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20〕31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维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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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2031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

新媒体管理维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维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815

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维护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电子政务建设、对外宣传和为公众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县统一的门户网站系统,是我县整合现有资源,形成面向公众服务及网上政务的窗口,是政府官方信息发布的重要通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网站和各单位负责建立的专题专栏、部门集约以及对应栏目版块。

第四条 网站的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的栏目(页面)必须与国家行政机关形象一致,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合法性由发布单位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鹿寨县大数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县信息中心)对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和运行进行宏观管理。

县信息中心是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维护、运行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监督、检查、评议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第七条建立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专题专栏、部门集约、责任栏目的单位是其专题专栏、部门集约、责任栏目运行管理的责任部门,各单位应当确定1名领导分管专题专栏、部门集约、责任栏目的建设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专题专栏、部门集约、责任栏目的维护管理。

各单位要及时把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名单及有关变动情况报县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 网站维护管理

第八条 县信息中心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县信息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指导全县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县党政机关电子政务及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建设。负责全县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中心机房的硬件平台管理。草拟全县党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相关文件。

(三)对全县信息化工作进行分类指导,组织信息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新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咨询活动。

(四)负责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信息内容更新及功能维护,对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全站各栏目进行监控、监督及维护。

(五)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网站绩效要求向有关单位部门布置信息征集任务、收集网站资料等网站相关工作

(六)建立健全网站维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正常运行,为各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九条 各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设立的专题专栏、部门集约以及责任栏目的内容收集、整理、审查、更新、纠错和日常维护管理。

(二)配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开网站绩效评估工作;配合县信息中心开展网站维护、管理等工作;配合县信息中心开展网站安全应急演练工作。

(三)发现本单位专题专栏、部门集约、责任栏目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县信息中心反映,并协助修复。

第十条 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管理

(一)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监督、投诉栏目,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答复,对转交的投诉事项要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及时回复。一般问题在接收到投诉事项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较复杂问题可延长到3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内容要求用语文明、规范。

(二)各单位负责维护的版块,在本单位账号上进行动态分配,各账号上所负责的版块,应按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文件要求按质按量及时更新。

(三)各单位发布信息应根据自身职能和特有信息,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发布对外信息,公开办事制度,介绍本单位工作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和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为主。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认为有必要发布的其他信息,须经本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方可发布。

(四)为达到宣传效果和确保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实用性、准确性,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经过认真核对和审查方可发布。

(五)发布信息的审核工作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

(六)各单位需要在网站发布通知公告信息,须呈分管县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负责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栏目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使用内部采编发系统维护的人员应当在接受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为保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更新及时,各单位有责任向县信息中心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县信息中心布置信息征集任务、收集网站资料,各单位要按时、质、量完成。县信息中心应建立网站维护记录,定期统计网站更新情况。

第十三条 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域名为www.luzhai.gov.cn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网站绩效管理办法规定,暂不接受各单位对二级子域名的申请。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在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栏目的,必须向县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各单位网站所存放的主机,原则上不能再开设新的网站系统,如必须开设的应使用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集约化平台,未经许可,不得使(租)用商用主机或磁盘空间,禁止使用国外主机或磁盘空间架设网站。

第十六条 各单位建立的专题专栏、部门集约等栏目,要服从鹿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原则,依规进行设计、管理、维护。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接受县委宣传部门、网信部门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县级政务新媒体要与县融媒体中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工作。政务新媒体应当按照全国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普查要求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新媒体的开通、使用、注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柳州市要求完成审批程序。

第四章 网站数字证书密钥管理

第十八条 登录网站后台必须在电子政务外网环境下,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密码进行登录。

第十九条网站数字证书密钥初次由县信息中心统一配发,并实名登录,各单位要由专人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的,要及时向县信息中心进行报备和注销,补办密钥费用相关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网站数字证书密钥是登录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后台系统的唯一凭证,专人负责保管与使用,如因保管不善,导致该证书密钥下的账号发布了不良信息,将依法依规追究该证书密钥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信息发布设备的安全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内容发布与更新。各单位信息员的密码、帐号、证书密钥要严格保密,不能丢失,严禁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该密码、帐号、证书密钥登录系统后台,出现问题的,将严肃处理。网络信息管理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告县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更改相应的用户上传信息,以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内部信息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在网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 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信息。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禁止接入互联网。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内容、敏感词语、涉密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不符的活动。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八条县信息中心定期对政府网站相关栏目加载更新信息等情况进行监测,将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维护更新情况作为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依据。

各单位内部要将网站建设、维护情况发布信息及时更新情况作为考核网络管理员的依据。

县信息中心每年将组织人员对各栏目进行评选,根据各栏目的建设、维护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

(一)信息发布工作不重视,无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

(二)发布的信息虚假或有严重错误,栏目内容应更新而未更新,经提醒仍未及时改进的;

(三)不能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影响全县绩效考核成绩的。

第三十条凡有以下情况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抄袭或复制其他单位、网站的信息,有侵权行为的以及其他影响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形象的不良行为

(三)用户的行为不符合数字证书密钥保管条款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依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鹿寨县大数据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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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

