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22〕32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12-27 17:25
来源:鹿寨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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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12月27日


鹿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适应十四五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提高项目法人专业化水平。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桂水建设〔2021〕20号)、《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指导意见》(桂水建设〔202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决定开展鹿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工作。为统一协调试点工作,明确思路和目标,扎实有效推进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以压实项目法人责任为根本,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保障,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以推动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为抓手,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改革试点范围

鹿寨县本次改革试点的范围为投资概算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将投资水利项目授权鹿寨县祥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县水利局对项目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三)改革试点目标

通过一年时间努力,改革达到以下目标:

——规范项目法人组建。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由鹿寨县祥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权责。进一步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破解当前水利工程建设与监管不分,水利工程建设监管缺位等突出问题。重指导、强监管,实现工程建设与监管分离的目的。

——明确项目法人权责。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落实项目法人权利,建立权利责任统一,管理规范高效的项目法人运行机制。

——支持项目法人健康持续发展,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

——加强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建立对项目法人的考核机制,设定主要考核指标,明确奖惩措施。

(四)总体要求

以压实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为根本,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为目标。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鹿寨县祥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承担辖区内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破解当前我县水利工程建设与监管不分,水利建设投融资平台发展水平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能力弱、履职不到位、监管缺位等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县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工作内容

(一)明确专职项目法人单位。将投资概算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水利项目授权由鹿寨县祥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项目法人。

(二)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要全面履行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监管职责外,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要求,负责项目可研批复(或初设批复)前的前期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项目建设外部保障,及时帮助项目法人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项目法人做好设计变更、调概以及法人验收等工作,按照验收管理权限主持工程竣工验收,负责会同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法人履职情况、工程建设情况等方面的考核评价工作。

(三)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可研批复(或初设批复)后的前期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和采购,组织开展项目建设、验收、移交或运行管理。配合落实建设资金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外部建设要素,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管理负首要责任。充分发挥专职项目法人的平台作用,积极争取银行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建设,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弥补建设资金缺口。具体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 组织开展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

2.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

4. 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5. 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其他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

6. 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7. 组织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

8. 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9. 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10.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

11.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2. 组织或参与工程及有关专项验收工作。

13. 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资产移交相关工作。

14. 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5. 负责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16. 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

17. 充分发挥专职项目法人的平台作用,积极争取银行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建设,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弥补建设资金缺口。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明确项目法人履职要求。

1.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2. 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选择工程承发包方式。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细过小。禁止唯最低价中标等不合理的招标采购行为,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信誉良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参建单位。对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推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精简管理环节。对于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要加强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管理,强化合同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质量安全标准不降低,确保工程进度和资金安全。

3.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质量检测和材料、设备制造供应等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要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核心,定期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参建单位管理和作业人员按照合同到位情况,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2)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组织进行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按初步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实施工程建设。

3)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设计成果是否满足要求,设计现场服务是否到位、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程序等。

4)对施工单位,加强工程施工过程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施工、是否及时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劳务工资等。

5)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监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理人员到位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平行检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关键部位旁站监督等监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等。

6)对监测单位,重点检查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制定和人员配备情况,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监测资料整编分析情况,监测系统管理保障情况等。

7)对质量检测单位,重点检查是否按合同要求建立工地现场实验室,人员资格和检测能力情况,质量检测相关标准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等。

4. 项目法人应建立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追究经济责任解除合同、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降低资质等级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

5. 项目法人应切实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针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验收、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

(五)规范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县级层面要保障中央和自治区水利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积极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并按照事权划分,落实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地方对水利建设项目的支持政策,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对已列入工程概算投资的前期工作费用、建设管理费等费用,要根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所承担的工作,明确相应的资金使用范围、程序和拨付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1. 对已列入工程概算投资的前期工作费用、建设管理费等费用,根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所承担的工作,按谁负责谁列支的原则,确定相应的资金使用范围。

2. 项目资金下达后,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向县水利局申请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完成施工招投标后,拨付下达资金的50%,待施工完成第一次拨付资金投资后,拨付剩余下达资金。

3. 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规范使用,由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对项目法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一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予以配合检查。

(六)明确项目建后运行管护主体。对由专职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已有管理单位的,原则上建成后移交给原有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护。没有管理单位的,由县级政府或委托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运行管护单位,在项目投入运行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七)支持专职项目法人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

1. 人员保障

1)确保项目法人机构人员达到水利部文件规定人员配置标准,即大、中、小型工程人数按照不少于30、12、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

2)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3)水利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2.经费保障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制定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取费标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是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全面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所应获取的报酬。

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建设管理服务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标准执行,根据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计算最终的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例

