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江乡职责任务清单

发布日期:2023-06-21 16:25
来源:鹿寨县导江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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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江乡职责任务清单
〔共涉及9个类别121项职责,分别为党群工作11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4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9项,城乡建设9项、经济发展13项、
村(社区)建设6项、平安广西建设33项、公共服务14项、综合保障22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的“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序号编码职责县级指导部门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备注
一、党群工作 (11项)
1A2022001基层党务
公开
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2017年印发)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自治区党内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2019年印发)第九条:“全区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基层党的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情况;(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员活动日等情况;(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职责分工、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考核奖惩、评比表彰、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听取、办理、反馈,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第十二条:“全区各级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2A2022002保密工作县委保密办(县国家保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施行)第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3A2022003基层党组织建设县委组织部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第三十三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第三十四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五条:“……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体推进、整县提升。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规定执行。”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4A2022004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县委组织部(老干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2016年印发)“加强和创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落实组织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建工作责任。”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31号)“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国有企业退休干部党员要把组织关系转入相应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要重视加强与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联系对接沟通,通过党建共建、活动联办、场所共用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国有企业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移交后的归属感。”“街道、社区要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经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十七)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对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24号)“街道、社区要将这项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明确人员负责,主动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印发)“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立离退休干部党委(工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工作。”“乡镇(街道)党委(工委)……离退休干部党员人数较多的,要有机构负责抓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应设有离退休干部学习活动场所。”

5A2022005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县纪委监委机关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第四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关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施行)第七条:“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党内法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施行)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第六条:“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施行)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监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二条:“县级监察委员会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察委员会可以向街道、乡镇等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第十三条:“派出或者派驻的监察机构、监察监察专员根据派出机关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派驻或者派出监督单位、区域等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

6A2022006宣传思想工作县委宣传部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2017年印发)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7A2022007意识形态工作县委宣传部    依据涉密
8A2022008统一战线工作县委统战部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十条:“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工作。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第二十七条:“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和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第二十八条:“……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第三十三条:“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印发)“三、切实抓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四、全面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七、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25、党员领导干部和统战干部要带头做好联谊交友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强化联谊交友意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每位成员都要联系若干名党外朋友”。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2020年印发)第五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第六条:“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要任务。”第八条:“完善联谊交友、谈心交流制度,广交深交挚友诤友,打造一支关键时刻靠得住、用得上的民营经济人士骨干队伍。”第二十一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商会制度,以行业类、专业类商会和乡镇、街道商会为重点,畅通商会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渠道。”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意见》(2017年印发)“六、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领导……1.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街道、社区、园区、楼宇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要负起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内容,采取灵活多样、务实管用方式,增强工作实效性和活动吸引力,广泛团结凝聚新的社会阶层党外人士。……4.加强工作力量建设。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较多的地方党委要加强新的社会阶层组织党建工作力量,明确机构、职责和任务,明确专人负责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加强对统战干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统战工作的干部、基层党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的统战理论政策和新媒体等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年印发)第五条:“ 建立完善联谊交友、谈心交流制度,协调解决民营经济人士的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健康成长,打造一支关键时刻靠得住、用得上的民营经济人士骨干队伍。”第二十一条:“支持商会组织组建和发展,建立商会组织统战工作联络员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为开展侨务工作提供切实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9A2022009基层人大工作县人大办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法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第十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第十九条第二款:“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2年修正)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各举行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二条“ (一)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业务知识;(二)每年选择三个以上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三)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对本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方案的意见建议;(四)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将代表履职活动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规范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六)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本行政区域工作机构的工作;(七)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协助代表及时答复选民来信、接待选民来访,依法组建代表小组,丰富代表小组活动形式和内容,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八)统筹组织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活动,建设和管理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确定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代表联络站站长、副站长,组织代表开展“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工作;(九)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开展选民评议代表活动;(十)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一)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决议、决定,报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工作。”第四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走访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第四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通过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推进“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办发〔2019〕70号)实行“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是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方式。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负责具体指导,认真做好平台布局、经验探索、示范交流、经费协调等工作,为辖区内的人大代表进入履职平台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应在辖区内分别选择1-2个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开展示范点建设,为履职平台建设树立良好标杆,乡镇人大、县(市 、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要担负起履职平台建设、代表活动和组织管理服务保障的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向上级人大、同级党委汇报,加快履职平台规范化建设,科学制定年度活动计划,精心组织代表进平台开展活动,认真处理和反馈代表意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桂人办发〔2022〕56号)第四部分要求:进一步理顺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和代表小组的关系。各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要深入推进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建设,组织好代表小组活动,为保障代表履职创造优质条件。1.建设好管理好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依法组建代表小组。加强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建设和管理,完善制度,选强配齐代表履职活动中心和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主任、副主任一般由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担任,联络员由乡镇人大工作人员担任。代表联络站站长、副站长原则上由有一定履职能力、热心代表工作的人大代表担任,联络员可由村干部等人员担任。乡镇人大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组长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指定或者全组代表推选产生。2.统筹组织开展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着力提升“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工作和经常性联系群众活动实效。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代表履职活动中心要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要求,提出乡镇人大代表进驻代表联络站的编组计划、代表小组的组建计划。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同一代表小组的乡镇人大代表,一般进驻同一个代表联络站。代表履职活动中心要将各级人大代表统筹划编到代表联络站,指导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统筹安排开展好各项活动。3.规范整理、交办、跟踪落实代表建议。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可以通过参加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活动收集代表建议素材,形成书面建议提交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络站在收到代表的书面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书面建议转交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履职活动中心收到代表的书面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乡镇人大主席团,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按要求处理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10A2022010基层政协工作县政协办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二十六、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协组织要把引导委员强化责任担当作为政治任务,尊重和支持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为委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担当责任提供保障。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多层次联络服务委员制度。”
    【团体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2019年印发)“规范市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加强对市县政协委员的服务管理,深化委员履职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县(市、区)政协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园区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协商服务平台,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11A2022011基层群团工作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侨联、县残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十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团体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9年通过)第四十一条:“基层组织,城市街道(社区 )、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博爱学校、博爱卫生院(站)等红十字基层阵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参与基层治理,广泛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团体规定】《中国工会章程》(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团体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团体规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第十六条:“在归侨侨眷较多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可以成立基层侨联组织。 第十七条:各级侨联具有法人资格,其机构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含县级)和重点侨乡的乡、镇、市区的街道侨联可以下设办事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同级人民团体统一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团体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2018年印发)第十九条:“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总工办发〔2019〕24号)“二、主要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工会在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是: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深化劳动和技能竞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建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19〕8号)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第三十一条:“各级团委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增加先进团支部,提升中间团支部,整顿后进团支部,创新发展新型团支部。加强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第三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
    【规范性文件】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青发〔2011〕3号)“二、明确乡镇、街道团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服务青年工作;了解青年思想动态;反映青年普遍诉求。”
    【团体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年修改)第十条:“……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第二十五条:“妇女联合会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基层组织。”
    【规范性文件】《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基层侨联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七条:“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机关、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市场、楼宇等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有一定数量归侨侨眷的,应成立基层侨联组织,设立办事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等按同级群团组织统一管理。其下级组织,可根据实际,设立侨联工作站、侨联小组、分会、侨联联组等。基层侨联组织应按照‘有组织、有队伍、有经费、有阵地、有活动’的标准,增强组织活力,成为侨胞之家。”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20〕69号)第二点第(三)点:“村(社区)残协要在乡镇(街道)残联指导下,在村(社区)“两委”领导下,具体承担辖区内的残疾人工作。”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4项)
12A2022012精神文明
建设
县委宣传部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19年印发)“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谋划推进,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第二条:“以县域为主体,城乡统筹推进,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为单元,大力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2020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的志愿服务工作,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规范性文件】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第四条:“……(三)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持续推进。”
    【规范性文件】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9号)第二条:“把推进乡风文明建设作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分工落实的工作机制。”第十七条:“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把革除婚丧陋习、抵制天价材料、解决孝道式微等问题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推动,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扎实做好落实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印发《全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工作指南》(2021年印发)“一、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县(市、区)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分中心,负责本县(市、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及管理考核,指导乡镇(街道)文明实践所……做好志愿者的组织引导、登记注册、表彰嘉许、学习培训、权益保护等工作。乡镇(街道)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所,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所长,……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按照统一规划部署,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常态化开展活动。”

13B2022001移风易俗
建设
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    【规范性文件】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39号)“(四)……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指导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充实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等移风易俗内容。”“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把推动革除婚丧陋习、抵制天价彩礼、解决孝道式微等问题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推动,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扎实做好落实工作。”
14B2022002民族事务
管理
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印发)“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三、……(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
    【行政法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施行)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依法制定具体措施,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15A2022013宗教事务
管理
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施行)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2020年施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宗教工作,完善宗教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施行)第十四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遵循属地管理、群众自治的原则,纳入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村两级责任制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各村(社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9项)
16A2022014森林、湿地、草原、红树林资源保护县林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第十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第三款:“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第一款:“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六条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及时、全面地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湿地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湿地保护规划,提出湿地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和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滨海湿地生态资源的保护工作,加强生物物种保护、植被恢复和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等工作,合理利用滨海湿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列入湿地名录的滨海湿地进行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防止和减少养殖和生活污水等对滨海湿地生态资源造成损害。  自治区和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做好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中的生物物种的保护、恢复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外来有害物种的防范治理,建立防范预警机制。”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红树林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辖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第九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红树林资源保护知识,增强公民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意识。”第二十条:“建立红树林保护小区,由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提出红树林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红树林保护小区建立后,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红树林保护小区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红树林保护小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根据职责设定依据,乡镇负责森林、湿地、草原、红树林资源保护;街道办负责湿地、红树林资源保护职责。
17B2022003野生动物保护县林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第十八条:“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举报、揭发、查处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对濒危、珍稀陆生野生动物物种进行拯救、饲养繁殖、科学研究等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8B2022004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县林业局    【行政法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施行)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2021年印发)“三、责任体系(七)明确林长责任范围:‘市县级林长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生态建设负总责,负责在辖区内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协调解决辖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要问题,协调处理跨区域重要涉林涉草事务,解决辖区内国有涉林涉草单位涉及当地且仅依靠国有涉林涉草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19A2022015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县林业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普查、认定、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科研等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五)城镇居住区、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六)乡镇街道、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养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特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三)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在检查中发现古树名木生长有异常情况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保护和救治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和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20B2022005森林病虫害防治县林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施行)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第三十条:“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条第四款:“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113号)第(十一)点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实行所在地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和防治措施,组织开展防治工作。”

21A2022016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县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31号)第七条:“……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22A2022017饮用水水源保护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23A2022018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施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六条:“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或者协助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五十一条:“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施行)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6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工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自然资源、林业、糖业发展、城市综合执法、财政、气象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监管部门,建立秸秆禁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重大事项。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第五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体系,划定禁烧工作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并对秸秆露天禁烧网格责任人给予奖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精准先进的秸秆禁烧监控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根据职责设定依据,乡镇负责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街道办负责水、大气等污染防治。
24B2022006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

