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鹿寨县落实积极生育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鹿人口与计生组字〔2023〕3号
各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县直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落实积极生育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鹿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23年8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23年8月31日印发 |
鹿寨县落实积极生育政策实施方案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柳州市落实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所作工作部署,并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一)保障生育政策依法落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生育支持措施,做好政策衔接,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人民法院,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以“一老一小”为重点,落实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扶幼养老功能。健全人口与家庭发展基层工作网络,保障村(社区)专兼职人员报酬待遇。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医保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加强基层人口监测队伍建设,丰富人口信息采集手段,落实人口监测统计、出生信息网上直报制度,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及时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和人口变动趋势,健全人口监测预警制度,为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科工贸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四)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严格执行孕产妇分级管理,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实现县内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全覆盖。加强儿科建设;加强保障母婴安全质控,强化医疗服务规范化、医疗质量同质化。夯实县乡村三级基层网络,加强妇幼健康人才培训,完善队伍专业结构,推进县妇幼保健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完成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工作。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持续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孤独症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促进妇幼中西医融合发展,将中医药工作融入妇幼健康服务。加强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标准化建设,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医保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文体广旅局、县医保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加强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产前筛查补助政策。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筛查、诊断、治疗、救助“一条龙”的服务网络。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深入实施严重类型地中海贫血胎儿零出生计划,开展地中海贫血防控血常规初筛、血红蛋白分析复筛、基因诊断、产前诊断、重症地贫胎儿医学干预五项免费技术服务项目,规范患者治疗,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加强妇女、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将心理保健知识融入全生命周期。(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指导推动医疗机构通过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健全质量控制网络,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增强群众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扎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七)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事业“十四五”规划等,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强化政策引导。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社区通过自建自营、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托育机构。强化用地保障,在符合相关国土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托育服务用地需求,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保障中予以优先保障。统筹加强城乡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建设纳入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等建设项目,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创造开展“医育结合”模式的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增设托班,幼儿园在规划与建设时,应积极统筹规划托位建设。到2025年,全县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县、乡镇人民政府将托育服务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并加大对托育服务的政府购买力度。各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提供资金保障。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纳入重点改革事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库等推进落实,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政策支持清单。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租赁国有企业房屋用于开展托育服务的,在政策允许条件下适当放宽租赁期限。落实柳州市托育机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推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推进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建设补贴。支持鼓励国有企业等参与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执行托育机构有关税费优惠、托育机构责任保险及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政策。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托育企业纾困政策。支持托育服务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培育一批托育行业品牌,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建设一个以上普惠性托育示范机构,完善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建立健全有效激励机制。支持各乡镇各部门及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改扩建等途径建设综合托育服务中心,争取到2025年,建成l个综合性普惠托育中心。(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科工贸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九)加强托育人才培养。建立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加大婴幼儿照护专业建设支持力度。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将托育服务人才培养纳入培训规划,组织开展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强化综合监管和服务。规范市场准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登记备案、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卫健、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强化动态管理。依托县妇幼保健院,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辖区内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咨询、人员培训和卫生评估等工作,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科学育儿指导等。充分发挥医疗卫生、疾控、卫健监督机构职能作用,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技术指导,提升托育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编办、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减轻养育教育压力
(十一)加大家庭养育保障力度。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三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保障。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研究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适度报销子女保育费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税务局、县总工会、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十三)落实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落实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制度和规定,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四)增强家庭照护能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强“一老一小”家庭照护能力,加快构建兜底为基础、普惠为主体、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城乡联动发展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科学育儿及健康科普专家库,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向广大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提高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基层网络组织作用,加大优生优育知识普及力度,推进优生优育指导中心建设,支持“向日葵亲子小屋”建设,促进儿童早期发展。鼓励各乡镇各部门采取积极措施,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作用,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和村(社区),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提供寒暑假期间的托管服务,解决中小学生和幼儿无人看护的难题。(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五)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党政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加强监察执法,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为女职工提供劳动人事法律政策咨询及心理关爱等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持续关爱计划生育家庭
(十六)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七)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持续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项目。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积极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为需要帮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入住养老机构相关手续代办等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心理疏导及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医生签约个性化服务包”项目工作,加强扶助关怀。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组织保障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工作联动、信息共享和督查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强化协作协同。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做好权益维护、优生优育指导、老龄服务,开展家庭帮扶、生育支持、健康促进等工作,共同做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等公益活动。(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一)强化正面宣传。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优势,加强人口形势、生育政策宣传和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倡导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文体广旅局、县卫健局、团县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二)强化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县委、人民政府请示报告。要加强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跟踪评估,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年12月25日前要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乡镇人口工作开展情况,县委、县人民政府适时进行督查。