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民政权责清单,厅本级民政部门有42项行政处罚事项,设区市民政部门有36项,县级民政部门有39项。民政行政处罚涵盖社会组织管理、慈善捐赠、养老机构管理、志愿服务、殡葬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社会救助等领域。近年来,我区各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社会组织领域,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净化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但由于民政执法起步晚、基础薄弱,基层民政执法方面仍存在不少短板,从近两年的行政执法案卷来看,全区14个市级民政部门,仍有5个市连续2年零处罚,行政处罚领域除贺州市有1卷是对养老机构的处罚外,其他都是对未按规定开展年检的社会组织处罚,其他领域较少涉及,这与各级民政行使的处罚职权很不相称,明显不利于对民政事业的有效监管,也暴露出部分基层民政部门依法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稍有不慎,还容易造成不作为、慢作为的负面舆情,亟需从制度政策层面对民政执法加以规范。
据了解,截至目前,北京、广东、安徽、江西、辽宁等多个省级民政部门出台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制定《清单》目的是一方面鼓励基层民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作为、慢作为;另一方面通过依法免罚,激励相对人及时自我纠错,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民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制定《清单》也是回应群众、社会关切,充分考虑民政执法对象特殊性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全面提升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推动执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二、制定依据
1.《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要求“创新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自治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清单》名称说明
《清单》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版)”名称是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函》要求统一调整的,《清单》样式也相应做了调整。同时也参考了北京、广东、安徽、江西等兄弟省市民政部门清单名称。如《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广东省民政部门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2022年版)》《安徽省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江西省民政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
四、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清单》在遵循《自治区民政厅权责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两类11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其中轻微不罚4项、首违不罚7项,涉及社会组织领域3项、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领域4项、社会救助领域1项、养老服务领域3项。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免罚条件、监管措施、实施机构层级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所列的11项违法事项,经调查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执行。
五、适用条件
(一)《清单》明确“轻微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辐射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2.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二)《清单》明确“首违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
1.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3.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六、征求意见情况
形成征求意见稿以后,先后三次征求了各市县民政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意见,并多次与厅有关处室局就某些事项进行了重点讨论。期间共收到意见10条,采纳10条,不采纳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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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民政权责清单,厅本级民政部门有42项行政处罚事项,设区市民政部门有36项,县级民政部门有39项。民政行政处罚涵盖社会组织管理、慈善捐赠、养老机构管理、志愿服务、殡葬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社会救助等领域。近年来,我区各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社会组织领域,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净化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但由于民政执法起步晚、基础薄弱,基层民政执法方面仍存在不少短板,从近两年的行政执法案卷来看,全区14个市级民政部门,仍有5个市连续2年零处罚,行政处罚领域除贺州市有1卷是对养老机构的处罚外,其他都是对未按规定开展年检的社会组织处罚,其他领域较少涉及,这与各级民政行使的处罚职权很不相称,明显不利于对民政事业的有效监管,也暴露出部分基层民政部门依法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稍有不慎,还容易造成不作为、慢作为的负面舆情,亟需从制度政策层面对民政执法加以规范。
据了解,截至目前,北京、广东、安徽、江西、辽宁等多个省级民政部门出台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制定《清单》目的是一方面鼓励基层民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作为、慢作为;另一方面通过依法免罚,激励相对人及时自我纠错,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民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制定《清单》也是回应群众、社会关切,充分考虑民政执法对象特殊性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全面提升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推动执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二、制定依据
1.《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要求“创新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自治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清单》名称说明
《清单》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版)”名称是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函》要求统一调整的,《清单》样式也相应做了调整。同时也参考了北京、广东、安徽、江西等兄弟省市民政部门清单名称。如《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广东省民政部门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2022年版)》《安徽省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江西省民政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
四、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清单》在遵循《自治区民政厅权责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两类11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其中轻微不罚4项、首违不罚7项,涉及社会组织领域3项、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领域4项、社会救助领域1项、养老服务领域3项。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免罚条件、监管措施、实施机构层级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所列的11项违法事项,经调查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执行。
五、适用条件
(一)《清单》明确“轻微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辐射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2.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二)《清单》明确“首违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
1.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3.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六、征求意见情况
形成征求意见稿以后,先后三次征求了各市县民政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意见,并多次与厅有关处室局就某些事项进行了重点讨论。期间共收到意见10条,采纳10条,不采纳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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