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规〔2018〕0 15 - 经开区 001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8〕 106 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 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已 经县 第十七届 人民政府 第 4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 12 月 27 日
鹿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是以能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优质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根据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政策,结合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孵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鹿寨县产业规划。
(二) 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三) 迁入的企业,其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
(四) 入驻企业须在鹿寨县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并在鹿寨进行税费的缴纳。
第二条 企业入驻程序
(一) 申请入驻的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1 .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进驻企业申请表;
2 . 企业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 . 属于迁入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信用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
5 . 其它需要的证实材料。
(二) 经开区管委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考察,申请表提交经开区 管委审核 。
(三) 入驻企业申请批准后,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 , 广西鹿寨联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其签订三方场地租赁合同。
(四) 场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入驻企业 1 个月内必须在鹿寨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或将注册地变更到孵化基地,否则所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终止。
第三条 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 孵化基地内各设施租赁及综合服务费用参考周边市场价格水平及投资建设可研标准综合定价为:
1. 综合服务楼租赁费用为 25 元 / 平方米·月;
2. 办公楼、科研大楼租赁费用为 20 元 / 平方米·月;
3. 综合活动中心租赁费用为 15 元 / 平方米·月。
4. 实训车间、标准厂房每月 15 元 / 平方米·月;
5. 宿舍楼租赁费用为 10 元 / 平方米·月。
6.物业管理费用 为1元/平方米·月。
7. 赢利性的场所按招投标方式收取租金(食堂、超市等)。
(二)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入驻孵化基地规定的孵化年限内实行优惠价格:
1. 单层标准厂房或多层标准厂房第一层租赁费用为 13 元/平方米·月;
2. 非生产企业租赁办公楼(综合服务楼和科研大楼除外)租赁费用为 11 元/平方米·月;
3. 多层标准厂房租赁费用为 9 元/平方米·月起;
4. 宿舍楼租赁费用为 5 元/平方米·月。
5.物业管理费用 为1元/平方米·月。
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企业入驻孵化基地,依照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相关优惠政策减免租赁费用, 入驻企业 按投资协议 实行的优惠价格与标准定价差额部分费用总额由 县财政 承担(总额控制在孵化基地内企业纳税收县留存部分范围内)。
已享受县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以政府合作协议或相关政府文件为准)且落户孵化基地的企业依照地方政府优惠扶持政策执行,相关优惠减免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三)入驻的孵化企业的电费收取标准不高于市场同类工业用电价格,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四) 孵化基地内各设施(除宿舍楼外) 租赁费用实行与企业年度纳税额度挂钩的优惠办法:
1. 新入驻企业,第一租赁年内按照优惠租赁价格的 50% 缴纳。
2. 上一租赁年纳税总额为 160—320 元 / 平方米(含 320 元 / 平方米)的入驻企业,下一租赁年内按照优惠租赁价格的 80% 缴纳。
3. 上一租赁年纳税总额为 320—640 元 / 平方米(含 640 元 / 平方米)的入驻企业,下一租赁年内按照优惠租赁价格的 70% 缴纳。
4. 上一租赁年纳税总额为 640—1280 元 / 平方米(含 1280 元 / 平方米)的入驻企业,下一租赁年内按照优惠租赁价格的 60% 缴纳。
5. 上一租赁年纳税总额大于 1280 元 / 平方米的入驻企业,下一租赁年内按照优惠租赁价格的 50% 缴纳。
自第二租赁年起,上一租赁年未达到纳税优惠办法最低额度的入驻企业,当年租赁费用按优惠租赁价格全额收取。
符合本管理办法优惠政策的入驻企业减免部分的租赁费用按先缴后扶持的方式由县财政承担。
(五) 入驻企业在审批和生产过程中,鹿寨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六) 鼓励企业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凡承担国家及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鹿寨县可从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给予配套。
(七) 帮助申报各级各类资金、基金和科技计划,对获得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认定、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鹿寨县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协助企业组织成果和产品鉴定,积极向投资机构推介企业和项目。
(八) 入驻合同实行三年一签。孵化成功的企业按鹿寨县招商项目联审相关规定优先安排供地;要求续签企业经重新申请同意后优先续签。
第四条 孵化基地为在孵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
(一) 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二) 以廉价租赁的方式为入驻企业提供厂房、办公和住宿场所,并配套 会议室、食堂、超市、健身活动中心、停车场等设施供入孵企业使用。
(三) 积极协助入驻企业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 协助企业组织专利申报、高新技术认证等。
(五) 组织企业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六) 向入驻企业推介和审查项目,协助企业组织优秀人才招聘活动、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等服务。
(七) 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采用封闭统一管理,提供物业、治安等服务。
第五条 在孵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并自觉接受管理服务中心及联发公司的管理,遵守孵化场地管理要求。按管理服务中心的要求报送如统计数据、企业规划、项目申报及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孵企业毕业的认定及肄业的处理
(一) 在孵企业毕业条件。
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在孵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给予毕业:
1.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 年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 2000 万元,税收 200 万元以上;
3.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二) 在孵企业毕业后原则上必须迁出管理服务中心孵化场地,由经开区优先安排在鹿寨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供地继续发展。
(三) 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肄业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1. 虽未达到毕业条件,但在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经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场地租赁合同,延长孵化,不享受孵化基地租赁费用与年度纳税额度挂钩的优惠政策,租金按第一年 10% 上浮,第二年按 20% 上浮,第三年按 30% 上浮。
2.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进一步孵化已无意义,视作孵化失败,终止孵化,企业迁出孵化场地。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在孵企业,视违反情况管理服务中心将分别做出停止孵化服务关系、终止场地租赁合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鹿政办发〔 2013 〕 114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文前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第九条 广西鹿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由联发投资公司建设持有的其他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鹿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进驻企业申请表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进驻企业申请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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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27 日印发 .
附件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进驻企业
