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 规 〔2019〕 17 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印 发
鹿寨县关于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
若干措施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 各 有关单位 :
《 鹿寨县关于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4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组织实施 。
2019年 4 月 24 日
鹿寨县关于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
若干措施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 (桂政发〔2018〕27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政规〔2018〕58号)等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简化项目投资许可、用地 审批 、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其他相关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特制定以下措施 。
一、简化投资许可
(一)总投资 200万元(含 200万元)以下的审批类项目,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列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包括 城市建设计划、 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的审批类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 。对不新增用地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
(二)总投资 2 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的审批类项目,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
简化用地 审批
(三)简化用地预审手续,不再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费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压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作为用地预审的前置条件。
(四) 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 负责审批全县 临时用地使用权,审批后报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备案。
二、简化规划许可
(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城的项目,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应同时提供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便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方案设计等工作。
(六)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明文件,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进行设计方案审査,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八)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中小型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 进 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与 施 工许可合并办理。
三、简化施工许可
(九)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十)取消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的资金证明、 建筑施工工人工伤保险凭证及发票、 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
(十一)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策规定的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明书 、 各类保证金、押金 和 县 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等“搭车”事项。
(十二)合并办理与施工许可证颁发相关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现场前期条件核查等事项。
四、简化相关事项
(十三)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可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四)简化点多、面广、量大、单项投资额小的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和程序,可只开展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不再进行阶段验收。
(十五)城市建成区内原址拆除原址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5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只需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不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 9 年 4 月 24 日印发
相关阅读:《鹿寨县关于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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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 规 〔2019〕 17 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印 发
鹿寨县关于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
若干措施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 各 有关单位 :
《 鹿寨县关于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4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组织实施 。
2019年 4 月 24 日
鹿寨县关于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
若干措施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 (桂政发〔2018〕27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政规〔2018〕58号)等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简化项目投资许可、用地 审批 、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其他相关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特制定以下措施 。
一、简化投资许可
(一)总投资 200万元(含 200万元)以下的审批类项目,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列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包括 城市建设计划、 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的审批类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 。对不新增用地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
(二)总投资 2 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的审批类项目,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
简化用地 审批
(三)简化用地预审手续,不再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费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压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作为用地预审的前置条件。
(四) 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 负责审批全县 临时用地使用权,审批后报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备案。
二、简化规划许可
(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城的项目,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应同时提供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便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方案设计等工作。
(六)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明文件,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进行设计方案审査,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八)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中小型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 进 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与 施 工许可合并办理。
三、简化施工许可
(九)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十)取消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的资金证明、 建筑施工工人工伤保险凭证及发票、 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
(十一)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策规定的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明书 、 各类保证金、押金 和 县 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等“搭车”事项。
(十二)合并办理与施工许可证颁发相关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现场前期条件核查等事项。
四、简化相关事项
(十三)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可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四)简化点多、面广、量大、单项投资额小的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和程序,可只开展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不再进行阶段验收。
(十五)城市建成区内原址拆除原址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5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只需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不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 9 年 4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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