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5 10:50
来源: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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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柳建管字〔2021〕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体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体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工程项目为载体,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为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监理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建筑监理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诚信评价工作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内容。

第五条 首次进入柳州市行政区域,或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新成立的,或在柳州市行政区域无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的初始诚信评价得分,按所有监理企业上一评价时段公布的诚信评价的平均分计分。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

第六条 诚信评价每年为一个评价期,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由基本评价和专项评价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基本评价由质量安全评价、业绩及综合考核三项构成,总分值100分,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质量安全评价(60分)。评价期内对监理企业的现场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综合考核得分。(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每年一季度由市建管中心公布。)

(二)业绩(10分)。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完成且无不良行为的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加1分。最多加10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核(30分)。我市建筑行业各监理企业在柳州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市住建局表彰的,加15分;协助主管部门承担重要任务中表现突出、良好的,加10分;评为柳州市先进监理企业的,加5分。

第八条 专项考核由企业良好行为加分和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构成,加分和扣分分值累计计算,不设上下限,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企业良好行为加分范围及标准:

1.质量安全管理:企业在柳监理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项得5分;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国家优质工程奖每项得4分;获得自治区级奖项: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每项得3分;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龙城杯)的,每项得2分。

2.其他表彰奖励:

(1)企业在柳从事建筑业活动、行业检查中获得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的,国家级通报每次加5分,自治区级通报每次加4分,市级通报每次加3分。

(2)企业在我市市区内的观摩项目中展示监理工作经验的,市级每次加2分,自治区级每次加3分。

上述加分项由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前向住建局提供上年度加分证明材料,因同一内容,受到多级主管部门奖励的,按最高级别的奖励加分。

(二)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范围及标准:

1.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柳州市开展的行业检查工作中,监理企业被通报批评,市级的扣2分,自治区级的扣3分,国家级的扣5分的;受到停止承接业务处罚的,市级的扣2分,自治区级的扣3分,国家级的扣5分;不配合检查工作的,按停止承接业务处罚处理。

2.企业未按要求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的,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参加视频会议或相关协调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的,每次扣1分。

3.因监理履职不到位,在柳州市域范围内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以行政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为准)的,每次扣10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以行政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为准)的,每次扣20分。

4.日常检查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每次扣3分。

5.日常检查中,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每人次扣0.5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危大工程、监理单位未识别的,扣2分;未按其实施细则监管的,扣2分;发现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导致发生事故的每次扣10分。

6.企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或中标工程因建筑监理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10分。

第三章 评价运用

第九条 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

诚信评价结果分为A、B、C、D、E共五个等级,评价得分与评定等级区分如下:90分及以上评为A级;90分以下至80分及以上为B级;80分以下至70分及以上为C级;70分以下至60分及以上为D级;60分以下评为E级。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诚信评价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监理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建筑监理企业对诚信评价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评价期内向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书面陈述申辩,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诚信评价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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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建管字〔2021〕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体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体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工程项目为载体,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为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监理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建筑监理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诚信评价工作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内容。

第五条 首次进入柳州市行政区域,或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新成立的,或在柳州市行政区域无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的初始诚信评价得分,按所有监理企业上一评价时段公布的诚信评价的平均分计分。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

第六条 诚信评价每年为一个评价期,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由基本评价和专项评价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基本评价由质量安全评价、业绩及综合考核三项构成,总分值100分,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质量安全评价(60分)。评价期内对监理企业的现场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综合考核得分。(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每年一季度由市建管中心公布。)

(二)业绩(10分)。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完成且无不良行为的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加1分。最多加10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核(30分)。我市建筑行业各监理企业在柳州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市住建局表彰的,加15分;协助主管部门承担重要任务中表现突出、良好的,加10分;评为柳州市先进监理企业的,加5分。

第八条 专项考核由企业良好行为加分和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构成,加分和扣分分值累计计算,不设上下限,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企业良好行为加分范围及标准:

1.质量安全管理:企业在柳监理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项得5分;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国家优质工程奖每项得4分;获得自治区级奖项: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每项得3分;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龙城杯)的,每项得2分。

2.其他表彰奖励:

(1)企业在柳从事建筑业活动、行业检查中获得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的,国家级通报每次加5分,自治区级通报每次加4分,市级通报每次加3分。

(2)企业在我市市区内的观摩项目中展示监理工作经验的,市级每次加2分,自治区级每次加3分。

上述加分项由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前向住建局提供上年度加分证明材料,因同一内容,受到多级主管部门奖励的,按最高级别的奖励加分。

(二)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范围及标准:

1.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柳州市开展的行业检查工作中,监理企业被通报批评,市级的扣2分,自治区级的扣3分,国家级的扣5分的;受到停止承接业务处罚的,市级的扣2分,自治区级的扣3分,国家级的扣5分;不配合检查工作的,按停止承接业务处罚处理。

2.企业未按要求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的,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参加视频会议或相关协调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的,每次扣1分。

3.因监理履职不到位,在柳州市域范围内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以行政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为准)的,每次扣10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以行政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为准)的,每次扣20分。

4.日常检查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每次扣3分。

5.日常检查中,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每人次扣0.5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危大工程、监理单位未识别的,扣2分;未按其实施细则监管的,扣2分;发现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导致发生事故的每次扣10分。

6.企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或中标工程因建筑监理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10分。

第三章 评价运用

第九条 柳州市建筑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

诚信评价结果分为A、B、C、D、E共五个等级,评价得分与评定等级区分如下:90分及以上评为A级;90分以下至80分及以上为B级;80分以下至70分及以上为C级;70分以下至60分及以上为D级;60分以下评为E级。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诚信评价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监理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建筑监理企业对诚信评价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评价期内向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书面陈述申辩,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诚信评价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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