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鹿寨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03-15 09:10
来源:鹿寨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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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评选出了202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产品质量、无证经营、价格、食品、知识产权、广告等消费领域,希望以此引导消费者注意消费陷阱,并警示商家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市场环境。

1.鹿寨县三道福安砖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案例简介:2019年,韦先生在鹿寨县三道福安砖厂花1万多元购买了2万块烧结普通砖,至2019年12月已使用大部分砖盖好一层楼,剩余砖出现粉化现象,投诉该厂的砖质量不合格。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柳州市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所对砖块进行抽查检验,于2020年1月收到检验报告结论,所检验产品确实不符合标准。最后,砖厂被罚款16798元,不合格砖被没收,并赔偿韦先生8000元。

案例提示:经营者在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检验制度,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

2.鹿寨县恒锋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例简介:2019年12月,有群众向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称,鹿寨县恒锋超市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瓶) 涉嫌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执法人员对“鹿寨县恒锋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鉴定,货架上摆放的48瓶“牛栏山”陈酿白酒属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8瓶,罚款人民币5000元 。

案例提示: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经营者在进货时应认真履行好进货查验和验收义务,合法进货。

3.鹿寨县芝之堂保健食品经营部发布违法使用医疗用语的虚假广告和发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案

案例简介:2019年11月,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鹿寨县芝之堂保健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在活动中发布违法使用医疗用语的虚假广告和发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属于发布违法使用医疗用语的虚假广告和发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最后该食品经营部被罚款人民币共计3400元。

案例提示: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更不能替代药品,法律法规禁止宣传食品有疾病治疗、预防作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4.鹿寨县永华便利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明码标价、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口罩案

案例简介:2020年1月,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鹿寨县永华便利店高价销售防尘口罩,故意哄抬物价,当日该局执法人员到该便利店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示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信息的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未进行明码标价,最后该便利店被罚没款约12000元。

案例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时应注意查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产品则注意观察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远离假冒伪劣“三无”产品。

5.鹿寨县平山镇鹿林便利店经营不明码标价、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口罩案

案例简介:2020年1月,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鹿寨北站的鹿寨县平山镇鹿林便利店一次性普通口罩卖5元一个,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经核实,该便利店货架待售口罩的外包装上未标注有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未进行明码标价。最后该店被罚没款约5200元。

案例提示:消费者发现经营者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的,可通过12315进行投诉举报。

6.鹿寨县明远阁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案例简介:2020年1月,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来电称鹿寨县明远阁眼镜店(鸿泰名邸外排)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安全隐患,扰乱市场秩序。经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举报人所述情况属实,该眼镜店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隐形眼镜、美瞳、护理液。最后该眼镜店被罚没款约20000元。 

案例提示:隐形眼镜、美瞳、护理液是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是风险程度较高的特殊商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消费者如发现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7.韦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验的猪肉案

案例简介:2020年3月,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位于寨沙镇韦某经营的猪肉为私宰肉,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检查核实,该举报属实,负责人韦某未能提供该猪肉产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购买猪肉产品的凭证及付款记录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对该批猪肉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最后韦某被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提示:猪肉经营者不能销售未经定点屠宰、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猪肉。消费者在购买猪肉时,应注意查看猪肉上是否同时盖有检疫合格章和检验合格章。

8.鹿寨县蚝滋味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例简介:2020年4月,有群众来电称:其在鹿寨县蚝滋味餐厅就餐,点了该店一瓶绿色瓶装“黑色兔子”啤酒,打开饮用后,发现该啤酒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7日,保质期为360天,已超过保质半年,故向市场监管局举报该店销售过期食品。经核查,在该店经营场所酒水冷藏柜里存放有14瓶超过保质期限的进口啤酒;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以上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鹿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店立即改正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啤酒,罚没款合计人民币约50000元。

案例提示: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经营者应切实履行责任,杜绝出现上述情况,营造我县的放心消费环境。

9.预付消费风险高,小心钱款打水漂

案例简介:2020年6月,韦女士来电称:其于2019年年底在鹿寨五星商场2楼小郡肝火锅店充值了1000元消费卡,至今还剩300元左右无法正常消费,疫情至今发现该店一直未开门营业,拨打电话提示空号、发信息未回,故投诉,同时要求商家退还充值卡内剩余金额。经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核实调解,韦女士得到了该店充值卡余额退款207元(充值卡中余额共计257元,其中50元为店家原来办卡赠送部分不予退还),韦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提示:预付消费价格优惠,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和优惠,但消费周期长,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消费者在选择此项消费时应谨慎。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10.鹿寨县都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定金

案例简介:2020年9月,潘女士来电称:2020年5月位于鹿寨县建中东路的都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了其2万元定金,要求该房开退回已交定金2万元遭拒绝,故投诉该房开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处理。经核实调解,该房地产公司5月进行所投诉商品房预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直至8月才取得。经调解,该房开企业向潘女士退还2万元定金。

案例提示:消费者进行商品房认购前应查看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具备齐全的“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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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鹿寨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5 09:10 来源:鹿寨县融媒体中心