申请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性质:□工业 □商业 □农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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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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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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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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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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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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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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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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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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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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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市场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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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份额和竞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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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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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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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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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租用场地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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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回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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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年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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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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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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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年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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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达产后年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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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达产后年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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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工业投资项目考察问卷 □法定代表人资料 □营业执照 □有关行业资质批文 □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证明投资者投资能力的相关资信证明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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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
经开区招商审批部意见:
年 月 日 |
经开区管委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广西鹿寨联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意见:
年 月 日 |
经开区管委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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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规〔2018〕0 15 - 经开区 001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8〕 106 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 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已 经县 第十七届 人民政府 第 4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 12 月 27 日
鹿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是以能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优质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根据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政策,结合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孵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鹿寨县产业规划。
(二) 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三) 迁入的企业,其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
(四) 入驻企业须在鹿寨县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并在鹿寨进行税费的缴纳。
第二条 企业入驻程序
(一) 申请入驻的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1 .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进驻企业申请表;
2 . 企业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 . 属于迁入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信用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
5 . 其它需要的证实材料。
(二) 经开区管委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考察,申请表提交经开区 管委审核 。
(三) 入驻企业申请批准后,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 , 广西鹿寨联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其签订三方场地租赁合同。
(四) 场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入驻企业 1 个月内必须在鹿寨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或将注册地变更到孵化基地,否则所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终止。
第三条 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 孵化基地内各设施租赁及综合服务费用参考周边市场价格水平及投资建设可研标准综合定价为:
1. 综合服务楼租赁费用为 25 元 / 平方米·月;
2. 办公楼、科研大楼租赁费用为 20 元 / 平方米·月;
3. 综合活动中心租赁费用为 15 元 / 平方米·月。
4. 实训车间、标准厂房每月 15 元 / 平方米·月;
5. 宿舍楼租赁费用为 10 元 / 平方米·月。
6.物业管理费用 为1元/平方米·月。
7. 赢利性的场所按招投标方式收取租金(食堂、超市等)。
(二)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入驻孵化基地规定的孵化年限内实行优惠价格:
1. 单层标准厂房或多层标准厂房第一层租赁费用为 13 元/平方米·月;
2. 非生产企业租赁办公楼(综合服务楼和科研大楼除外)租赁费用为 11 元/平方米·月;
3. 多层标准厂房租赁费用为 9 元/平方米·月起;
4. 宿舍楼租赁费用为 5 元/平方米·月。
5.物业管理费用 为1元/平方米·月。
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企业入驻孵化基地,依照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相关优惠政策减免租赁费用, 入驻企业 按投资协议 实行的优惠价格与标准定价差额部分费用总额由 县财政 承担(总额控制在孵化基地内企业纳税收县留存部分范围内)。
已享受县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以政府合作协议或相关政府文件为准)且落户孵化基地的企业依照地方政府优惠扶持政策执行,相关优惠减免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三)入驻的孵化企业的电费收取标准不高于市场同类工业用电价格,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四) 孵化基地内各设施(除宿舍楼外) 租赁费用实行与企业年度纳税额度挂钩的优惠办法:
1. 新入驻企业,第一租赁年内按照优惠租赁价格的 50% 缴纳。
2. 上一租赁年纳税总额为 160—320 元 / 平方米(含 320 元 / 平方米)的入驻企业,下一租赁年内按照优惠租赁价格的 80% 缴纳。
3. 上一租赁年纳税总额为 320—640 元 / 平方米(含 640 元 / 平方米)的入驻企业,下一租赁年内按照优惠租赁价格的 70% 缴纳。
4. 上一租赁年纳税总额为 640—1280 元 / 平方米(含 1280 元 / 平方米)的入驻企业,下一租赁年内按照优惠租赁价格的 60% 缴纳。
5. 上一租赁年纳税总额大于 1280 元 / 平方米的入驻企业,下一租赁年内按照优惠租赁价格的 50% 缴纳。
自第二租赁年起,上一租赁年未达到纳税优惠办法最低额度的入驻企业,当年租赁费用按优惠租赁价格全额收取。
符合本管理办法优惠政策的入驻企业减免部分的租赁费用按先缴后扶持的方式由县财政承担。
