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6日
2023年鹿寨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地方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推动我县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55号)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粮食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1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粮食生产各项工作,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资金来源及补贴内容
(一)资金来源
2023年我县使用上级粮食生产激励补贴资金202.14万元进行发展粮食生产密切相关工作,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55号)下达资金186万,2022年粮食生产激励补贴资金结余16.14万。
(二)补贴内容
1.耕地恢复项目。拟用48万元用于采购油菜种。各乡镇组织村民委对2023年度由桑园、果园等“非粮化”恢复为耕地的地块面积及农户姓名等联系方式进行统计,乡镇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各乡镇申报面积采购油菜种,并交由各乡镇组织发放。如资金未使用完,剩余资金将调为规模化种植补贴资金。(该项目另设具体实施方案)
2.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项目。拟用80万元进行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技术服务。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数据和“三区三线”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最新划定成果,严格执行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各项要求,本着“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标准不变”的原则,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地块进行剔除并补划,形成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阶段性新成果。如资金未使用完,剩余资金将调为规模化种粮补贴资金。(该项目另设具体实施方案)
3.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根据前期摸排,预计2023年全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面积1500亩,拟用36万对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生产者进行400元/亩补贴。补贴流程参照《关于印发鹿寨县2023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鹿农发〔2023〕10号)执行,补贴资金优先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提前下达中央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2〕38号)18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财政2023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51号)6万元,再根据面积进行核算,差额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55号)粮食生产激励资金。如全年种植面积超过1500亩,补贴资金大于36万元,则将规模化种粮补贴资金调整部分为本项目使用;本项目如有剩余资金,将调为规模化种粮补贴资金。
4.规模化种粮补贴项目。拟用38.14万元,对全年种植粮食面积(含复种)达到50亩以上的粮食规模化种植的生产者予以补贴。1-3项目优先使用粮食生产激励资金,剩余资金与申报面积进行测算,每亩补贴不超过250元。已享受稻谷生产补贴等国家、自治区粮食补贴政策的可继续享受,但不可同时享受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及旱改水后期管护、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
玉米、水稻种植应有正常产量才可列入补贴范围,玉米种植必须为饲料玉米,且玉米亩产≥1000公斤;早稻亩产≥370公斤,中稻亩产≥570公斤,晚稻亩产≥350公斤。
各乡镇按照“村民委组织申报--乡镇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验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发放补贴”的程序进行。各乡镇应在2023年11月1日前完成申报。(规模化粮食种植补贴申报可根据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农民种粮一次性补贴等申报信息汇总上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 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 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了解补 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二)严明申报纪律
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对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申报者,取消其当年补贴申请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补贴资金。
(三)做好总结和绩效评价工
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粮食生产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总结、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送所属市农业农村局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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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6日
2023年鹿寨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地方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推动我县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55号)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粮食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1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粮食生产各项工作,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资金来源及补贴内容
(一)资金来源
2023年我县使用上级粮食生产激励补贴资金202.14万元进行发展粮食生产密切相关工作,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55号)下达资金186万,2022年粮食生产激励补贴资金结余16.14万。
(二)补贴内容
1.耕地恢复项目。拟用48万元用于采购油菜种。各乡镇组织村民委对2023年度由桑园、果园等“非粮化”恢复为耕地的地块面积及农户姓名等联系方式进行统计,乡镇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各乡镇申报面积采购油菜种,并交由各乡镇组织发放。如资金未使用完,剩余资金将调为规模化种植补贴资金。(该项目另设具体实施方案)
2.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项目。拟用80万元进行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技术服务。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数据和“三区三线”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最新划定成果,严格执行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各项要求,本着“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标准不变”的原则,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地块进行剔除并补划,形成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阶段性新成果。如资金未使用完,剩余资金将调为规模化种粮补贴资金。(该项目另设具体实施方案)
3.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根据前期摸排,预计2023年全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面积1500亩,拟用36万对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生产者进行400元/亩补贴。补贴流程参照《关于印发鹿寨县2023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鹿农发〔2023〕10号)执行,补贴资金优先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提前下达中央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2〕38号)18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财政2023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51号)6万元,再根据面积进行核算,差额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55号)粮食生产激励资金。如全年种植面积超过1500亩,补贴资金大于36万元,则将规模化种粮补贴资金调整部分为本项目使用;本项目如有剩余资金,将调为规模化种粮补贴资金。
4.规模化种粮补贴项目。拟用38.14万元,对全年种植粮食面积(含复种)达到50亩以上的粮食规模化种植的生产者予以补贴。1-3项目优先使用粮食生产激励资金,剩余资金与申报面积进行测算,每亩补贴不超过250元。已享受稻谷生产补贴等国家、自治区粮食补贴政策的可继续享受,但不可同时享受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及旱改水后期管护、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
玉米、水稻种植应有正常产量才可列入补贴范围,玉米种植必须为饲料玉米,且玉米亩产≥1000公斤;早稻亩产≥370公斤,中稻亩产≥570公斤,晚稻亩产≥350公斤。
各乡镇按照“村民委组织申报--乡镇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验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发放补贴”的程序进行。各乡镇应在2023年11月1日前完成申报。(规模化粮食种植补贴申报可根据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农民种粮一次性补贴等申报信息汇总上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 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 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了解补 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二)严明申报纪律
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对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申报者,取消其当年补贴申请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补贴资金。
(三)做好总结和绩效评价工
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粮食生产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总结、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送所属市农业农村局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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