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优化广西营商环境,进一步探索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推动执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包括“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事项,具体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清单》在遵循《自治区民政厅权责清单》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两类11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其中轻微不罚4项、首违不罚7项,涉及社会组织领域3项、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领域4项、社会救助领域1项、养老服务领域3项。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免罚条件、监管措施、实施机构层级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所列的11项违法事项,经调查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执行。
二、适用条件
(一)“轻微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辐射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2.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二)“首违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
1.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3.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三、适用程序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保存,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原则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1.立案后,执法人员在查清违法事实、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要求并依法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当事人应当签署《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承诺及时改正、尊法守法。
2.对当事人未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当事人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现场核查改正情况,确已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确已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教育提醒;当事人未按期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裁量尺度,避免处罚决定畸轻畸重。民政部门应当严格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运用与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适用时,应当在对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避免出现应罚不罚或类案不同罚等过罚不相当的情形。
(二)严格落实“三项制度”,确保案件办理公平透明。民政部门在办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执法案卷制作和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强化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案卷评查、案件抽查等方式对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检查,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自治区民政厅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执法实践,对《清单》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加强普法宣传,营造良好尊法守法氛围。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尊法守法,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共同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docx
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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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优化广西营商环境,进一步探索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推动执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包括“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事项,具体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清单》在遵循《自治区民政厅权责清单》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两类11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其中轻微不罚4项、首违不罚7项,涉及社会组织领域3项、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领域4项、社会救助领域1项、养老服务领域3项。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免罚条件、监管措施、实施机构层级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所列的11项违法事项,经调查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执行。
二、适用条件
(一)“轻微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辐射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2.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二)“首违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
1.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3.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三、适用程序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保存,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原则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1.立案后,执法人员在查清违法事实、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要求并依法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当事人应当签署《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承诺及时改正、尊法守法。
2.对当事人未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当事人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现场核查改正情况,确已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确已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教育提醒;当事人未按期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裁量尺度,避免处罚决定畸轻畸重。民政部门应当严格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运用与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适用时,应当在对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避免出现应罚不罚或类案不同罚等过罚不相当的情形。
(二)严格落实“三项制度”,确保案件办理公平透明。民政部门在办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执法案卷制作和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强化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案卷评查、案件抽查等方式对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检查,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自治区民政厅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执法实践,对《清单》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加强普法宣传,营造良好尊法守法氛围。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尊法守法,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共同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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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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