四、城乡建设(9项)
25A2022019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印发)明确:“(三)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四)明确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重点。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六)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2019年印发)第二点第(二):“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各市县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第二点第(四):“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根据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单个乡镇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个乡镇区域合并编制的由上一级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
26A2022020国土调查县自然资然局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27A2022021征地管理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二、严格规范征地工作程序(二)开展征地前期工作。1.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2.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牵头单位会同当地政法、司法、信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四.保障措施(三)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征地信息,同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28A2022022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住建局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联名书面申请的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以街道、乡镇党组织为领导,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创新。”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第十三条:“新建物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意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文件中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新建物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书面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第十四条:“已投入使用,但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划定或者确需调整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征得拟划分或者拟调整区域业主同意后划定或者调整。……”第九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工作机构,配备和落实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经费, 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工作;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选举、换届等工作;(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纠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决定;(四)培训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每年开展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五)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备案手续;(六)参与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七)指导和监督应急物业服务人选聘;(八)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处理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十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十二)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十五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级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供电、供水、供燃气等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行业专家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五)物业服务人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的问题;(六)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七)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第九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配备或者确定专(兼)职人员,及时调解纠纷,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发生物业管理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9B2022007乡村清洁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30B2022008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民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应当补正的有关材料。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9年施行)第七条:“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编制、修改乡村规划的具体工作;(二)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和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工作;(三)负责乡村的房屋、公共设施和乡容村貌的管控工作;(四)承办查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机制,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住宅设计图,并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为村民建房采取节能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房管控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9号)“(四)关于农村住宅建设管理职责分工。……2.市县层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依据本地农房建设图集,落实“带图报建、依图施工、按图验收”的工作要求,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新建农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农民住宅,应予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3.乡镇层面: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加强报建服务和农村住宅建设过程监管,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三到场”要求。”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明确“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31A2022023动物防疫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八条:“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行政法规】《血吸虫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第三款:“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32A2022024网格化环境监管排查、发现、制止、上报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3A2022025乡(村)道规划、养护、管理县交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村道相关工作”。第十条:“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下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指派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道养护工作,并开展农村公路养护技能培训”。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依法处理”。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设置明显标志”。

五、经济发展(13项)
34B2022009乡村振兴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组织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第七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印发)第二十二条:“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将脱贫攻坚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推动、要素保障、政策支持、协作帮扶、考核督导等工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运用到推进乡村振兴,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2020年印发)第二十一条:“做好领导体制衔接。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统一高效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2021年印发)“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毫不动摇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2021年印发)“(二十二)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办法,健全自治区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将脱贫攻坚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工作机制运用到推进乡村振兴中,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

35B2022010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县农业农村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2019年印发):“四、稳妥推进‘长久不变’实施 (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施行)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实施)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 (2015年印发)“七、合理确定土地流转规模。……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的,原则上在1个乡(镇)区域内租赁面积不超过10000亩,……经县级农经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扩大租赁规模。……”“八、严格实行分级备案制度。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要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申报……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100-500亩的(含50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500-1000亩的(含1000亩),报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十一、加强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各涉农县(市、区)要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乡(镇)依托乡(镇)司法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

36B20220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施行)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实施)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37B2022012农业保险工作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38B2022013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县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39B2022014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40B2022015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一)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各地要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并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中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五)严格按要求使用土地。各地要严格按要求使用土地。”“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并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一)主动做好信息公开与用地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主动公开一次全乡镇设施农业台账信息。”“(二)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职责。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设施农业管理台账。”“(三)规范备案材料存档备查。备案的纸质材料留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自治区、市、县、乡镇四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四)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五)及时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历年来已建成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梳理。”

41B2022016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县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
42B2022017农业技术推广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九条:“……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43B2022018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县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机管理员队伍建设,在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机协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四条第二款:“乡镇负责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机构,负责做好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六条:“各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自治区优势特色农业生产实际,推广适应本地特点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农业机械联合经营或者合作经营,扶持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作业公司、租赁公司、作业服务协会、信息网络平台、中介组织等,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推动农业机械化服务向市场化、规模化、信息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与农业机械作业组织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开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政府推广为主导的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培训、试验、示范。”
44B2022019国有农(林、牧、渔)场建设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林、牧、渔)场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林、牧、渔)场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有农(林、牧、渔)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45B2022020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县科工贸局、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法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46B2022021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县水利局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六、村(社区)建设(6项)
47B2022022村务公开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印发)“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党委和政府是关键。要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2003年印发)第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纪检(监察)、组织、农业、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第二十条:“村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县监察部门受理;涉及财务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农业行政部门受理;其他事项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受理。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整改;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二)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产的。(三)非法向村民摊派或非法集资的。(四)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或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48A2022026组织城乡(社区)协商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2015年印发)“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49A2022027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县民政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印发)“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50A2022028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组织部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印发)“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备案和履行机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修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第六条:“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订)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城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 号)“村(社区)党组织、村(居) 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审核把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 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 让群众广泛知晓。”

51B2022023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监督管理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十一)健全乡村财务管理。要逐步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规章制度。乡镇财政既要尊重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的自主权,也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财务的管理,积极探索村账乡代管等管理方式。要对上级部门补助村级组织的专项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要加强对乡村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聚焦服务壮美广西建设推进基层党建“提质聚力”的意见等6个文件的通知》(2019年印发)第七条:“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实行‘村财乡管’,按照‘代理记账、统一开户、分村设账’的原则管理,严格经费审批制度和支出范围。村干部基本报酬等,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核定,以‘一卡通’方式,按月足额发放到人。”
   

52B2022024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第七条:“……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平安广西建设(33项)
53A202202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印发)“(五)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把网格化管理列入城乡规划,将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因地制宜确定网格管理职责,纳入社区服务工作或群防群治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加强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在乡镇(街道)推进建设综治中心,村(社区)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依托建立实体化运行机制,强化实战功能,做到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动、治安突出问题联治、服务管理联抓、基层平安联创。”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印发)第十一条:“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施行)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第二十九条:“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施行)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自治区党内法规】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印发)第九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协调基层政法单位,推动落实政法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5年印发)“(四)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乡镇地区要组建由派出所民警、乡镇政府干部、治保干部以及协警等人员组成的专业巡逻队。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开展治安巡逻和定点守护工作,构成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有依据涉密。

54A2022030人民调解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 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 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施行)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55A2022031扫黑除恶县委政法委依据涉密
56A2022032安置帮教工作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印发)全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规范性文件】《中央社会治安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4﹞2号)第三条第(一)项:“......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
    【规范性文件】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禁毒办通〔2018〕37号)第十一条:“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综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会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织、村(居)委员会等具体实施。”

57B202202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58A2022033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根据职责事项依据,乡镇负责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街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59A2022034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乡村建设县司法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印发)“六、……(三)建设法治乡村。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将政府涉农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农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推动基层法治实践。”

60A2022035综合执法县司法局,县直各有关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政发〔2021〕12号)全文。

61B2022026社区矫正工作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62A2022036信访工作县信访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印发)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二章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行政法规】《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段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2017年印发)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二章第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建立信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明确各类信访问题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做好信访群众的法治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家信访局《“十四五”时期信访工作发展规划》(国信发〔2021〕6号)第二章第二节:“健全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十四五’期间,实现市、县两级联席会议机制全覆盖。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信访工作相关机制,经常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63A2022037安全生产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2019年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七)其他不能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商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64A2022038森林防灭火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发现火情...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施行)第五条:“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定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办法。”第十七条:“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建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森林防火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第二十七条:“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重点森林防火区的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野外火源管控队伍,负责对野外火源的巡查、报告和临时处置。”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监管。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安排人员监管和看守;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严防失火。经批准在毗邻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地区野外用火的,用火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用火时间、地点、类型和规模,告知毗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毗邻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醒当地有关单位和个人注意森林防火。第三十一条:“……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迅速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扑救。”第三十六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火灾扑救队伍清理余火,看守火场,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确保无复燃隐患后,方可撤离看守人员。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实施)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和制度,开展联防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劳动人事关系为所属的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实行全年值班,重点森林防火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班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障。”第二十四条“重点森林防火期内,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2021年印发)第三点第(七)点:“乡级林长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生态建设负总责,副林长按辖区划分责任区域。乡级林长、副林长负责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具体工作,负责森林草原资源管护、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知识宣传,监督管理野外用火,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宣传教育、计划烧除和火情早期处理,及时报告涉林涉草案件线索,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林涉草案件,依职权处置森林草原异常情况,调解涉林涉草纠纷。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组织选聘生态护林员,做好生态护林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村级林长正常履职。”

65A2022039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报告县应急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施行)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第二十二条:“……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应急〔2020〕19号)“一、总说明(二)统计范围。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五)组织实施。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6.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按照本制度有关要求,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六)报送要求。1.自然灾害快报。(1)初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2)续报。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3)核报。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四、附录(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2.报送要求。(1)自然灾害快报。初报: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核报: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2021年印发)“(二)完善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平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壮美广西·政务云和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应急指挥中心(平台),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值守、指挥调度、会商研判、协调处置等工作,心制定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平台)建设标准,统一布局信息化系统和平台,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构建功能完备、上下协同、科学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发生各类突发事件需要由本级应急管理委员会处置时,由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在本级应急指挥中心(平台)组建应对指挥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保障工作。(三)完善乡级应急管理机制。乡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指挥协调机制,统筹调度各领域应急资源和各方工作力量,明确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辖区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等应急管理领域相关工作。”“四、强化应急预案管理”中要求:(九)制定应急预案。制定标准化、规范化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突发事件应对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编制完善简明扼要的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要注重压实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责任,规范事件分级、应对分级与响应分级,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层面应急响应和组织指挥体系,细化完善各项职责任务。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特点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加大预案管理执法力度,完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制度。”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的意见》(桂政发〔2009〕60号)“加强基层监测预警工作,在城市社区、农村村屯普遍建立专兼职应急信息员(监测员)制度,整合有关部门已建立的基层监测员资源,对主要自然灾害进行有效监测监控。”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0〕56号)“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统筹本辖区应急队伍建设、综合协调、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善后服务等工作。建立村(屯)应急信息员制度,整合现有各类应急信息员,完善激励机制,确保每一个村(屯)都有一至两名以上应急信息员负责信息报告和传递。”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员队伍,完善基层信息报告制度,确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05号)“建立基层信息报告和预警发布工作网络,在基层建立广泛的信息员队伍,通过培训提高其收集、评判、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能力,明确发布的责任、措施和时限,综合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的难题。”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应急能力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65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一名领导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农村村屯、城市社区应配备专兼职应急信息员(监测员)。”

