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监委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商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规范。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又一重要举措。
《通知》明确,县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违法取得且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具备首次登记条件的不动产作出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处理决定后,在执行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决定过程中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等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监察机关对不动产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以及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通知》要求,监察机关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出具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两名工作人员持上述文书和本人工作证件办理。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出具委托函,委托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被授权协助处理涉案财物的单位,由其两名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件、委托函、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监察机关需要异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直接到异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函,委托不动产所在地监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拟处置的不动产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查封登记的,监察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与上述实施查封的有权机关协商;相关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妥善处置,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监察机关处理的相关不动产信息错误的,应当依法向监察机关提出书面核查建议,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认真核查,核查期间中止协助事项。经监察机关核查并出具书面函件确认无误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办理。
《通知》同时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是行政机关根据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相关监察机关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提起行政复议的,有关复议机构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据了解,《通知》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会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共同起草,以《监察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并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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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监委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商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规范。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又一重要举措。
《通知》明确,县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违法取得且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具备首次登记条件的不动产作出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处理决定后,在执行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决定过程中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等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监察机关对不动产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以及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通知》要求,监察机关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出具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两名工作人员持上述文书和本人工作证件办理。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出具委托函,委托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被授权协助处理涉案财物的单位,由其两名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件、委托函、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监察机关需要异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直接到异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函,委托不动产所在地监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拟处置的不动产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查封登记的,监察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与上述实施查封的有权机关协商;相关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妥善处置,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监察机关处理的相关不动产信息错误的,应当依法向监察机关提出书面核查建议,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认真核查,核查期间中止协助事项。经监察机关核查并出具书面函件确认无误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办理。
《通知》同时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是行政机关根据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相关监察机关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提起行政复议的,有关复议机构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据了解,《通知》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会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共同起草,以《监察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并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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