(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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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人口与计生组字〔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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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落实积极生育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鹿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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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落实积极生育政策实施方案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柳州市落实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所作工作部署,并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一)保障生育政策依法落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生育支持措施,做好政策衔接,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人民法院,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以“一老一小”为重点,落实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扶幼养老功能。健全人口与家庭发展基层工作网络,保障村(社区)专兼职人员报酬待遇。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医保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加强基层人口监测队伍建设,丰富人口信息采集手段,落实人口监测统计、出生信息网上直报制度,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及时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和人口变动趋势,健全人口监测预警制度,为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科工贸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四)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严格执行孕产妇分级管理,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实现县内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全覆盖。加强儿科建设;加强保障母婴安全质控,强化医疗服务规范化、医疗质量同质化。夯实县乡村三级基层网络,加强妇幼健康人才培训,完善队伍专业结构,推进县妇幼保健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完成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工作。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持续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孤独症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促进妇幼中西医融合发展,将中医药工作融入妇幼健康服务。加强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标准化建设,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医保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文体广旅局、县医保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加强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产前筛查补助政策。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筛查、诊断、治疗、救助“一条龙”的服务网络。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深入实施严重类型地中海贫血胎儿零出生计划,开展地中海贫血防控血常规初筛、血红蛋白分析复筛、基因诊断、产前诊断、重症地贫胎儿医学干预五项免费技术服务项目,规范患者治疗,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加强妇女、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将心理保健知识融入全生命周期。(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指导推动医疗机构通过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健全质量控制网络,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增强群众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扎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七)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事业“十四五”规划等,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强化政策引导。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社区通过自建自营、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托育机构。强化用地保障,在符合相关国土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托育服务用地需求,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保障中予以优先保障。统筹加强城乡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建设纳入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等建设项目,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创造开展“医育结合”模式的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增设托班,幼儿园在规划与建设时,应积极统筹规划托位建设。到2025年,全县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县、乡镇人民政府将托育服务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并加大对托育服务的政府购买力度。各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提供资金保障。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纳入重点改革事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库等推进落实,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政策支持清单。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租赁国有企业房屋用于开展托育服务的,在政策允许条件下适当放宽租赁期限。落实柳州市托育机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推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推进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建设补贴。支持鼓励国有企业等参与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执行托育机构有关税费优惠、托育机构责任保险及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政策。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托育企业纾困政策。支持托育服务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培育一批托育行业品牌,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建设一个以上普惠性托育示范机构,完善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建立健全有效激励机制。支持各乡镇各部门及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改扩建等途径建设综合托育服务中心,争取到2025年,建成l个综合性普惠托育中心。(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科工贸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九)加强托育人才培养。建立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加大婴幼儿照护专业建设支持力度。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将托育服务人才培养纳入培训规划,组织开展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强化综合监管和服务。规范市场准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登记备案、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卫健、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强化动态管理。依托县妇幼保健院,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辖区内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咨询、人员培训和卫生评估等工作,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科学育儿指导等。充分发挥医疗卫生、疾控、卫健监督机构职能作用,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技术指导,提升托育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编办、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减轻养育教育压力
(十一)加大家庭养育保障力度。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三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保障。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研究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适度报销子女保育费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税务局、县总工会、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十三)落实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落实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制度和规定,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四)增强家庭照护能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强“一老一小”家庭照护能力,加快构建兜底为基础、普惠为主体、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城乡联动发展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科学育儿及健康科普专家库,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向广大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提高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基层网络组织作用,加大优生优育知识普及力度,推进优生优育指导中心建设,支持“向日葵亲子小屋”建设,促进儿童早期发展。鼓励各乡镇各部门采取积极措施,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作用,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和村(社区),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提供寒暑假期间的托管服务,解决中小学生和幼儿无人看护的难题。(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五)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党政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加强监察执法,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为女职工提供劳动人事法律政策咨询及心理关爱等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持续关爱计划生育家庭
(十六)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七)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持续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项目。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积极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为需要帮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入住养老机构相关手续代办等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心理疏导及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医生签约个性化服务包”项目工作,加强扶助关怀。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组织保障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工作联动、信息共享和督查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强化协作协同。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做好权益维护、优生优育指导、老龄服务,开展家庭帮扶、生育支持、健康促进等工作,共同做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等公益活动。(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一)强化正面宣传。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优势,加强人口形势、生育政策宣传和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倡导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文体广旅局、县卫健局、团县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二)强化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县委、人民政府请示报告。要加强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跟踪评估,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年12月25日前要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乡镇人口工作开展情况,县委、县人民政府适时进行督查。(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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