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规〔2018〕017 -财政局001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8〕108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4日
鹿寨县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文件精神,为减轻我县企业税费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落实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政策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困境。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加快落实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政策
(五)对小微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原有政策口径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七)提高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八)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九)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十)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县扩大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县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县内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三、减轻企业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契税负担
(十一)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将车船税中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的适用税额分别降低至480元/辆·年、16元/吨·年、8元/吨·年、16元/吨·年和16元/吨·年。
(十二)减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国家、自治区规定税额幅度内,将鹿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税额标准降低至:一级土地3.5元/平方米;二级土地3元/平方米;三级土地2元/平方米;四级土地1元/平方米。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
(十三)实行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
(十四)落实减轻企业印花税负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十五)落实减轻企业契税负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或重组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四、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十六)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足额征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上缴国库。
(十七)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4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
(十八)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停征、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九)取消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的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两个收费项目。
(二十)落实减轻专利费负担政策。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 (《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六、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二十一)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企业化管理单位养老保险降费率政策继续执行,单位缴部分各下调1%,由原来的20%下调至19%。
七、减轻企业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负担
(二十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我县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5%。同时,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至2020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同时,对企业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二十三)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继续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5%。
(二十四)调整优化工伤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开始,工伤保险实际平均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75%,其中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缴纳。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二类至八类行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4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其中,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数在18个月(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 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到达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二十五)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继续执行0.5%的缴费比例。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运行分析,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要及时调整费率。
八、附则
以上政策与现行其他政策出现交叉的,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内,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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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寨县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4日
鹿寨县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文件精神,为减轻我县企业税费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落实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政策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困境。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加快落实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政策
(五)对小微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原有政策口径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七)提高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八)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九)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十)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县扩大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县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县内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三、减轻企业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契税负担
(十一)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将车船税中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的适用税额分别降低至480元/辆·年、16元/吨·年、8元/吨·年、16元/吨·年和16元/吨·年。
(十二)减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国家、自治区规定税额幅度内,将鹿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税额标准降低至:一级土地3.5元/平方米;二级土地3元/平方米;三级土地2元/平方米;四级土地1元/平方米。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
(十三)实行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
(十四)落实减轻企业印花税负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十五)落实减轻企业契税负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或重组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四、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十六)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足额征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上缴国库。
(十七)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4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
(十八)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停征、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九)取消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的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两个收费项目。
(二十)落实减轻专利费负担政策。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 (《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六、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二十一)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企业化管理单位养老保险降费率政策继续执行,单位缴部分各下调1%,由原来的20%下调至19%。
七、减轻企业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负担
(二十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我县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5%。同时,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至2020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同时,对企业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二十三)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继续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5%。
(二十四)调整优化工伤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开始,工伤保险实际平均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75%,其中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缴纳。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二类至八类行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4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其中,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数在18个月(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 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到达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二十五)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继续执行0.5%的缴费比例。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运行分析,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要及时调整费率。
八、附则
以上政策与现行其他政策出现交叉的,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内,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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