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民发〔2022〕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区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9 17: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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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广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区通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区通办”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政务服务便民利企“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务发〔2022〕2 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前期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工作情况,决定在全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区通办”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群众办理婚姻登记“多地跑”“多次跑”等难点堵点问题,满足婚姻当事人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全面提升我区婚姻登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婚姻登记服务,最大限度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内容

广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区通办”适用于广西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即将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的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区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区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的现役军人,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三)当事人选择在区内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并由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属同一设区市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有效居住证,仍按各地“全市通办”要求执行。

(四)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决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亲自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以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暂不实行“全区通办”。

三、实施时间

“全区通办”自2022年10月31日起实施。自治区民政厅将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后续有关要求及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内地居民跨区域办理婚姻登记改革工作是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要求,是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平稳有序推进相关工作。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措施,科学研判形势,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压实风险防控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抓好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持续抓好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着力解决婚姻登记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打造作风优良、依法行政、安全规范、服务周到、群众满意的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提升婚姻登记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妥善处理。

(三)注重调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地要开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查漏补缺、去重纠错、信息完善工作,加快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进程,为婚姻登记“全区通办”打下基础。要全面配备使用人脸指纹采集、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文件档案电子化等智能设备,提高婚姻登记效率,实现婚姻登记智能化、精准化。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政务服务APP等渠道,加大婚姻登记“全区通办”工作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的知晓度,确保通办工作真正惠及群众。要宣传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广西政务APP、智桂通等移动端渠道增加预约通道,倡导群众通过网上预约办理婚姻登记,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宣传力度,为推进“全区通办”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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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9 17: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广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区通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区通办”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政务服务便民利企“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务发〔2022〕2 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前期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工作情况,决定在全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区通办”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群众办理婚姻登记“多地跑”“多次跑”等难点堵点问题,满足婚姻当事人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全面提升我区婚姻登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婚姻登记服务,最大限度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内容

广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区通办”适用于广西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即将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的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区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区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的现役军人,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三)当事人选择在区内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并由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属同一设区市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有效居住证,仍按各地“全市通办”要求执行。

(四)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决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亲自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以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暂不实行“全区通办”。

三、实施时间

“全区通办”自2022年10月31日起实施。自治区民政厅将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后续有关要求及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内地居民跨区域办理婚姻登记改革工作是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要求,是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平稳有序推进相关工作。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措施,科学研判形势,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压实风险防控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抓好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持续抓好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着力解决婚姻登记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打造作风优良、依法行政、安全规范、服务周到、群众满意的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提升婚姻登记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妥善处理。

(三)注重调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地要开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查漏补缺、去重纠错、信息完善工作,加快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进程,为婚姻登记“全区通办”打下基础。要全面配备使用人脸指纹采集、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文件档案电子化等智能设备,提高婚姻登记效率,实现婚姻登记智能化、精准化。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政务服务APP等渠道,加大婚姻登记“全区通办”工作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的知晓度,确保通办工作真正惠及群众。要宣传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广西政务APP、智桂通等移动端渠道增加预约通道,倡导群众通过网上预约办理婚姻登记,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宣传力度,为推进“全区通办”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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