66A2022040消防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施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应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建筑物毗连设置、耐火等级低的村屯数量较多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机构,督促和指导本地区村屯消防工作,指导农村居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组织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或者考核时,应当检查考核消防安全工作,并听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消防问题或者火灾隐患实行专项督办。”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2013年施行)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明确专人负责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消防各项具体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农村电网改造、饮水安全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兼顾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对连片木结构农村危房的改造,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材料改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设置防火隔离带,并进行农灶和电气线路的改造。”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应当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并配备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三)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四)建筑耐火等级较低,连片木结构房屋较多;(五)经济较为发达。”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建立有志愿人员、消防车辆、执勤站舍和经费保障的乡镇志愿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管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村民委员会按照相邻联系原则,建立村与村之间消防联防制度,并开展下列活动:(一)定期召开联防会议,通报、交流消防工作情况;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交叉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防火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议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建立该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管理。”第十八条:“乡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2018年施行)第十三条:“农村消防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建立、实施本村消防水源定期巡查、维护等管理制度,并将消防水源档案信息及时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为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桂政办发〔2019〕57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并落实工作例会、消防检查、隐患移送、联合执法、宣传培训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农业收获季节和民俗活动期间,加强防火检查频次;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以及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情况,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范围内年内连续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者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约谈村(居)民委员会,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67A2022041网络安全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    【党内法规】《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印发)第二条:“网络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施行)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施行)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68A2022042涉渔“三无”船舶(含船、艇、排、筏等)安全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五、深入开展渔船安全隐患治理。(一)强化小型‘三无’船舶治理。对小型‘三无’(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含船、艇、排、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登记,纳入乡镇安全监管,按要求配齐安全设施。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定期组织对纳入乡镇安全监管的小型‘三无’船舶进行检查、登记、复核,确保其符合适航条件。”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2019〕4号)“二、依法华依规,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二)船舶安全管理。……3.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由属地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的检验和监督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渔‘三无’船舶(含船、艇、排、筏等),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登记造册,纳入乡镇安全监管。”

69B2022027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70B2022028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二)未经批准引进境外林木种质资源、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三)露天开矿、采石、取土、挖砂;(四)狩猎、放牧、开垦、烧荒;(五)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林木种质资源行为。”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农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公开栏、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适宜本地种植的果树种苗的品种、产地、市场价格、检疫结果及其有效期限等有关信息,并设立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

71B2022029土地、林地权属调处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权属纠纷当事人进行协商,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促成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及司法所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工作应当给予指导帮助。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六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72B2022030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五十九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73B2022031消费者权益保护县市场监管局、县委宣传部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4A2022043食品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管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鼓励其在集体聚餐举办前,将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报告,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应当及时向乡镇或者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鼓励农村集体聚餐在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举办。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有偿服务的承办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1〕193号)“推行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按分级报告、指导的原则,由承办户主或承办厨师将菜单、举办场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信息员做好登记,按相关规定,要求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报告乡镇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安排人员到现场指导,或直接到现场指导。要加强厨师的培训和管理,规范烹饪加工行为,提高农家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成立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按实体化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快推进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制建设,尤其是在人口较多、人流量大、交通便捷、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的乡镇,要整合资源、转变职能,建立或明确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在行政村设立食品安全监管联系点,负责当地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并协助乡镇食品安全工作机构进行监管。建立‘一专三员’监管队伍。乡镇食品安全监管专干由乡镇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本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三员’队伍原则上采取指定方式,协管员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协助乡镇负责本行政村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信息员由村委会文书兼任,负责本行政村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报送工作;联络员由乡镇包村干部兼任,负责乡镇、村两级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联系。要加强‘一专三员’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一专三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桂食安办〔2016〕26号)“建立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报告指导制度,按就餐人数分五个类别进行现场指导。一类: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200以下(不含200人,下同)的,由信息员负责现场指导。二类: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协管员负责现场指导。三类: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由乡镇监管所负责现场指导。四类:就餐人数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乡镇监管所等单位开展现场指导。五类:就餐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现场指导。”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 号)“在每个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1名以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聘用协管员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75A202204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食品摊贩备案和本条例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并在听取周边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路段),确定经营时段。食品摊贩经营点应当与垃圾场、公共厕所、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直线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申请在划定区域(路段)进行经营的,根据划定区域(路段)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申请摊位数量多于实际划定的摊位数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6B2022032河道采砂管理县水利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印发)“(三)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十)加强执法监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用砂量少于一百立方米或者村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到河道采砂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砂,所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二、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各级河长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河段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各地要根据中央要求,落实河长湖长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办河湖〔2021〕252号)“五、坚持疏堵结合,联防联控,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明确河道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河长湖长统一管理、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

77B2022033矿产资源保护监管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的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和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砂等各种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

78A2022045涉校涉生安全管理县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八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印发)“建立县、乡、村三级安全总校(园)长制,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和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安全总校(园)长,对属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负总责。”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总校(园)长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教督导〔2021〕4号)“建立县(市、区)、乡 镇(街道)政府和村(社区)三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总校(园)长制,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和村(社区)分级设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总校(园)长,分别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和村(社区)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对属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负总责。乡镇(街道)安全总校(园)长负责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消防安全等综合治理、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加强重点人员管控等工作。建立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总校(园)长例会制度,每月专题研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政府线’联系机制。县(市、区)领导分片联系一个或者多个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分别联系一个或者多个村(社区)、联系乡镇政府所在地一所或多所学校(幼儿园),确保全覆盖。县级领导定期到联系乡镇(街道)检查校园安全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领导定期检查校园安全工作,每半月不少于1次。”

79A2022046内河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县交通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2019〕4号)第一条:“3.内河通航水域。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4.内河非通航水域。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具有水域管辖权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安全监管由具有水域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所属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九)推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属地责任。严格按照……推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推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强化信息联动,及时发布影响渡运安全的水文、气象等信息;推动县乡人民政府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保障农村渡工待遇,稳定渡工队伍。”

80B202203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

81B2022035职业病防治县卫健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施行)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82B2022036传染病防治县卫健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第六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协调,落实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计划和措施,根据本地特点、不同人群以及民族习惯,组织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材料,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艾滋病防治意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各种贴近农村居民的宣传形式,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83A2022047国有资产管理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第六条:“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第五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组织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报告,日监督检查;(二)负责权限范围内审核或者审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三)负责权限范围内审核或者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四)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调剂;(五)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以及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资产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和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办理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报批手续;(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

84A2022048政务服务建设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全文。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原则上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广西实体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数发〔2019〕13号)第十五条:“县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并将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基层站所服务资源,坚持经济实用、因地制宜、符合规范、确保需求的原则,在交通便利、环境整洁、人口相对集中的场地建立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社区)整合利用现有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在村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等适当的地方设立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及服务设施,综合开展党务、政务服务、村务及便民服务等,切实发展联系服务群众‘第一服务窗口’作用。”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数发〔2021〕13号)第三条:“12345热线的成员单位为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中直部门、各人民团体、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成员单位在接收到热线工单后,即为工单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办理诉求人的诉求事项。涉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诉求,由自治区相关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办理,其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85B2022037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县民政局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第九条 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6号):“第三条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或者有关各方人民政府达成的其他协议中未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的,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签订协议予以明确,经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的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负责界桩管理工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级界桩日常管理档案,每年向毗邻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报界桩管理情况。”“第十六条 界桩管理经费由界桩管理责任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同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中列支。”“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维护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依法变更后,原行政区域界线上的界桩即行废止,由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组织销毁。在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上设立新界桩,应当按照勘界的有关规定进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界线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界线附近地区稳定。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消除争议隐患。要宣传、贯彻和落实好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加强对界桩的管护,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组织好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行为和事件。”

八、公共服务(14项)
86A2022049政务公开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四)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于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87A2022050出具各类证明材料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直各有关部门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28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证明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7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规〔2020〕3 号)附件1

88A2022051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县民政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四十五条:“老年人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司法所应当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扶贫办 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六、加强政府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的支持保障 建立信息台账与定期探访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乡镇政府要定期组织排查,对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摸底,掌握辖区农村留守老年人……等动态信息……以县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021年印发)“二、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三)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以居家养老为基础,通过新建、改造、租赁等方式,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着力发展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两级养老服务网络,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地方政府负责探索并推动建立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的模式。街道社区负责引进助餐、助洁等方面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引进相关护理专业机构开展居家老年人照护工作;政府加强组织和监督工作。政府要培育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并指导其规范发展,引导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作用,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鼓励以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为依托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公安厅等9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4 号)“(一)建立信息台账与定期探访制度  各级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乡镇政府要定期对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排查、摸底,准确掌握……等动态信息……以县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及时更新信息台账。”

89A2022052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管理县民政局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施行)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部门规章】《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七条:“农村人口规模较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乡、民族乡、镇,应当建设能够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第三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资金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纳入县乡财政专项保障,并按时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第三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2022年施行)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受委托行使特困人员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规做好审核认定工作。……”第三十四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20年施行)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生活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减发、停发或者增发手续。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印发)“一、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六)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年度总额0.5倍以下(含)的,委托乡镇(街道)负责审核认定……”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90A2022053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县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工作,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开展工作。”第八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 161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四、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统筹、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行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通知》(桂民发〔2011〕125号)“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孤儿养育情况进行定期回访,了解孤儿的精神面貌,生活、学习、身体状况等。”

91B2022038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县民政局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九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92A202205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民政局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下列条款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责:
       第八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八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八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 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加强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九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第九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93A2022055各类补贴发放县直各相关单位,县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60号 )第二条第(七)款:“1.组织种植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糖企业、种植主体在每年4 月底前完成脱毒、健康种苗的推广种植任务,7月底前完成品种确认、面积核定、验收公示等工作,并报县级糖业主管部门汇总、备案。2.加强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糖业主管部门应收集所有补贴资金发放等原始凭证材料,建立健全补贴档案。鼓励建立电子档案。3.发放补贴资金。每年8月底前,县级糖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会同财政部门制订补贴发放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补贴款拨付给补贴对象。”第三条第(六)款:“1.机械化作业补贴流程。(3)审核。作业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对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联合机收量和机收蔗运输量以糖厂出具的证明为准。(4)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在行政村或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5)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将各乡镇申请情况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补贴款拨付给补贴对象。2.高效机收基地以奖代补流程。(3)申请补贴。机收前,实施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补贴申请。(4)审核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核验收,基地改造面积、联合机收面积和效率达到高效机收验收标准的,按投资总额核定奖补额。(5)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高效机收基地以奖代补情况在乡镇公示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6)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将各乡镇高效机收基地以奖代补情况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补贴款拨付给奖补对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具 体负责补贴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全面负责主 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并 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主要负责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各级财政、农业、宣传、审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号)第2页“一、明确工作职责”段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认定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监管。”

94A2022056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六)构成。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流转服务平台,是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县、乡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2号)“(三)建设目标。……以县(市、区)为重点推动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建立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到2020年,力争基本建立自治区、市、县、乡(镇)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四)完善流转交易机构建设。……乡镇依托现有场所设立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整合资源建立乡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由乡镇政府监管,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汇总……”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73号)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设,……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营和管理。”第九条:“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等工作。……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监管,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汇总、初审核实……等工作。”第十七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进行监管。”