在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评选出了202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产品质量、无证经营、价格、食品、知识产权、广告等消费领域,希望以此引导消费者注意消费陷阱,并警示商家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市场环境。

1.鹿寨县三道福安砖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案例简介:2019年,韦先生在鹿寨县三道福安砖厂花1万多元购买了2万块烧结普通砖,至2019年12月已使用大部分砖盖好一层楼,剩余砖出现粉化现象,投诉该厂的砖质量不合格。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柳州市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所对砖块进行抽查检验,于2020年1月收到检验报告结论,所检验产品确实不符合标准。最后,砖厂被罚款16798元,不合格砖被没收,并赔偿韦先生8000元。

案例提示:经营者在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检验制度,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

2.鹿寨县恒锋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例简介:2019年12月,有群众向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称,鹿寨县恒锋超市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瓶) 涉嫌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执法人员对“鹿寨县恒锋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鉴定,货架上摆放的48瓶“牛栏山”陈酿白酒属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8瓶,罚款人民币5000元 。

案例提示: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经营者在进货时应认真履行好进货查验和验收义务,合法进货。

3.鹿寨县芝之堂保健食品经营部发布违法使用医疗用语的虚假广告和发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案

案例简介:2019年11月,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鹿寨县芝之堂保健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在活动中发布违法使用医疗用语的虚假广告和发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属于发布违法使用医疗用语的虚假广告和发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最后该食品经营部被罚款人民币共计3400元。

案例提示: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更不能替代药品,法律法规禁止宣传食品有疾病治疗、预防作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4.鹿寨县永华便利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明码标价、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口罩案

案例简介:2020年1月,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鹿寨县永华便利店高价销售防尘口罩,故意哄抬物价,当日该局执法人员到该便利店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示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信息的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未进行明码标价,最后该便利店被罚没款约12000元。

案例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时应注意查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产品则注意观察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远离假冒伪劣“三无”产品。

5.鹿寨县平山镇鹿林便利店经营不明码标价、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口罩案

案例简介:2020年1月,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鹿寨北站的鹿寨县平山镇鹿林便利店一次性普通口罩卖5元一个,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经核实,该便利店货架待售口罩的外包装上未标注有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未进行明码标价。最后该店被罚没款约5200元。

案例提示:消费者发现经营者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的,可通过12315进行投诉举报。

6.鹿寨县明远阁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案例简介:2020年1月,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来电称鹿寨县明远阁眼镜店(鸿泰名邸外排)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安全隐患,扰乱市场秩序。经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举报人所述情况属实,该眼镜店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隐形眼镜、美瞳、护理液。最后该眼镜店被罚没款约20000元。 

案例提示:隐形眼镜、美瞳、护理液是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是风险程度较高的特殊商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消费者如发现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7.韦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验的猪肉案

案例简介:2020年3月,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位于寨沙镇韦某经营的猪肉为私宰肉,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检查核实,该举报属实,负责人韦某未能提供该猪肉产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购买猪肉产品的凭证及付款记录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对该批猪肉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最后韦某被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提示:猪肉经营者不能销售未经定点屠宰、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猪肉。消费者在购买猪肉时,应注意查看猪肉上是否同时盖有检疫合格章和检验合格章。

8.鹿寨县蚝滋味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例简介:2020年4月,有群众来电称:其在鹿寨县蚝滋味餐厅就餐,点了该店一瓶绿色瓶装“黑色兔子”啤酒,打开饮用后,发现该啤酒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7日,保质期为360天,已超过保质半年,故向市场监管局举报该店销售过期食品。经核查,在该店经营场所酒水冷藏柜里存放有14瓶超过保质期限的进口啤酒;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以上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鹿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店立即改正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啤酒,罚没款合计人民币约50000元。

案例提示: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经营者应切实履行责任,杜绝出现上述情况,营造我县的放心消费环境。

9.预付消费风险高,小心钱款打水漂

案例简介:2020年6月,韦女士来电称:其于2019年年底在鹿寨五星商场2楼小郡肝火锅店充值了1000元消费卡,至今还剩300元左右无法正常消费,疫情至今发现该店一直未开门营业,拨打电话提示空号、发信息未回,故投诉,同时要求商家退还充值卡内剩余金额。经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核实调解,韦女士得到了该店充值卡余额退款207元(充值卡中余额共计257元,其中50元为店家原来办卡赠送部分不予退还),韦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提示:预付消费价格优惠,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和优惠,但消费周期长,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消费者在选择此项消费时应谨慎。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10.鹿寨县都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定金

案例简介:2020年9月,潘女士来电称:2020年5月位于鹿寨县建中东路的都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了其2万元定金,要求该房开退回已交定金2万元遭拒绝,故投诉该房开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处理。经核实调解,该房地产公司5月进行所投诉商品房预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直至8月才取得。经调解,该房开企业向潘女士退还2万元定金。

案例提示:消费者进行商品房认购前应查看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具备齐全的“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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