工程总概算

项目建设管理费

1000以下

2

1000

1000×2%=20

1001-5000

1.5

5000

20+(5000-1000)×1.5%=80

5001-10000

1.2

10000

80+(10000-5000)×1.2%=140

10001-50000

1.0

50000

140+(50000-10000)×1%=540

50001-100000

0.8

100000

540+(100000-50000)×0.8%=940

100000以上

0.4

200000

940+(280000-200000)×0.4%=1340

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包含项目建设法人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项目法人组建单位不得同时列支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

对批复概算投资中项目建设管理费的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费除支付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外,剩余部分由县水利局用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及日常监管经费,开支列入竣工财务决算。

3. 政策保障

为支持专职项目法人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县人民政府根据专职项目法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发展趋势,给予能够保证项目法人维持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支持政策,将全县水库水面养殖承包、古偿河水库供水、县城水厂及乡镇水厂供水等优质资产注入组建项目法人的县属国有平台公司,保障专职项目法人能正常履行项目建设职责的同时,企业能不断做大做强,实现良性发展。

(八)建立考核制度。建立对专职项目法人的考核机制,围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目标完成以及拓宽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渠道,设定主要考核指标,明确奖惩措施。

三、综合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工作。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改革有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完成改革试点工作任务。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主要职责:

长:黄旭慧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员:吴冬宁 县委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县委督查绩效办主任(兼)

    刘 慧  县政府办副主任

    郭军文  县水利局局长

    赖金华  县发改局局长

    吴宏开  县财政局局长

    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刘玉霞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苏飞箭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主任

    李方敏  祥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和统筹协调鹿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督促指导工作推进落实,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组成。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材料上报和督促检查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

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三)坚持权责一致

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落实项目法人权利,建立权利责任统一管理规范高效的项目法人运行机制。

(四)坚持改革创新

进一步提升项目法人履职能力;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积极引入社会建设管理力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创新活力;强化政府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四、改革试点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1年6月-202212月)制定实施方案阶段。依据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县试点实践经验制定鹿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2年12月30日前将试点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水利厅同意后印发,作为我县今后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阶段(2021年7月-202212月):试点推进阶段。启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工作,由鹿寨县祥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推进项目建设,实现建设与监管工作分离。

第三阶段(2022年12月-2023年1月):评估推广阶段。对试点县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系统的工作报告和拟定的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工作意见,一并报自治区水利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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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7 17:25 来源:鹿寨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12月27日


鹿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适应十四五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提高项目法人专业化水平。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桂水建设〔2021〕20号)、《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指导意见》(桂水建设〔202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决定开展鹿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工作。为统一协调试点工作,明确思路和目标,扎实有效推进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以压实项目法人责任为根本,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保障,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以推动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为抓手,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改革试点范围

鹿寨县本次改革试点的范围为投资概算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将投资水利项目授权鹿寨县祥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县水利局对项目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三)改革试点目标

通过一年时间努力,改革达到以下目标:

——规范项目法人组建。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由鹿寨县祥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权责。进一步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破解当前水利工程建设与监管不分,水利工程建设监管缺位等突出问题。重指导、强监管,实现工程建设与监管分离的目的。

——明确项目法人权责。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落实项目法人权利,建立权利责任统一,管理规范高效的项目法人运行机制。

——支持项目法人健康持续发展,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

——加强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建立对项目法人的考核机制,设定主要考核指标,明确奖惩措施。

(四)总体要求

以压实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为根本,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为目标。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鹿寨县祥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承担辖区内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破解当前我县水利工程建设与监管不分,水利建设投融资平台发展水平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能力弱、履职不到位、监管缺位等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县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工作内容

(一)明确专职项目法人单位。将投资概算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水利项目授权由鹿寨县祥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项目法人。

(二)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要全面履行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监管职责外,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要求,负责项目可研批复(或初设批复)前的前期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项目建设外部保障,及时帮助项目法人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项目法人做好设计变更、调概以及法人验收等工作,按照验收管理权限主持工程竣工验收,负责会同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法人履职情况、工程建设情况等方面的考核评价工作。

(三)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可研批复(或初设批复)后的前期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和采购,组织开展项目建设、验收、移交或运行管理。配合落实建设资金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外部建设要素,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管理负首要责任。充分发挥专职项目法人的平台作用,积极争取银行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建设,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弥补建设资金缺口。具体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 组织开展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

2.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

4. 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5. 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其他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

6. 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7. 组织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

8. 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9. 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10.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

11.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2. 组织或参与工程及有关专项验收工作。

13. 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资产移交相关工作。

14. 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5. 负责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16. 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

17. 充分发挥专职项目法人的平台作用,积极争取银行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建设,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弥补建设资金缺口。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明确项目法人履职要求。

