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也是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快我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工作,多次对完善我区融资担保体制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推动我区新型融资担保行业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但我区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规模、质量与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银担合作亟待加强,体制机制与政策措施有待完善等问题。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6月19日正式印发。
《若干措施》对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作出了具体部署,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我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于保持我区新型融资担保行业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良好发展态势、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支小支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若干措施》从七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二十条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一是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初始资本金足额落实到位;三是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县域服务网络。
--进一步增强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功能作用。一是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力争到2025年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年度发生额达到1000亿元以上;二是发挥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体系核心和行业龙头作用;三是发挥各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涉农融资担保骨干作用;四是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
--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模式。一是调整“4321”业务条件和风险分担比例,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条件的“4321”业务,改以“4222”模式(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分担20%、合作金融机构分担2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担20%)为主;二是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对于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对于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三是创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模式,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批量化办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效率;四是放宽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反担保要求,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
--进一步支持和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一是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二是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准公益性业务,符合相关条件的业务可纳入“4321”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
--进一步拓展和深化银担合作空间。一是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主力军作用;二是深化政银保担企合作对接;三是鼓励引导和跟踪评估银保担合作。
--进一步落实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一是调整完善风险补偿政策,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力度;二是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的各项财税扶持政策。
--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政府引导作用。一是强化绩效考核,对设区市人民政府,金融机构,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新型政银保担合作业务进行全面考核;二是健全信用体系,探索运用大数据手段解决银担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下一步,我区将抓好《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全区新型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让更多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享受到政策红利。
相关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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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也是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快我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工作,多次对完善我区融资担保体制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推动我区新型融资担保行业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但我区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规模、质量与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银担合作亟待加强,体制机制与政策措施有待完善等问题。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6月19日正式印发。
《若干措施》对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作出了具体部署,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我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于保持我区新型融资担保行业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良好发展态势、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支小支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若干措施》从七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二十条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一是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初始资本金足额落实到位;三是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县域服务网络。
--进一步增强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功能作用。一是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力争到2025年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年度发生额达到1000亿元以上;二是发挥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体系核心和行业龙头作用;三是发挥各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涉农融资担保骨干作用;四是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
--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模式。一是调整“4321”业务条件和风险分担比例,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条件的“4321”业务,改以“4222”模式(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分担20%、合作金融机构分担2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担20%)为主;二是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对于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对于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三是创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模式,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批量化办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效率;四是放宽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反担保要求,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
--进一步支持和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一是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二是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准公益性业务,符合相关条件的业务可纳入“4321”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
--进一步拓展和深化银担合作空间。一是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主力军作用;二是深化政银保担企合作对接;三是鼓励引导和跟踪评估银保担合作。
--进一步落实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一是调整完善风险补偿政策,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力度;二是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的各项财税扶持政策。
--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政府引导作用。一是强化绩效考核,对设区市人民政府,金融机构,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新型政银保担合作业务进行全面考核;二是健全信用体系,探索运用大数据手段解决银担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下一步,我区将抓好《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全区新型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让更多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享受到政策红利。
相关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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