进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实施和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明确由自治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推进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设工作专班,自治区工作专班设在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

第四条  各市县“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各市县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推进辖区内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具体建设管理工作,各市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设工作专班,各市县工作专班设在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工作协调小组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统筹推进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三)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落实支持乡村道路“三项工程”政策措施,督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项目建设。

(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需要自治区工作协调小组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工作专班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工作协调小组决策部署,负责自治区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对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按时进行季度和年度总结。

(三)传达上级关于乡村道路“三项工程”的指示和要求。

(四)定时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乡村道路“三项工程”的最新动态。

第七条  各市县工作协调小组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开展辖区内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开展辖区内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考核工作,并上报本辖区内项目完成情况。

(三)完成自治区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乡村道路“三项工程”事项。

第八条  各市县工作专班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完成各市县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乡村道路“三项工程”事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一事一议”原则无偿提供用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关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对项目的路线方案进行优化,尽量不占或少占一般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条  对已列入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规划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的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要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鼓励项目建设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合并招标等建设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应符合《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JTG2111-2019)规定。对于自然村(屯)道路通畅工程、提升工程,路面宽度为4.5米的道路路基宽度不低于5米,路面宽度为3.5米的道路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一般推荐使用不低于18厘米厚的水泥混凝土面层。对于特殊困难路段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论证后,可适当降低路面宽度建设标准,并在适宜路段设置错车道。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项目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加强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在临崖临水、陡坡、急弯、平交路口等路段要设置必要的护栏、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平交路口宜设置减速带、警示桩、爆闪灯等设施,做到应设尽设、非必要不设。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既有道路进行改扩建,合理控制投资规模,避免资源浪费,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同时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从设计、施工、验收等各阶段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将符合标准的自然村(屯)道路纳入交通运输统计年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25号)要求落实管养职责。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的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资产摸底、登记确权、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十九条  在乡村道路“三项工程”筹划建设过程中,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推进一批项目通过组织当地农民群众、脱贫户、监测户参与工程建设获取劳务报酬取代直接赈济的方式加快建设,对符合以工代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建设;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有关规定协调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地加强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质量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面履行辖区范围内的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工作要点,落实责任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负责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应履行职责,落实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人,压实质量安全监督职责。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人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履行安全质量监督工作责任,采取定期、随机等方式,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行监控,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可采用巡视检查、突击检查、专项督查和双随机等方式,重点加强从业单位执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从业单位关键人及关键设备到位情况、影响工程安全耐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指标、试验检测工作、工程档案管理等抽检抽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交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要求,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信用评价管理,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行业信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的项目,项目交竣工后要在项目实施地树立公示碑(牌),具体按照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现场应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要求,实行标示(公示)牌管理。标示(公示)牌应当公示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以及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邀请沿线群众参与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形成全员监督、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市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开展,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的从业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项目的审批程序,项目的招投标组织程序,项目实施过程的进度、质量及安全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的廉政风险管控,项目的交竣工验收程序,项目的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档案的完整性等。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工作专班每季度组织市级公路发展中心和县级公路养护中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少于1次,各市工作专班每季度应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少于1次,各县工作专班每季度对辖区年度建设项目开展全覆盖自查工作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三条  对检查发现项目在建设、质量、安全、资金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整体工作推进严重不力的,各市县工作协调小组应对存在问题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约谈,对拒不整改的要进行问责。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市工作协调小组依据年度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建立量化评比考核规则,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考核结果进行评比排名。

第七章  廉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工程实施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和腐败行为,凡违反工程建设廉政制度的有关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违纪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和邮政地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市”指设区市,“县”指县、县级市、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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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四好组办发〔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7-20 17: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各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区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经自治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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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好农村路” 

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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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即自然村(屯)道路通畅工程、自然村(屯)道路提升工程、乡村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工程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乡村道路“三项工程”深化“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2号),结合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质量监督、督导检查、廉政管理及项目建成后落实管养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加快推进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实施和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明确由自治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推进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设工作专班,自治区工作专班设在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

第四条  各市县“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各市县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推进辖区内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具体建设管理工作,各市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设工作专班,各市县工作专班设在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工作协调小组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统筹推进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三)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落实支持乡村道路“三项工程”政策措施,督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项目建设。

(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需要自治区工作协调小组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工作专班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工作协调小组决策部署,负责自治区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对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按时进行季度和年度总结。

(三)传达上级关于乡村道路“三项工程”的指示和要求。

(四)定时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乡村道路“三项工程”的最新动态。

第七条  各市县工作协调小组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开展辖区内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开展辖区内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考核工作,并上报本辖区内项目完成情况。

(三)完成自治区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乡村道路“三项工程”事项。

第八条  各市县工作专班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完成各市县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乡村道路“三项工程”事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一事一议”原则无偿提供用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关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对项目的路线方案进行优化,尽量不占或少占一般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条  对已列入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规划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的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要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鼓励项目建设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合并招标等建设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应符合《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JTG2111-2019)规定。对于自然村(屯)道路通畅工程、提升工程,路面宽度为4.5米的道路路基宽度不低于5米,路面宽度为3.5米的道路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一般推荐使用不低于18厘米厚的水泥混凝土面层。对于特殊困难路段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论证后,可适当降低路面宽度建设标准,并在适宜路段设置错车道。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项目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加强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在临崖临水、陡坡、急弯、平交路口等路段要设置必要的护栏、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平交路口宜设置减速带、警示桩、爆闪灯等设施,做到应设尽设、非必要不设。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既有道路进行改扩建,合理控制投资规模,避免资源浪费,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同时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从设计、施工、验收等各阶段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将符合标准的自然村(屯)道路纳入交通运输统计年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25号)要求落实管养职责。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的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资产摸底、登记确权、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十九条  在乡村道路“三项工程”筹划建设过程中,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推进一批项目通过组织当地农民群众、脱贫户、监测户参与工程建设获取劳务报酬取代直接赈济的方式加快建设,对符合以工代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建设;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有关规定协调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地加强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质量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面履行辖区范围内的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工作要点,落实责任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负责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应履行职责,落实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人,压实质量安全监督职责。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人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履行安全质量监督工作责任,采取定期、随机等方式,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行监控,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可采用巡视检查、突击检查、专项督查和双随机等方式,重点加强从业单位执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从业单位关键人及关键设备到位情况、影响工程安全耐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指标、试验检测工作、工程档案管理等抽检抽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交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要求,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信用评价管理,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行业信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的项目,项目交竣工后要在项目实施地树立公示碑(牌),具体按照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现场应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要求,实行标示(公示)牌管理。标示(公示)牌应当公示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以及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邀请沿线群众参与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形成全员监督、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市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开展,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的从业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项目的审批程序,项目的招投标组织程序,项目实施过程的进度、质量及安全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的廉政风险管控,项目的交竣工验收程序,项目的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档案的完整性等。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工作专班每季度组织市级公路发展中心和县级公路养护中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少于1次,各市工作专班每季度应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少于1次,各县工作专班每季度对辖区年度建设项目开展全覆盖自查工作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三条  对检查发现项目在建设、质量、安全、资金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整体工作推进严重不力的,各市县工作协调小组应对存在问题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约谈,对拒不整改的要进行问责。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市工作协调小组依据年度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建立量化评比考核规则,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考核结果进行评比排名。

第七章  廉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工程实施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和腐败行为,凡违反工程建设廉政制度的有关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违纪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和邮政地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市”指设区市,“县”指县、县级市、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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