95A2022057人口与计划生育县卫健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改)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第十六条:“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生育登记平台进行网上登记,也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部门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施行)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十一条:“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1、摸底调查;2、本人提出申请;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第三十五条:“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工作。”

96A2022058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印发)“(二十四)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加强经办服务队伍建设,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建立与管理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合理安排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行。”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03 年印发)“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 号)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第四条:“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
    【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 )“(三)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对困难群众主动申请医疗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一门式’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费用。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22 号)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县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纳入’一门式‘服务内容,按环节设置岗位,乡镇(街道)社保中心具体经办,村(居)委会协管员协助办理”。
    【规范性文件】《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第六条:“城乡居民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七条:“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辖区农村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城镇居民进行参保登记。”

97A2022059就业创业工作县人社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98A2022060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施行)第五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第六十五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第六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规范性文件】《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指南》(退役军人部发〔2019〕57号)第四条:“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就业创业扶持、走访慰问、帮扶解困、信访接待、权益保障等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服务性、保障性、事务性、延伸性工作,打通退役军人工作落实‘最后一公里’。”第五条:“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在上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指导或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导下分层级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规范性文件】《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第十七条:“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第三十一条:“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收到优待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放,并做好登记”。
    【规范性文件】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国拥〔2019〕3号)“……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规划方案,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乡镇、街道、社区和村等基层单位有人负责双拥工作,双拥办工作制度健全,协调展开工作有力。”

99A2022061残疾人保障县残联,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乡村振兴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订)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行政法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施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修订)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检查验收普及义务教育应当同时检查验收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达不到规定任务目标的,应当督促限期落实。”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给予集中安排就业或者分散安排就业。”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扶贫对象,在扶贫资金和物资上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九、综合保障(22项)
100A2022062政府值班工作县政府办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二、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二)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基层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上报。要畅通信息报告渠道,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居(村)委会及社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值班工作。要建立基层信息报告网络,重点区域、行业、部位及群体要设立安全员,并明确其信息报告任务,同时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地区应急平台中的预警功能,要通过公用通信网络向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延伸;要着力解决边远山区预警信息发布问题,努力构建全面的预警信息网络。”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05号)“四、积极引导,发挥基层组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二)严密监控隐患,及时传递信息。乡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作为风险隐患监控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建立基层风险隐患监控机制,明确隐患监控的人员组织、任务责任和具体措施,利用群众最接近风险隐患、最熟悉周边环境的便利条件,组织发动群众严密监测、监控风险隐患,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的不利变化和新增的不利因素,做到监控制度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发布工作是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根本任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要按照基层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了解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基层组织和单位要设法第一时间通知每家每户和每个群众。要建立基层应急信息传递机制,建立和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村(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企业和各基层单位的值班工作。建立基层信息员报告和预警发布工作网络,在基层建立广泛的信息员队伍,通过培训提高其收集、评判、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能力,明确发布的责任、措施和时限,综合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的难题。”

101A2022063人才队伍建设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    【党内法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5年印发)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2012年印发)“6.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4号)全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与交流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行政法规】《F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 年施行)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 年施行)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施行)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4 号)全文。

102B202203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县水利局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第五十三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第十四条:“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以水库为单元,按村(组)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到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汇总成果应由村(组)、乡、县、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并经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逐级汇总报省级人民政府。对于跨省(区、市)水库,相关省份按照上述程序分别逐级汇总上报人口核定登记结果。”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33 号)“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成果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口,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后,由移民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确认。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位进行汇总,经市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期扶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村民小组召开移民会议初步提出该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经公示并综合考虑安置地群众的意见,正式提出后期扶持方式;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103A2022064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县发改局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12年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八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协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电力设施群众防护组织。”
104B2022040退耕还林县林业局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第五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105A2022065林长制、田长制、河湖长制建设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2021年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林长,由省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省级负 责同志担任,实行分区(片)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市、县、乡等各级林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2021年印发)“三级田长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职能是对本行政区耕地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三、田长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机制(一)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分别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田长。一级、二级田长及其副田长设施参照自治区的做法。三级田长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三级副田长设置和人选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二)工作职责。各级田长对本行政区的耕地保护工作负责。2.一级、二级和三级田长对本行政区耕地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坚决采取措施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杜绝耕地撂荒;对下一级田长和本行政区内有耕地保护任务的国有农林场、自然保护地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田长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副田长为本行政区落实田长制直接责任人,协助田长研究制定本行政区落实田长制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监督本行政区田长制执行情况,对本行政区田长体系建立、督导检查、监督考核等整体工作负分管责任。健全基层农田管护队伍,依法组织查处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行为,问责严重的要及时上报。4.跨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国有农林场、自然保护地,分别由上一级田长调度督导、监督考核,自设的田长办负责所辖区域巡查工作,向上一级田长办报送信息。”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印发)“(四)河长体系。全面建立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分别设立总河长、河长。……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总河长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四条主要江河流经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的相应河段,分别设立相应的市、县、乡、村河长,由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和村党组织书记担任。其他江河湖库所在市、县、乡按行政区域分级分段分片设立河长,由同级领导担任……”“(七)工作职责。1.河长工作职责。(4)乡河长是所负责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发动做好水域岸线保洁等工作,督导村河长履行职责,对突发水污染问题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同级总河长和上一级河长。”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2018年印发)“二、湖长体系。全区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在现有河长制基础上,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确定的组织体系,建立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湖泊所在市、县、乡、村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2021年印发)第二大点“(四)市、县、乡、村林长设置。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林长和副林长,林长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人数设置和人选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六)……乡镇(街道)在其林业工作机构设立林长办公室。”第三大点“(七)明确林长责任范围。……乡级林长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生态建设负总责,副林长按辖区划分责任区域。……监督、指导村级林长正常履职。”“(八)制定林长年度任务清单。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市、县、乡各级分别制度本级清单,林长、副林长一人一清单。”

106B2022041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县水利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2〕188号)“(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承担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国资、林业等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水库的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办运管〔2021〕263号)“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应明确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做好相关工作。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工程产权归属,落实安全责任。”

107A2022066农村供水管理县水利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做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及运行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农村供水用水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及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108B2022042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救援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施行)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二十条:“……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109A2022067测量标志保护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技术装备计量检定场等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

110A2022068地名管理县民政局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1990年施行)“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六)自然村(屯)名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七)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名称,由所在镇、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县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一)在城镇街道、居民区、圩镇、村屯、主要交通路口、车站、码头、游览地、人工建筑物及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显著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二)城镇街道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由城建部门负责;……(六)村屯、自然地理实体、人工建筑物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负责。”
    【部门规章】《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0年施行)第三条:“变更人民政府驻地和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桂民发〔2015〕65号)第五条:“地名方案编制主体和申报流程。(四)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事项:2. 乡(民族乡、镇、街道)内部的地理实体命名或更名事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调研论证,提出地名方案和论证评估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111A2022069政府驻地迁移县民政局    【部门规章】《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0年施行)第三条:“变更人民政府驻地和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21〕41号)第五条:“申请乡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乡级党委会议、人民政府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议定,并逐级报经县级党委常委会、人民政府常务会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112A2022070志愿服务工作县民政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2020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的志愿服务工作,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113A2022071统计工作县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施行)第三条:“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施行)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基层统计队伍能力加快现代化基层统计调查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20〕21号):“三、加强乡镇(街道)统计能力建设,切实增强统计人员力量……明确乡镇(街道)承担统计任务的工作机构,专职负责辖区内各统计调查工作。根据乡镇(街道)统计业务量,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建立 A2022 岗、B2022 岗制度,经济总量大的地区可增设 C 岗甚至 D 岗,确保有充足的力量承担相应工作。”

114A2022072全民健身工作县文体广旅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 年修正)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四十四条:“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115A2022073兵役和民兵工作县人武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修订)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行政法规】《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修订)第五条:“……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民兵战备工作规定》(1999年发布)第四条:“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及街道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民兵战备工作。”

116A2022074农村公路养护监管县交通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工作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村道相关工作。推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路长负责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第二十三条:“县道的日常养护以及县道、乡道、村道的集中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指派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道养护工作,并开展农村公路养护技能培训。”
117A2022075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县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施行)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74号)“一、落实法定职责,强化控辍保学责任。(一)落实政府法定职责。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全面负责区域内控辍保学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目标责任制,突出重点地区,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各项工作,确保实现控辍保学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按照‘一个都不能少’的工作目标,严格落实控辍保学‘双线四包’工作机制和‘三级联动’防护网络〔‘双线’即县、乡镇、村一条线,教育局、学校、班级一条线;‘四包’即县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包户,教育局领导包学校、校领导包年级、班主任包班、科任教师包人。“三级联动”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联动〕,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的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全面压实政府、部门、学校、家庭控辍保学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掌握辖区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情况,掌握失学辍学学生名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帮助适龄儿童少年解决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协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营造良好的风气,共同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

118A2022076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县教育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印发)“六、完善监管体系(十八)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健全各级教育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建设一支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队伍。九、加强组织领导(三十)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按照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市、县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作用,保障正确办园方向,认真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树人基础。(三十一)健全管理体制…县级政府对本县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公办园的建设、教师配备补充、工资待遇及幼儿园运转,面向各类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幼儿园做好保教工作,在土地划拨等方面对幼儿园予以优惠和支持,确保县域内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积极支持办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119A2022077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县卫健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120A2022078爱国卫生运动县卫健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十六)强化社会动员。推动组建居民健康管理互助小组,提高基层公共卫生工作能力水平。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推广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活动及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有效经验,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
121A2022079公共文化设施监督管理县文体广旅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施行)第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第二十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第三十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21〕37号)第七条:“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四)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和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第二十八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专兼职相结合方式,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广播终端设施,并加强对上岗人员管理,确保应急广播终端安全高效运行。”