1.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2. 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选择工程承发包方式。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细过小。禁止唯最低价中标等不合理的招标采购行为,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信誉良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参建单位。对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推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精简管理环节。对于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要加强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管理,强化合同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质量安全标准不降低,确保工程进度和资金安全。

3.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质量检测和材料、设备制造供应等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要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核心,定期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参建单位管理和作业人员按照合同到位情况,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2)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组织进行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按初步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实施工程建设。

3)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设计成果是否满足要求,设计现场服务是否到位、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程序等。

4)对施工单位,加强工程施工过程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施工、是否及时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劳务工资等。

5)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监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理人员到位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平行检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关键部位旁站监督等监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等。

6)对监测单位,重点检查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制定和人员配备情况,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监测资料整编分析情况,监测系统管理保障情况等。

7)对质量检测单位,重点检查是否按合同要求建立工地现场实验室,人员资格和检测能力情况,质量检测相关标准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等。

4. 项目法人应建立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追究经济责任解除合同、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降低资质等级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

5. 项目法人应切实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针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验收、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

(五)规范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县级层面要保障中央和自治区水利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积极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并按照事权划分,落实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地方对水利建设项目的支持政策,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对已列入工程概算投资的前期工作费用、建设管理费等费用,要根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所承担的工作,明确相应的资金使用范围、程序和拨付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1. 对已列入工程概算投资的前期工作费用、建设管理费等费用,根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所承担的工作,按谁负责谁列支的原则,确定相应的资金使用范围。

2. 项目资金下达后,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向县水利局申请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完成施工招投标后,拨付下达资金的50%,待施工完成第一次拨付资金投资后,拨付剩余下达资金。

3. 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规范使用,由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对项目法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一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予以配合检查。

(六)明确项目建后运行管护主体。对由专职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已有管理单位的,原则上建成后移交给原有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护。没有管理单位的,由县级政府或委托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运行管护单位,在项目投入运行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七)支持专职项目法人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

1. 人员保障

1)确保项目法人机构人员达到水利部文件规定人员配置标准,即大、中、小型工程人数按照不少于30、12、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

2)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3)水利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2.经费保障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制定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取费标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是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全面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所应获取的报酬。

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建设管理服务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标准执行,根据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计算最终的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例

工程总概算

项目建设管理费

1000以下

2

1000

1000×2%=20

1001-5000

1.5

5000

20+(5000-1000)×1.5%=80

5001-10000

1.2

10000

80+(10000-5000)×1.2%=140

10001-50000

1.0

50000

140+(50000-10000)×1%=540

50001-100000

0.8

100000

540+(100000-50000)×0.8%=940

100000以上

0.4

200000

940+(280000-200000)×0.4%=1340

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包含项目建设法人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项目法人组建单位不得同时列支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

对批复概算投资中项目建设管理费的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费除支付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外,剩余部分由县水利局用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及日常监管经费,开支列入竣工财务决算。

3. 政策保障

为支持专职项目法人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县人民政府根据专职项目法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发展趋势,给予能够保证项目法人维持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支持政策,将全县水库水面养殖承包、古偿河水库供水、县城水厂及乡镇水厂供水等优质资产注入组建项目法人的县属国有平台公司,保障专职项目法人能正常履行项目建设职责的同时,企业能不断做大做强,实现良性发展。

(八)建立考核制度。建立对专职项目法人的考核机制,围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目标完成以及拓宽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渠道,设定主要考核指标,明确奖惩措施。

三、综合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工作。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改革有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完成改革试点工作任务。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主要职责:

长:黄旭慧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员:吴冬宁 县委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县委督查绩效办主任(兼)

    刘 慧  县政府办副主任

    郭军文  县水利局局长

    赖金华  县发改局局长

    吴宏开  县财政局局长

    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刘玉霞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苏飞箭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主任

    李方敏  祥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和统筹协调鹿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督促指导工作推进落实,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组成。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材料上报和督促检查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

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三)坚持权责一致

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落实项目法人权利,建立权利责任统一管理规范高效的项目法人运行机制。

(四)坚持改革创新

进一步提升项目法人履职能力;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积极引入社会建设管理力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创新活力;强化政府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四、改革试点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1年6月-202212月)制定实施方案阶段。依据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县试点实践经验制定鹿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2年12月30日前将试点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水利厅同意后印发,作为我县今后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阶段(2021年7月-202212月):试点推进阶段。启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工作,由鹿寨县祥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推进项目建设,实现建设与监管工作分离。

第三阶段(2022年12月-2023年1月):评估推广阶段。对试点县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系统的工作报告和拟定的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试点工作意见,一并报自治区水利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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