(五) 入驻企业在审批和生产过程中,鹿寨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六) 鼓励企业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凡承担国家及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鹿寨县可从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给予配套。
(七) 帮助申报各级各类资金、基金和科技计划,对获得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认定、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鹿寨县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协助企业组织成果和产品鉴定,积极向投资机构推介企业和项目。
(八) 入驻合同实行三年一签。孵化成功的企业按鹿寨县招商项目联审相关规定优先安排供地;要求续签企业经重新申请同意后优先续签。
第四条 孵化基地为在孵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
(一) 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二) 以廉价租赁的方式为入驻企业提供厂房、办公和住宿场所,并配套 会议室、食堂、超市、健身活动中心、停车场等设施供入孵企业使用。
(三) 积极协助入驻企业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 协助企业组织专利申报、高新技术认证等。
(五) 组织企业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六) 向入驻企业推介和审查项目,协助企业组织优秀人才招聘活动、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等服务。
(七) 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采用封闭统一管理,提供物业、治安等服务。
第五条 在孵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并自觉接受管理服务中心及联发公司的管理,遵守孵化场地管理要求。按管理服务中心的要求报送如统计数据、企业规划、项目申报及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孵企业毕业的认定及肄业的处理
(一) 在孵企业毕业条件。
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在孵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给予毕业:
1.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 年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 2000 万元,税收 200 万元以上;
3.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二) 在孵企业毕业后原则上必须迁出管理服务中心孵化场地,由经开区优先安排在鹿寨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供地继续发展。
(三) 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肄业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1. 虽未达到毕业条件,但在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经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场地租赁合同,延长孵化,不享受孵化基地租赁费用与年度纳税额度挂钩的优惠政策,租金按第一年 10% 上浮,第二年按 20% 上浮,第三年按 30% 上浮。
2.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进一步孵化已无意义,视作孵化失败,终止孵化,企业迁出孵化场地。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在孵企业,视违反情况管理服务中心将分别做出停止孵化服务关系、终止场地租赁合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鹿政办发〔 2013 〕 114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文前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第九条 广西鹿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由联发投资公司建设持有的其他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鹿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进驻企业申请表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进驻企业申请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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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27 日印发 .
附件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进驻企业
申请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性质:□工业 □商业 □农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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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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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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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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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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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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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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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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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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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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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市场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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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份额和竞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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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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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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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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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租用场地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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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回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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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年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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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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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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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年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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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达产后年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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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达产后年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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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工业投资项目考察问卷 □法定代表人资料 □营业执照 □有关行业资质批文 □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证明投资者投资能力的相关资信证明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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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
经开区招商审批部意见:
年 月 日 |
经开区管委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广西鹿寨联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意见:
年 月 日 |
经开区管委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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