 编码说明:
     1.编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目录》的有效管理,利于职责事项的识别、检索、统计;
     2.编码具有唯一性。例子:《目录》“公共文化设施监督管”的编码为A2022079, 如这一职责事项按程序撤销下放,则该职责事项的编码A2022079不能再由其它职责事项使用;
     3.编码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共8位。第1位字母代表实施主体(A对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指导目录》中乡镇、街道共有职责事项,B对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指导目录》中乡镇职责事项),第2-5位数字为职责事项编入《目录》的年份,第6-8位为职责事项的编号。如经程序新下放的职责事项是当年度的,则第2-5位不用更新,第6-8位接《目录》编号编码;非当年度的,则第2-5位更新为新年度,第6-8位重新编码。例子:经程序下放给乡镇2项职责事项,2022年度《目录》乡镇职责事项的编码最后为B2022042,如属于2022年新下放的,则编码依次为“B2022043、B2022044”,如属于2023年新下放的,则编码依次为“B2023001、B202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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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江乡职责任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3-06-21 16:25 来源:鹿寨县导江乡
                             导江乡职责任务清单
〔共涉及9个类别121项职责,分别为党群工作11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4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9项,城乡建设9项、经济发展13项、
村(社区)建设6项、平安广西建设33项、公共服务14项、综合保障22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的“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序号编码职责县级指导部门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备注
一、党群工作 (11项)
1A2022001基层党务
公开
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2017年印发)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自治区党内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2019年印发)第九条:“全区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基层党的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情况;(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员活动日等情况;(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职责分工、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考核奖惩、评比表彰、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听取、办理、反馈,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第十二条:“全区各级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2A2022002保密工作县委保密办(县国家保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施行)第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3A2022003基层党组织建设县委组织部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第三十三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第三十四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五条:“……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体推进、整县提升。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规定执行。”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4A2022004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县委组织部(老干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2016年印发)“加强和创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落实组织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建工作责任。”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31号)“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国有企业退休干部党员要把组织关系转入相应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要重视加强与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联系对接沟通,通过党建共建、活动联办、场所共用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国有企业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移交后的归属感。”“街道、社区要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经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十七)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对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24号)“街道、社区要将这项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明确人员负责,主动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印发)“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立离退休干部党委(工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工作。”“乡镇(街道)党委(工委)……离退休干部党员人数较多的,要有机构负责抓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应设有离退休干部学习活动场所。”

5A2022005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县纪委监委机关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第四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关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施行)第七条:“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党内法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施行)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第六条:“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施行)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监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二条:“县级监察委员会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察委员会可以向街道、乡镇等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第十三条:“派出或者派驻的监察机构、监察监察专员根据派出机关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派驻或者派出监督单位、区域等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

6A2022006宣传思想工作县委宣传部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2017年印发)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7A2022007意识形态工作县委宣传部    依据涉密
8A2022008统一战线工作县委统战部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十条:“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工作。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第二十七条:“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和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第二十八条:“……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第三十三条:“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印发)“三、切实抓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四、全面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七、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25、党员领导干部和统战干部要带头做好联谊交友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强化联谊交友意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每位成员都要联系若干名党外朋友”。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2020年印发)第五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第六条:“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要任务。”第八条:“完善联谊交友、谈心交流制度,广交深交挚友诤友,打造一支关键时刻靠得住、用得上的民营经济人士骨干队伍。”第二十一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商会制度,以行业类、专业类商会和乡镇、街道商会为重点,畅通商会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渠道。”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意见》(2017年印发)“六、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领导……1.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街道、社区、园区、楼宇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要负起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内容,采取灵活多样、务实管用方式,增强工作实效性和活动吸引力,广泛团结凝聚新的社会阶层党外人士。……4.加强工作力量建设。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较多的地方党委要加强新的社会阶层组织党建工作力量,明确机构、职责和任务,明确专人负责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加强对统战干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统战工作的干部、基层党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的统战理论政策和新媒体等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年印发)第五条:“ 建立完善联谊交友、谈心交流制度,协调解决民营经济人士的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健康成长,打造一支关键时刻靠得住、用得上的民营经济人士骨干队伍。”第二十一条:“支持商会组织组建和发展,建立商会组织统战工作联络员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为开展侨务工作提供切实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9A2022009基层人大工作县人大办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法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第十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第十九条第二款:“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2年修正)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各举行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二条“ (一)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业务知识;(二)每年选择三个以上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三)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对本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方案的意见建议;(四)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将代表履职活动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规范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六)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本行政区域工作机构的工作;(七)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协助代表及时答复选民来信、接待选民来访,依法组建代表小组,丰富代表小组活动形式和内容,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八)统筹组织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活动,建设和管理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确定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代表联络站站长、副站长,组织代表开展“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工作;(九)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开展选民评议代表活动;(十)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一)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决议、决定,报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工作。”第四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走访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第四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通过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推进“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办发〔2019〕70号)实行“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是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方式。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负责具体指导,认真做好平台布局、经验探索、示范交流、经费协调等工作,为辖区内的人大代表进入履职平台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应在辖区内分别选择1-2个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开展示范点建设,为履职平台建设树立良好标杆,乡镇人大、县(市 、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要担负起履职平台建设、代表活动和组织管理服务保障的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向上级人大、同级党委汇报,加快履职平台规范化建设,科学制定年度活动计划,精心组织代表进平台开展活动,认真处理和反馈代表意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桂人办发〔2022〕56号)第四部分要求:进一步理顺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和代表小组的关系。各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要深入推进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建设,组织好代表小组活动,为保障代表履职创造优质条件。1.建设好管理好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依法组建代表小组。加强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建设和管理,完善制度,选强配齐代表履职活动中心和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主任、副主任一般由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担任,联络员由乡镇人大工作人员担任。代表联络站站长、副站长原则上由有一定履职能力、热心代表工作的人大代表担任,联络员可由村干部等人员担任。乡镇人大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组长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指定或者全组代表推选产生。2.统筹组织开展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着力提升“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工作和经常性联系群众活动实效。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代表履职活动中心要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要求,提出乡镇人大代表进驻代表联络站的编组计划、代表小组的组建计划。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同一代表小组的乡镇人大代表,一般进驻同一个代表联络站。代表履职活动中心要将各级人大代表统筹划编到代表联络站,指导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统筹安排开展好各项活动。3.规范整理、交办、跟踪落实代表建议。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可以通过参加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活动收集代表建议素材,形成书面建议提交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络站在收到代表的书面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书面建议转交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履职活动中心收到代表的书面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乡镇人大主席团,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按要求处理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10A2022010基层政协工作县政协办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二十六、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协组织要把引导委员强化责任担当作为政治任务,尊重和支持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为委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担当责任提供保障。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多层次联络服务委员制度。”
    【团体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2019年印发)“规范市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加强对市县政协委员的服务管理,深化委员履职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县(市、区)政协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园区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协商服务平台,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11A2022011基层群团工作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侨联、县残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十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团体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9年通过)第四十一条:“基层组织,城市街道(社区 )、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博爱学校、博爱卫生院(站)等红十字基层阵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参与基层治理,广泛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团体规定】《中国工会章程》(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团体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团体规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第十六条:“在归侨侨眷较多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可以成立基层侨联组织。 第十七条:各级侨联具有法人资格,其机构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含县级)和重点侨乡的乡、镇、市区的街道侨联可以下设办事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同级人民团体统一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团体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2018年印发)第十九条:“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总工办发〔2019〕24号)“二、主要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工会在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是: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深化劳动和技能竞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建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19〕8号)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第三十一条:“各级团委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增加先进团支部,提升中间团支部,整顿后进团支部,创新发展新型团支部。加强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第三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
    【规范性文件】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青发〔2011〕3号)“二、明确乡镇、街道团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服务青年工作;了解青年思想动态;反映青年普遍诉求。”
    【团体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年修改)第十条:“……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第二十五条:“妇女联合会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基层组织。”
    【规范性文件】《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基层侨联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七条:“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机关、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市场、楼宇等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有一定数量归侨侨眷的,应成立基层侨联组织,设立办事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等按同级群团组织统一管理。其下级组织,可根据实际,设立侨联工作站、侨联小组、分会、侨联联组等。基层侨联组织应按照‘有组织、有队伍、有经费、有阵地、有活动’的标准,增强组织活力,成为侨胞之家。”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20〕69号)第二点第(三)点:“村(社区)残协要在乡镇(街道)残联指导下,在村(社区)“两委”领导下,具体承担辖区内的残疾人工作。”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4项)
12A2022012精神文明
建设
县委宣传部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19年印发)“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谋划推进,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第二条:“以县域为主体,城乡统筹推进,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为单元,大力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2020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的志愿服务工作,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规范性文件】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第四条:“……(三)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持续推进。”
    【规范性文件】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9号)第二条:“把推进乡风文明建设作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分工落实的工作机制。”第十七条:“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把革除婚丧陋习、抵制天价材料、解决孝道式微等问题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推动,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扎实做好落实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印发《全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工作指南》(2021年印发)“一、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县(市、区)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分中心,负责本县(市、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及管理考核,指导乡镇(街道)文明实践所……做好志愿者的组织引导、登记注册、表彰嘉许、学习培训、权益保护等工作。乡镇(街道)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所,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所长,……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按照统一规划部署,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常态化开展活动。”

13B2022001移风易俗
建设
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    【规范性文件】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39号)“(四)……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指导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充实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等移风易俗内容。”“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把推动革除婚丧陋习、抵制天价彩礼、解决孝道式微等问题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推动,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扎实做好落实工作。”
14B2022002民族事务
管理
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印发)“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三、……(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
    【行政法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施行)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依法制定具体措施,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15A2022013宗教事务
管理
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施行)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2020年施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宗教工作,完善宗教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施行)第十四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遵循属地管理、群众自治的原则,纳入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村两级责任制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各村(社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9项)
16A2022014森林、湿地、草原、红树林资源保护县林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第十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第三款:“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第一款:“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六条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及时、全面地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湿地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湿地保护规划,提出湿地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和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滨海湿地生态资源的保护工作,加强生物物种保护、植被恢复和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等工作,合理利用滨海湿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列入湿地名录的滨海湿地进行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防止和减少养殖和生活污水等对滨海湿地生态资源造成损害。  自治区和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做好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中的生物物种的保护、恢复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外来有害物种的防范治理,建立防范预警机制。”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红树林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辖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第九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红树林资源保护知识,增强公民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意识。”第二十条:“建立红树林保护小区,由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提出红树林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红树林保护小区建立后,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红树林保护小区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红树林保护小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根据职责设定依据,乡镇负责森林、湿地、草原、红树林资源保护;街道办负责湿地、红树林资源保护职责。
17B2022003野生动物保护县林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第十八条:“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举报、揭发、查处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对濒危、珍稀陆生野生动物物种进行拯救、饲养繁殖、科学研究等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8B2022004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县林业局    【行政法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施行)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2021年印发)“三、责任体系(七)明确林长责任范围:‘市县级林长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生态建设负总责,负责在辖区内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协调解决辖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要问题,协调处理跨区域重要涉林涉草事务,解决辖区内国有涉林涉草单位涉及当地且仅依靠国有涉林涉草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19A2022015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县林业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普查、认定、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科研等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五)城镇居住区、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六)乡镇街道、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养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特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三)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在检查中发现古树名木生长有异常情况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保护和救治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和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20B2022005森林病虫害防治县林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施行)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第三十条:“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条第四款:“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113号)第(十一)点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实行所在地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和防治措施,组织开展防治工作。”

21A2022016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县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31号)第七条:“……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22A2022017饮用水水源保护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23A2022018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施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六条:“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或者协助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五十一条:“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施行)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6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工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自然资源、林业、糖业发展、城市综合执法、财政、气象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监管部门,建立秸秆禁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重大事项。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第五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体系,划定禁烧工作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并对秸秆露天禁烧网格责任人给予奖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精准先进的秸秆禁烧监控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根据职责设定依据,乡镇负责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街道办负责水、大气等污染防治。
24B2022006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