新媒体管理维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维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815

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维护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电子政务建设、对外宣传和为公众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县统一的门户网站系统,是我县整合现有资源,形成面向公众服务及网上政务的窗口,是政府官方信息发布的重要通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网站和各单位负责建立的专题专栏、部门集约以及对应栏目版块。

第四条 网站的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的栏目(页面)必须与国家行政机关形象一致,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合法性由发布单位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鹿寨县大数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县信息中心)对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和运行进行宏观管理。

县信息中心是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维护、运行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监督、检查、评议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第七条建立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专题专栏、部门集约、责任栏目的单位是其专题专栏、部门集约、责任栏目运行管理的责任部门,各单位应当确定1名领导分管专题专栏、部门集约、责任栏目的建设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专题专栏、部门集约、责任栏目的维护管理。

各单位要及时把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名单及有关变动情况报县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 网站维护管理

第八条 县信息中心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县信息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指导全县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县党政机关电子政务及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建设。负责全县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中心机房的硬件平台管理。草拟全县党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相关文件。

(三)对全县信息化工作进行分类指导,组织信息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新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咨询活动。

(四)负责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信息内容更新及功能维护,对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全站各栏目进行监控、监督及维护。

(五)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网站绩效要求向有关单位部门布置信息征集任务、收集网站资料等网站相关工作

(六)建立健全网站维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正常运行,为各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九条 各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设立的专题专栏、部门集约以及责任栏目的内容收集、整理、审查、更新、纠错和日常维护管理。

(二)配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开网站绩效评估工作;配合县信息中心开展网站维护、管理等工作;配合县信息中心开展网站安全应急演练工作。

(三)发现本单位专题专栏、部门集约、责任栏目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县信息中心反映,并协助修复。

第十条 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管理

(一)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监督、投诉栏目,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答复,对转交的投诉事项要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及时回复。一般问题在接收到投诉事项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较复杂问题可延长到3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内容要求用语文明、规范。

(二)各单位负责维护的版块,在本单位账号上进行动态分配,各账号上所负责的版块,应按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文件要求按质按量及时更新。

(三)各单位发布信息应根据自身职能和特有信息,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发布对外信息,公开办事制度,介绍本单位工作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和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为主。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认为有必要发布的其他信息,须经本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方可发布。

(四)为达到宣传效果和确保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实用性、准确性,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经过认真核对和审查方可发布。

(五)发布信息的审核工作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

(六)各单位需要在网站发布通知公告信息,须呈分管县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负责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栏目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使用内部采编发系统维护的人员应当在接受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为保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更新及时,各单位有责任向县信息中心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县信息中心布置信息征集任务、收集网站资料,各单位要按时、质、量完成。县信息中心应建立网站维护记录,定期统计网站更新情况。

第十三条 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域名为www.luzhai.gov.cn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网站绩效管理办法规定,暂不接受各单位对二级子域名的申请。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在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栏目的,必须向县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各单位网站所存放的主机,原则上不能再开设新的网站系统,如必须开设的应使用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集约化平台,未经许可,不得使(租)用商用主机或磁盘空间,禁止使用国外主机或磁盘空间架设网站。

第十六条 各单位建立的专题专栏、部门集约等栏目,要服从鹿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原则,依规进行设计、管理、维护。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接受县委宣传部门、网信部门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县级政务新媒体要与县融媒体中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工作。政务新媒体应当按照全国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普查要求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新媒体的开通、使用、注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柳州市要求完成审批程序。

第四章 网站数字证书密钥管理

第十八条 登录网站后台必须在电子政务外网环境下,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密码进行登录。

第十九条网站数字证书密钥初次由县信息中心统一配发,并实名登录,各单位要由专人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的,要及时向县信息中心进行报备和注销,补办密钥费用相关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网站数字证书密钥是登录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后台系统的唯一凭证,专人负责保管与使用,如因保管不善,导致该证书密钥下的账号发布了不良信息,将依法依规追究该证书密钥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信息发布设备的安全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内容发布与更新。各单位信息员的密码、帐号、证书密钥要严格保密,不能丢失,严禁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该密码、帐号、证书密钥登录系统后台,出现问题的,将严肃处理。网络信息管理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告县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更改相应的用户上传信息,以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内部信息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在网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 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信息。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禁止接入互联网。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内容、敏感词语、涉密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不符的活动。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八条县信息中心定期对政府网站相关栏目加载更新信息等情况进行监测,将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维护更新情况作为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依据。

各单位内部要将网站建设、维护情况发布信息及时更新情况作为考核网络管理员的依据。

县信息中心每年将组织人员对各栏目进行评选,根据各栏目的建设、维护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

(一)信息发布工作不重视,无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

(二)发布的信息虚假或有严重错误,栏目内容应更新而未更新,经提醒仍未及时改进的;

(三)不能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影响全县绩效考核成绩的。

第三十条凡有以下情况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抄袭或复制其他单位、网站的信息,有侵权行为的以及其他影响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形象的不良行为

(三)用户的行为不符合数字证书密钥保管条款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依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鹿寨县大数据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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