四、城乡建设(9项)
25A2022019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印发)明确:“(三)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四)明确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重点。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六)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2019年印发)第二点第(二):“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各市县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第二点第(四):“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根据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单个乡镇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个乡镇区域合并编制的由上一级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
26A2022020国土调查县自然资然局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27A2022021征地管理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二、严格规范征地工作程序(二)开展征地前期工作。1.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2.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牵头单位会同当地政法、司法、信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四.保障措施(三)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征地信息,同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28A2022022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住建局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联名书面申请的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以街道、乡镇党组织为领导,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创新。”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第十三条:“新建物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意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文件中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新建物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书面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第十四条:“已投入使用,但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划定或者确需调整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征得拟划分或者拟调整区域业主同意后划定或者调整。……”第九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工作机构,配备和落实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经费, 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工作;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选举、换届等工作;(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纠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决定;(四)培训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每年开展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五)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备案手续;(六)参与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七)指导和监督应急物业服务人选聘;(八)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处理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十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十二)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十五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级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供电、供水、供燃气等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行业专家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五)物业服务人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的问题;(六)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七)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第九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配备或者确定专(兼)职人员,及时调解纠纷,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发生物业管理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9B2022007乡村清洁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30B2022008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民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应当补正的有关材料。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9年施行)第七条:“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编制、修改乡村规划的具体工作;(二)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和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工作;(三)负责乡村的房屋、公共设施和乡容村貌的管控工作;(四)承办查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机制,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住宅设计图,并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为村民建房采取节能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房管控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9号)“(四)关于农村住宅建设管理职责分工。……2.市县层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依据本地农房建设图集,落实“带图报建、依图施工、按图验收”的工作要求,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新建农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农民住宅,应予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3.乡镇层面: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加强报建服务和农村住宅建设过程监管,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三到场”要求。”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明确“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31A2022023动物防疫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八条:“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行政法规】《血吸虫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第三款:“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32A2022024网格化环境监管排查、发现、制止、上报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3A2022025乡(村)道规划、养护、管理县交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村道相关工作”。第十条:“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下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指派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道养护工作,并开展农村公路养护技能培训”。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依法处理”。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设置明显标志”。

五、经济发展(13项)
34B2022009乡村振兴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组织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第七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印发)第二十二条:“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将脱贫攻坚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推动、要素保障、政策支持、协作帮扶、考核督导等工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运用到推进乡村振兴,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2020年印发)第二十一条:“做好领导体制衔接。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统一高效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2021年印发)“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毫不动摇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2021年印发)“(二十二)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办法,健全自治区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将脱贫攻坚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工作机制运用到推进乡村振兴中,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

35B2022010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县农业农村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2019年印发):“四、稳妥推进‘长久不变’实施 (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施行)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实施)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 (2015年印发)“七、合理确定土地流转规模。……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的,原则上在1个乡(镇)区域内租赁面积不超过10000亩,……经县级农经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扩大租赁规模。……”“八、严格实行分级备案制度。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要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申报……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100-500亩的(含50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500-1000亩的(含1000亩),报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十一、加强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各涉农县(市、区)要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乡(镇)依托乡(镇)司法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

36B20220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施行)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实施)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37B2022012农业保险工作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38B2022013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县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39B2022014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40B2022015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一)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各地要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并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中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五)严格按要求使用土地。各地要严格按要求使用土地。”“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并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一)主动做好信息公开与用地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主动公开一次全乡镇设施农业台账信息。”“(二)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职责。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设施农业管理台账。”“(三)规范备案材料存档备查。备案的纸质材料留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自治区、市、县、乡镇四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四)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五)及时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历年来已建成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梳理。”

41B2022016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县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
42B2022017农业技术推广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九条:“……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43B2022018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县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机管理员队伍建设,在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机协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四条第二款:“乡镇负责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机构,负责做好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六条:“各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自治区优势特色农业生产实际,推广适应本地特点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农业机械联合经营或者合作经营,扶持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作业公司、租赁公司、作业服务协会、信息网络平台、中介组织等,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推动农业机械化服务向市场化、规模化、信息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与农业机械作业组织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开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政府推广为主导的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培训、试验、示范。”
44B2022019国有农(林、牧、渔)场建设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林、牧、渔)场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林、牧、渔)场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有农(林、牧、渔)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45B2022020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县科工贸局、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法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46B2022021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县水利局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六、村(社区)建设(6项)
47B2022022村务公开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印发)“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党委和政府是关键。要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2003年印发)第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纪检(监察)、组织、农业、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第二十条:“村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县监察部门受理;涉及财务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农业行政部门受理;其他事项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受理。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整改;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二)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产的。(三)非法向村民摊派或非法集资的。(四)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或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48A2022026组织城乡(社区)协商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2015年印发)“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49A2022027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县民政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印发)“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50A2022028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组织部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印发)“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备案和履行机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修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第六条:“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订)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城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 号)“村(社区)党组织、村(居) 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审核把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 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 让群众广泛知晓。”

51B2022023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监督管理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十一)健全乡村财务管理。要逐步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规章制度。乡镇财政既要尊重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的自主权,也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财务的管理,积极探索村账乡代管等管理方式。要对上级部门补助村级组织的专项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要加强对乡村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聚焦服务壮美广西建设推进基层党建“提质聚力”的意见等6个文件的通知》(2019年印发)第七条:“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实行‘村财乡管’,按照‘代理记账、统一开户、分村设账’的原则管理,严格经费审批制度和支出范围。村干部基本报酬等,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核定,以‘一卡通’方式,按月足额发放到人。”
   

52B2022024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第七条:“……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平安广西建设(33项)
53A202202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印发)“(五)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把网格化管理列入城乡规划,将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因地制宜确定网格管理职责,纳入社区服务工作或群防群治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加强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在乡镇(街道)推进建设综治中心,村(社区)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依托建立实体化运行机制,强化实战功能,做到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动、治安突出问题联治、服务管理联抓、基层平安联创。”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印发)第十一条:“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施行)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第二十九条:“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施行)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自治区党内法规】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印发)第九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协调基层政法单位,推动落实政法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5年印发)“(四)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乡镇地区要组建由派出所民警、乡镇政府干部、治保干部以及协警等人员组成的专业巡逻队。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开展治安巡逻和定点守护工作,构成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有依据涉密。

54A2022030人民调解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 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 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施行)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55A2022031扫黑除恶县委政法委依据涉密
56A2022032安置帮教工作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印发)全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规范性文件】《中央社会治安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4﹞2号)第三条第(一)项:“......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
    【规范性文件】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禁毒办通〔2018〕37号)第十一条:“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综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会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织、村(居)委员会等具体实施。”

57B202202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58A2022033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根据职责事项依据,乡镇负责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街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59A2022034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乡村建设县司法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印发)“六、……(三)建设法治乡村。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将政府涉农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农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推动基层法治实践。”

60A2022035综合执法县司法局,县直各有关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政发〔2021〕12号)全文。

61B2022026社区矫正工作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62A2022036信访工作县信访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印发)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二章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行政法规】《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段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2017年印发)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二章第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建立信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明确各类信访问题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做好信访群众的法治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家信访局《“十四五”时期信访工作发展规划》(国信发〔2021〕6号)第二章第二节:“健全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十四五’期间,实现市、县两级联席会议机制全覆盖。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信访工作相关机制,经常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63A2022037安全生产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2019年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七)其他不能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商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64A2022038森林防灭火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发现火情...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施行)第五条:“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定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办法。”第十七条:“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建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森林防火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第二十七条:“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重点森林防火区的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野外火源管控队伍,负责对野外火源的巡查、报告和临时处置。”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监管。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安排人员监管和看守;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严防失火。经批准在毗邻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地区野外用火的,用火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用火时间、地点、类型和规模,告知毗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毗邻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醒当地有关单位和个人注意森林防火。第三十一条:“……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迅速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扑救。”第三十六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火灾扑救队伍清理余火,看守火场,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确保无复燃隐患后,方可撤离看守人员。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实施)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和制度,开展联防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劳动人事关系为所属的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实行全年值班,重点森林防火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班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障。”第二十四条“重点森林防火期内,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2021年印发)第三点第(七)点:“乡级林长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生态建设负总责,副林长按辖区划分责任区域。乡级林长、副林长负责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具体工作,负责森林草原资源管护、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知识宣传,监督管理野外用火,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宣传教育、计划烧除和火情早期处理,及时报告涉林涉草案件线索,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林涉草案件,依职权处置森林草原异常情况,调解涉林涉草纠纷。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组织选聘生态护林员,做好生态护林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村级林长正常履职。”

65A2022039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报告县应急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施行)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第二十二条:“……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应急〔2020〕19号)“一、总说明(二)统计范围。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五)组织实施。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6.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按照本制度有关要求,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六)报送要求。1.自然灾害快报。(1)初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2)续报。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3)核报。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四、附录(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2.报送要求。(1)自然灾害快报。初报: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核报: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2021年印发)“(二)完善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平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壮美广西·政务云和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应急指挥中心(平台),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值守、指挥调度、会商研判、协调处置等工作,心制定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平台)建设标准,统一布局信息化系统和平台,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构建功能完备、上下协同、科学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发生各类突发事件需要由本级应急管理委员会处置时,由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在本级应急指挥中心(平台)组建应对指挥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保障工作。(三)完善乡级应急管理机制。乡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指挥协调机制,统筹调度各领域应急资源和各方工作力量,明确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辖区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等应急管理领域相关工作。”“四、强化应急预案管理”中要求:(九)制定应急预案。制定标准化、规范化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突发事件应对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编制完善简明扼要的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要注重压实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责任,规范事件分级、应对分级与响应分级,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层面应急响应和组织指挥体系,细化完善各项职责任务。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特点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加大预案管理执法力度,完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制度。”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的意见》(桂政发〔2009〕60号)“加强基层监测预警工作,在城市社区、农村村屯普遍建立专兼职应急信息员(监测员)制度,整合有关部门已建立的基层监测员资源,对主要自然灾害进行有效监测监控。”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0〕56号)“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统筹本辖区应急队伍建设、综合协调、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善后服务等工作。建立村(屯)应急信息员制度,整合现有各类应急信息员,完善激励机制,确保每一个村(屯)都有一至两名以上应急信息员负责信息报告和传递。”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员队伍,完善基层信息报告制度,确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05号)“建立基层信息报告和预警发布工作网络,在基层建立广泛的信息员队伍,通过培训提高其收集、评判、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能力,明确发布的责任、措施和时限,综合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的难题。”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应急能力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65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一名领导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农村村屯、城市社区应配备专兼职应急信息员(监测员)。”

66A2022040消防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施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应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建筑物毗连设置、耐火等级低的村屯数量较多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机构,督促和指导本地区村屯消防工作,指导农村居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组织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或者考核时,应当检查考核消防安全工作,并听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消防问题或者火灾隐患实行专项督办。”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2013年施行)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明确专人负责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消防各项具体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农村电网改造、饮水安全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兼顾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对连片木结构农村危房的改造,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材料改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设置防火隔离带,并进行农灶和电气线路的改造。”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应当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并配备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三)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四)建筑耐火等级较低,连片木结构房屋较多;(五)经济较为发达。”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建立有志愿人员、消防车辆、执勤站舍和经费保障的乡镇志愿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管理。”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村民委员会按照相邻联系原则,建立村与村之间消防联防制度,并开展下列活动:(一)定期召开联防会议,通报、交流消防工作情况;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交叉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防火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议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建立该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管理。”第十八条:“乡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2018年施行)第十三条:“农村消防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建立、实施本村消防水源定期巡查、维护等管理制度,并将消防水源档案信息及时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为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桂政办发〔2019〕57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并落实工作例会、消防检查、隐患移送、联合执法、宣传培训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农业收获季节和民俗活动期间,加强防火检查频次;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以及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情况,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范围内年内连续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者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约谈村(居)民委员会,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67A2022041网络安全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    【党内法规】《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印发)第二条:“网络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施行)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施行)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68A2022042涉渔“三无”船舶(含船、艇、排、筏等)安全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五、深入开展渔船安全隐患治理。(一)强化小型‘三无’船舶治理。对小型‘三无’(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含船、艇、排、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登记,纳入乡镇安全监管,按要求配齐安全设施。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定期组织对纳入乡镇安全监管的小型‘三无’船舶进行检查、登记、复核,确保其符合适航条件。”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2019〕4号)“二、依法华依规,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二)船舶安全管理。……3.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由属地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的检验和监督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渔‘三无’船舶(含船、艇、排、筏等),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登记造册,纳入乡镇安全监管。”

69B2022027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70B2022028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二)未经批准引进境外林木种质资源、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三)露天开矿、采石、取土、挖砂;(四)狩猎、放牧、开垦、烧荒;(五)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林木种质资源行为。”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农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公开栏、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适宜本地种植的果树种苗的品种、产地、市场价格、检疫结果及其有效期限等有关信息,并设立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

71B2022029土地、林地权属调处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权属纠纷当事人进行协商,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促成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及司法所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工作应当给予指导帮助。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六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72B2022030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五十九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73B2022031消费者权益保护县市场监管局、县委宣传部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4A2022043食品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管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鼓励其在集体聚餐举办前,将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报告,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应当及时向乡镇或者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鼓励农村集体聚餐在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举办。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有偿服务的承办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1〕193号)“推行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按分级报告、指导的原则,由承办户主或承办厨师将菜单、举办场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信息员做好登记,按相关规定,要求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报告乡镇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安排人员到现场指导,或直接到现场指导。要加强厨师的培训和管理,规范烹饪加工行为,提高农家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成立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按实体化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快推进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制建设,尤其是在人口较多、人流量大、交通便捷、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的乡镇,要整合资源、转变职能,建立或明确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在行政村设立食品安全监管联系点,负责当地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并协助乡镇食品安全工作机构进行监管。建立‘一专三员’监管队伍。乡镇食品安全监管专干由乡镇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本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三员’队伍原则上采取指定方式,协管员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协助乡镇负责本行政村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信息员由村委会文书兼任,负责本行政村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报送工作;联络员由乡镇包村干部兼任,负责乡镇、村两级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联系。要加强‘一专三员’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一专三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桂食安办〔2016〕26号)“建立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报告指导制度,按就餐人数分五个类别进行现场指导。一类: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200以下(不含200人,下同)的,由信息员负责现场指导。二类: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协管员负责现场指导。三类: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由乡镇监管所负责现场指导。四类:就餐人数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乡镇监管所等单位开展现场指导。五类:就餐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现场指导。”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 号)“在每个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1名以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聘用协管员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75A202204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食品摊贩备案和本条例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并在听取周边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路段),确定经营时段。食品摊贩经营点应当与垃圾场、公共厕所、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直线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申请在划定区域(路段)进行经营的,根据划定区域(路段)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申请摊位数量多于实际划定的摊位数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6B2022032河道采砂管理县水利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印发)“(三)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十)加强执法监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用砂量少于一百立方米或者村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到河道采砂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砂,所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二、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各级河长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河段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各地要根据中央要求,落实河长湖长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办河湖〔2021〕252号)“五、坚持疏堵结合,联防联控,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明确河道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河长湖长统一管理、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

77B2022033矿产资源保护监管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的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和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砂等各种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

78A2022045涉校涉生安全管理县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八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印发)“建立县、乡、村三级安全总校(园)长制,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和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安全总校(园)长,对属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负总责。”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总校(园)长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教督导〔2021〕4号)“建立县(市、区)、乡 镇(街道)政府和村(社区)三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总校(园)长制,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和村(社区)分级设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总校(园)长,分别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和村(社区)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对属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负总责。乡镇(街道)安全总校(园)长负责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消防安全等综合治理、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加强重点人员管控等工作。建立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总校(园)长例会制度,每月专题研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政府线’联系机制。县(市、区)领导分片联系一个或者多个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分别联系一个或者多个村(社区)、联系乡镇政府所在地一所或多所学校(幼儿园),确保全覆盖。县级领导定期到联系乡镇(街道)检查校园安全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领导定期检查校园安全工作,每半月不少于1次。”

79A2022046内河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县交通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2019〕4号)第一条:“3.内河通航水域。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4.内河非通航水域。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具有水域管辖权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安全监管由具有水域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所属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九)推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属地责任。严格按照……推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推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强化信息联动,及时发布影响渡运安全的水文、气象等信息;推动县乡人民政府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保障农村渡工待遇,稳定渡工队伍。”

80B202203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

81B2022035职业病防治县卫健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施行)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82B2022036传染病防治县卫健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第六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协调,落实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计划和措施,根据本地特点、不同人群以及民族习惯,组织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材料,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艾滋病防治意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各种贴近农村居民的宣传形式,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83A2022047国有资产管理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第六条:“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第五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组织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报告,日监督检查;(二)负责权限范围内审核或者审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三)负责权限范围内审核或者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四)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调剂;(五)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以及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资产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和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办理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报批手续;(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

84A2022048政务服务建设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全文。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原则上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广西实体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数发〔2019〕13号)第十五条:“县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并将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基层站所服务资源,坚持经济实用、因地制宜、符合规范、确保需求的原则,在交通便利、环境整洁、人口相对集中的场地建立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社区)整合利用现有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在村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等适当的地方设立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及服务设施,综合开展党务、政务服务、村务及便民服务等,切实发展联系服务群众‘第一服务窗口’作用。”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数发〔2021〕13号)第三条:“12345热线的成员单位为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中直部门、各人民团体、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成员单位在接收到热线工单后,即为工单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办理诉求人的诉求事项。涉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诉求,由自治区相关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办理,其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85B2022037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县民政局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第九条 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6号):“第三条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或者有关各方人民政府达成的其他协议中未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的,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签订协议予以明确,经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的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负责界桩管理工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级界桩日常管理档案,每年向毗邻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报界桩管理情况。”“第十六条 界桩管理经费由界桩管理责任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同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中列支。”“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维护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依法变更后,原行政区域界线上的界桩即行废止,由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组织销毁。在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上设立新界桩,应当按照勘界的有关规定进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界线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界线附近地区稳定。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消除争议隐患。要宣传、贯彻和落实好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加强对界桩的管护,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组织好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行为和事件。”

八、公共服务(14项)
86A2022049政务公开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四)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于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87A2022050出具各类证明材料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直各有关部门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28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证明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7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规〔2020〕3 号)附件1

88A2022051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县民政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四十五条:“老年人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司法所应当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扶贫办 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六、加强政府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的支持保障 建立信息台账与定期探访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乡镇政府要定期组织排查,对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摸底,掌握辖区农村留守老年人……等动态信息……以县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021年印发)“二、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三)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以居家养老为基础,通过新建、改造、租赁等方式,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着力发展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两级养老服务网络,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地方政府负责探索并推动建立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的模式。街道社区负责引进助餐、助洁等方面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引进相关护理专业机构开展居家老年人照护工作;政府加强组织和监督工作。政府要培育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并指导其规范发展,引导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作用,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鼓励以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为依托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公安厅等9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4 号)“(一)建立信息台账与定期探访制度  各级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乡镇政府要定期对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排查、摸底,准确掌握……等动态信息……以县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及时更新信息台账。”

89A2022052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管理县民政局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施行)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部门规章】《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七条:“农村人口规模较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乡、民族乡、镇,应当建设能够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第三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资金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纳入县乡财政专项保障,并按时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第三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2022年施行)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受委托行使特困人员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规做好审核认定工作。……”第三十四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20年施行)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生活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减发、停发或者增发手续。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印发)“一、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六)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年度总额0.5倍以下(含)的,委托乡镇(街道)负责审核认定……”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90A2022053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县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工作,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开展工作。”第八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 161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四、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统筹、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行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通知》(桂民发〔2011〕125号)“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孤儿养育情况进行定期回访,了解孤儿的精神面貌,生活、学习、身体状况等。”

91B2022038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县民政局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九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92A202205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民政局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下列条款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责:
       第八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八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八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 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加强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九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第九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93A2022055各类补贴发放县直各相关单位,县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60号 )第二条第(七)款:“1.组织种植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糖企业、种植主体在每年4 月底前完成脱毒、健康种苗的推广种植任务,7月底前完成品种确认、面积核定、验收公示等工作,并报县级糖业主管部门汇总、备案。2.加强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糖业主管部门应收集所有补贴资金发放等原始凭证材料,建立健全补贴档案。鼓励建立电子档案。3.发放补贴资金。每年8月底前,县级糖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会同财政部门制订补贴发放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补贴款拨付给补贴对象。”第三条第(六)款:“1.机械化作业补贴流程。(3)审核。作业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对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联合机收量和机收蔗运输量以糖厂出具的证明为准。(4)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在行政村或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5)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将各乡镇申请情况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补贴款拨付给补贴对象。2.高效机收基地以奖代补流程。(3)申请补贴。机收前,实施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补贴申请。(4)审核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核验收,基地改造面积、联合机收面积和效率达到高效机收验收标准的,按投资总额核定奖补额。(5)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高效机收基地以奖代补情况在乡镇公示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6)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将各乡镇高效机收基地以奖代补情况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补贴款拨付给奖补对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具 体负责补贴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全面负责主 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并 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主要负责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各级财政、农业、宣传、审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号)第2页“一、明确工作职责”段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认定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监管。”

94A2022056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六)构成。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流转服务平台,是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县、乡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2号)“(三)建设目标。……以县(市、区)为重点推动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建立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到2020年,力争基本建立自治区、市、县、乡(镇)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四)完善流转交易机构建设。……乡镇依托现有场所设立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整合资源建立乡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由乡镇政府监管,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汇总……”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73号)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设,……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营和管理。”第九条:“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等工作。……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监管,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汇总、初审核实……等工作。”第十七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进行监管。”

95A2022057人口与计划生育县卫健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改)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第十六条:“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生育登记平台进行网上登记,也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部门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施行)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十一条:“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1、摸底调查;2、本人提出申请;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第三十五条:“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工作。”

96A2022058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印发)“(二十四)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加强经办服务队伍建设,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建立与管理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合理安排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行。”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03 年印发)“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 号)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第四条:“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
    【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 )“(三)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对困难群众主动申请医疗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一门式’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费用。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22 号)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县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纳入’一门式‘服务内容,按环节设置岗位,乡镇(街道)社保中心具体经办,村(居)委会协管员协助办理”。
    【规范性文件】《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第六条:“城乡居民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七条:“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辖区农村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城镇居民进行参保登记。”

97A2022059就业创业工作县人社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98A2022060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施行)第五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第六十五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第六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规范性文件】《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指南》(退役军人部发〔2019〕57号)第四条:“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就业创业扶持、走访慰问、帮扶解困、信访接待、权益保障等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服务性、保障性、事务性、延伸性工作,打通退役军人工作落实‘最后一公里’。”第五条:“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在上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指导或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导下分层级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规范性文件】《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第十七条:“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第三十一条:“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收到优待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放,并做好登记”。
    【规范性文件】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国拥〔2019〕3号)“……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规划方案,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乡镇、街道、社区和村等基层单位有人负责双拥工作,双拥办工作制度健全,协调展开工作有力。”

99A2022061残疾人保障县残联,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乡村振兴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订)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行政法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施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修订)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检查验收普及义务教育应当同时检查验收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达不到规定任务目标的,应当督促限期落实。”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给予集中安排就业或者分散安排就业。”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扶贫对象,在扶贫资金和物资上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九、综合保障(22项)
100A2022062政府值班工作县政府办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二、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二)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基层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上报。要畅通信息报告渠道,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居(村)委会及社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值班工作。要建立基层信息报告网络,重点区域、行业、部位及群体要设立安全员,并明确其信息报告任务,同时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地区应急平台中的预警功能,要通过公用通信网络向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延伸;要着力解决边远山区预警信息发布问题,努力构建全面的预警信息网络。”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05号)“四、积极引导,发挥基层组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二)严密监控隐患,及时传递信息。乡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作为风险隐患监控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建立基层风险隐患监控机制,明确隐患监控的人员组织、任务责任和具体措施,利用群众最接近风险隐患、最熟悉周边环境的便利条件,组织发动群众严密监测、监控风险隐患,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的不利变化和新增的不利因素,做到监控制度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发布工作是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根本任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要按照基层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了解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基层组织和单位要设法第一时间通知每家每户和每个群众。要建立基层应急信息传递机制,建立和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村(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企业和各基层单位的值班工作。建立基层信息员报告和预警发布工作网络,在基层建立广泛的信息员队伍,通过培训提高其收集、评判、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能力,明确发布的责任、措施和时限,综合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的难题。”

101A2022063人才队伍建设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    【党内法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5年印发)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2012年印发)“6.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4号)全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与交流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行政法规】《F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 年施行)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 年施行)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施行)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4 号)全文。

102B202203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县水利局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第五十三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第十四条:“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以水库为单元,按村(组)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到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汇总成果应由村(组)、乡、县、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并经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逐级汇总报省级人民政府。对于跨省(区、市)水库,相关省份按照上述程序分别逐级汇总上报人口核定登记结果。”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33 号)“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成果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口,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后,由移民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确认。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位进行汇总,经市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期扶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村民小组召开移民会议初步提出该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经公示并综合考虑安置地群众的意见,正式提出后期扶持方式;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103A2022064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县发改局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12年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八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协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电力设施群众防护组织。”
104B2022040退耕还林县林业局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第五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105A2022065林长制、田长制、河湖长制建设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2021年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林长,由省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省级负 责同志担任,实行分区(片)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市、县、乡等各级林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2021年印发)“三级田长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职能是对本行政区耕地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三、田长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机制(一)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分别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田长。一级、二级田长及其副田长设施参照自治区的做法。三级田长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三级副田长设置和人选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二)工作职责。各级田长对本行政区的耕地保护工作负责。2.一级、二级和三级田长对本行政区耕地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坚决采取措施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杜绝耕地撂荒;对下一级田长和本行政区内有耕地保护任务的国有农林场、自然保护地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田长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副田长为本行政区落实田长制直接责任人,协助田长研究制定本行政区落实田长制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监督本行政区田长制执行情况,对本行政区田长体系建立、督导检查、监督考核等整体工作负分管责任。健全基层农田管护队伍,依法组织查处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行为,问责严重的要及时上报。4.跨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国有农林场、自然保护地,分别由上一级田长调度督导、监督考核,自设的田长办负责所辖区域巡查工作,向上一级田长办报送信息。”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印发)“(四)河长体系。全面建立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分别设立总河长、河长。……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总河长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四条主要江河流经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的相应河段,分别设立相应的市、县、乡、村河长,由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和村党组织书记担任。其他江河湖库所在市、县、乡按行政区域分级分段分片设立河长,由同级领导担任……”“(七)工作职责。1.河长工作职责。(4)乡河长是所负责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发动做好水域岸线保洁等工作,督导村河长履行职责,对突发水污染问题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同级总河长和上一级河长。”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2018年印发)“二、湖长体系。全区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在现有河长制基础上,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确定的组织体系,建立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湖泊所在市、县、乡、村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2021年印发)第二大点“(四)市、县、乡、村林长设置。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林长和副林长,林长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人数设置和人选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六)……乡镇(街道)在其林业工作机构设立林长办公室。”第三大点“(七)明确林长责任范围。……乡级林长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生态建设负总责,副林长按辖区划分责任区域。……监督、指导村级林长正常履职。”“(八)制定林长年度任务清单。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市、县、乡各级分别制度本级清单,林长、副林长一人一清单。”

106B2022041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县水利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2〕188号)“(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承担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国资、林业等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水库的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办运管〔2021〕263号)“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应明确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做好相关工作。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工程产权归属,落实安全责任。”

107A2022066农村供水管理县水利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做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及运行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农村供水用水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及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108B2022042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救援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施行)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二十条:“……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109A2022067测量标志保护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技术装备计量检定场等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

110A2022068地名管理县民政局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1990年施行)“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六)自然村(屯)名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七)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名称,由所在镇、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县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一)在城镇街道、居民区、圩镇、村屯、主要交通路口、车站、码头、游览地、人工建筑物及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显著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二)城镇街道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由城建部门负责;……(六)村屯、自然地理实体、人工建筑物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负责。”
    【部门规章】《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0年施行)第三条:“变更人民政府驻地和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桂民发〔2015〕65号)第五条:“地名方案编制主体和申报流程。(四)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事项:2. 乡(民族乡、镇、街道)内部的地理实体命名或更名事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调研论证,提出地名方案和论证评估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111A2022069政府驻地迁移县民政局    【部门规章】《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0年施行)第三条:“变更人民政府驻地和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21〕41号)第五条:“申请乡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乡级党委会议、人民政府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议定,并逐级报经县级党委常委会、人民政府常务会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112A2022070志愿服务工作县民政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2020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的志愿服务工作,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113A2022071统计工作县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施行)第三条:“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施行)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基层统计队伍能力加快现代化基层统计调查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20〕21号):“三、加强乡镇(街道)统计能力建设,切实增强统计人员力量……明确乡镇(街道)承担统计任务的工作机构,专职负责辖区内各统计调查工作。根据乡镇(街道)统计业务量,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建立 A2022 岗、B2022 岗制度,经济总量大的地区可增设 C 岗甚至 D 岗,确保有充足的力量承担相应工作。”

114A2022072全民健身工作县文体广旅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 年修正)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四十四条:“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115A2022073兵役和民兵工作县人武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修订)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行政法规】《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修订)第五条:“……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民兵战备工作规定》(1999年发布)第四条:“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及街道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民兵战备工作。”

116A2022074农村公路养护监管县交通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工作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村道相关工作。推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路长负责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第二十三条:“县道的日常养护以及县道、乡道、村道的集中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指派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道养护工作,并开展农村公路养护技能培训。”
117A2022075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县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施行)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74号)“一、落实法定职责,强化控辍保学责任。(一)落实政府法定职责。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全面负责区域内控辍保学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目标责任制,突出重点地区,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各项工作,确保实现控辍保学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按照‘一个都不能少’的工作目标,严格落实控辍保学‘双线四包’工作机制和‘三级联动’防护网络〔‘双线’即县、乡镇、村一条线,教育局、学校、班级一条线;‘四包’即县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包户,教育局领导包学校、校领导包年级、班主任包班、科任教师包人。“三级联动”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联动〕,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的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全面压实政府、部门、学校、家庭控辍保学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掌握辖区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情况,掌握失学辍学学生名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帮助适龄儿童少年解决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协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营造良好的风气,共同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

118A2022076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县教育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印发)“六、完善监管体系(十八)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健全各级教育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建设一支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队伍。九、加强组织领导(三十)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按照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市、县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作用,保障正确办园方向,认真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树人基础。(三十一)健全管理体制…县级政府对本县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公办园的建设、教师配备补充、工资待遇及幼儿园运转,面向各类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幼儿园做好保教工作,在土地划拨等方面对幼儿园予以优惠和支持,确保县域内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积极支持办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119A2022077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县卫健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120A2022078爱国卫生运动县卫健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十六)强化社会动员。推动组建居民健康管理互助小组,提高基层公共卫生工作能力水平。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推广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活动及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有效经验,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
121A2022079公共文化设施监督管理县文体广旅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施行)第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第二十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第三十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21〕37号)第七条:“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四)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和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第二十八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专兼职相结合方式,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广播终端设施,并加强对上岗人员管理,确保应急广播终端安全高效运行。”

 编码说明:
     1.编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目录》的有效管理,利于职责事项的识别、检索、统计;
     2.编码具有唯一性。例子:《目录》“公共文化设施监督管”的编码为A2022079, 如这一职责事项按程序撤销下放,则该职责事项的编码A2022079不能再由其它职责事项使用;
     3.编码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共8位。第1位字母代表实施主体(A对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指导目录》中乡镇、街道共有职责事项,B对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指导目录》中乡镇职责事项),第2-5位数字为职责事项编入《目录》的年份,第6-8位为职责事项的编号。如经程序新下放的职责事项是当年度的,则第2-5位不用更新,第6-8位接《目录》编号编码;非当年度的,则第2-5位更新为新年度,第6-8位重新编码。例子:经程序下放给乡镇2项职责事项,2022年度《目录》乡镇职责事项的编码最后为B2022042,如属于2022年新下放的,则编码依次为“B2022043、B2022044”,如属于2023年新下放的,则编码依次为“B2023001、B202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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