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一)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管理体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等自治区国有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由各市人民政府授权本级财政部门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实现法人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考核独立和管理独立,因条件不成熟需要委托管理的,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委托管理期限不得超过2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应明确为市直属企业;各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运行。(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涉及工作事项的有关单位配合,下同)
(二)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资本金补充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初始资本金足额落实到位,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未达到规定规模的要于2019年内补齐,到2021年末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资本金不低于25亿元。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出资入股或无偿捐赠等方式参与,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
(三)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服务网络。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要实现业务县域全覆盖,在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需求旺盛的县域加快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业务。各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县域服务网络,提升县域分支机构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二、进一步增强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功能作用
(四)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到2020年,力争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年度发生额达到230亿元以上;到2025年达到1000亿元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的支持作用明显增强。(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发挥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体系核心和行业龙头作用。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要灵活运用一般责任再担保、连带责任再担保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服务,扩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要以“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业务为主,其他风险分担模式为辅,发挥比例再担保的“分险”作用,提高合作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要通过机构准入、评级授信、项目报备、稽核审查等市场化管理措施,加强对合作担保机构的业务监督和工作指导,引导其规范经营、合规运作;牵头开展“总对总”的银担合作,构建统一协调、服务高效、运行安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引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
(六)发挥各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涉农融资担保骨干作用。各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应专注为“三农”开展融资担保服务,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农业农村,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允许各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在符合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准入条件前提下与其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不断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提升规范化水平;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及时向合作金融机构披露相关信息,按约定履行代偿义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市场化选聘人才工作,强化人才激励机制,薪酬标准应不低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注重人才培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建设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精干、高效的业务团队。对于经营稳健、业绩优良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比例可超过10%;对于经营不良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可减少或中止对其股权投资。(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模式
(八)调整“4321”业务条件和风险分担比例。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60%。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条件的“4321”业务,改以“4222”模式(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分担20%、合作金融机构分担2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担20%)为主。业务发生地的市或县级财政原应承担的10%风险分担资金改为对该部分业务的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制定;未能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的“4321”业务,维持原分担比例不变。(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
(九)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对于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含交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再担保费)不得高于1%,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收取的年化再担保费率(含交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费)不得高于0.2%;对于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含交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再担保费)不得高于1.5%,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收取的年化再担保费率(含交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费)不得高于0.5%。以上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可按照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全额计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单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0%,其他金融机构单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50%。对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融资主体,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应给予费率或利率优惠;对业务合作积极、运营管理规范、风控能力强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和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应适当降低或返还再担保费。(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
(十)创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模式。在以“4321”业务为主和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的前提下,支持有关各方开发其他模式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并自主协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费率和利率。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应牵头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产品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批量化办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效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和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创新担保产品,加大市场营销与推广力度,提高主动服务客户能力;加快业务流程创新,实行限时服务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效率。支持委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支持保险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普惠金融资金来源,为融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保证保险。(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
(十一)放宽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反担保要求。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应制定全区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反担保设置指引,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门槛。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不断创新反担保方式,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有效解决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因缺乏抵质押物融资难问题。有关登记机构或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抵押、质押办理登记手续。(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
四、进一步支持和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
(十二)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凡注册在我区的融资担保机构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业务。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围绕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以及与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联保、分保等业务合作。支持经营稳健、资产质量良好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三)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准公益性业务。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提供准公益性融资担保服务。允许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符合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准入条件前提下与其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符合相关条件的业务可纳入“4321”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主动开展准公益性融资担保业务,积极完成自治区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下达的年度任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进一步拓展和深化银担合作空间
(十四)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主力军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责任,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银担合作,充分发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业务的优势并大幅提高其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五)深化政银保担企合作对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搭建政银保担企对接平台,强化融资主体与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对接。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参加各级各有关部门组织的政银保担企对接活动,充分利用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各地搭建的融资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对接效率和水平。(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六)鼓励引导和跟踪评估银保担合作。银行保险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银保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情况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激励挂钩,定期评估合作情况。各级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制定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将评估结果与业务合作和资金存放挂钩。(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进一步落实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十七)调整完善风险补偿政策。修订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适当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力度。完善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发生的“4321”、“4222”等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进行补偿。(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十八)全面落实财税扶持政策。根据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制定自治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县域下沉机构网点的规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代偿损失予以核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落实免征增值税以及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有关税收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税务局)
七、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政府引导作用
(十九)强化绩效考核。将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持续纳入自治区对各市绩效考评内容。自治区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分解下达新型政银保担合作业务年度任务并组织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与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能定位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对本级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和奖惩任免等挂钩。将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情况的考核结果与其负责人薪酬待遇等挂钩。(牵头单位:自治区绩效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二十)健全信用体系。推动建立全区统一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解决银担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融资服务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部门涉企信息要率先接入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查询和使用便利。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指导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各市、县人民政府)
相关阅读:《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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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一)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管理体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等自治区国有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由各市人民政府授权本级财政部门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实现法人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考核独立和管理独立,因条件不成熟需要委托管理的,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委托管理期限不得超过2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应明确为市直属企业;各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运行。(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涉及工作事项的有关单位配合,下同)
(二)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资本金补充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初始资本金足额落实到位,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未达到规定规模的要于2019年内补齐,到2021年末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资本金不低于25亿元。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出资入股或无偿捐赠等方式参与,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
(三)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服务网络。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要实现业务县域全覆盖,在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需求旺盛的县域加快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业务。各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县域服务网络,提升县域分支机构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二、进一步增强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功能作用
(四)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到2020年,力争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年度发生额达到230亿元以上;到2025年达到1000亿元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的支持作用明显增强。(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发挥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体系核心和行业龙头作用。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要灵活运用一般责任再担保、连带责任再担保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服务,扩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要以“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业务为主,其他风险分担模式为辅,发挥比例再担保的“分险”作用,提高合作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要通过机构准入、评级授信、项目报备、稽核审查等市场化管理措施,加强对合作担保机构的业务监督和工作指导,引导其规范经营、合规运作;牵头开展“总对总”的银担合作,构建统一协调、服务高效、运行安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引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
(六)发挥各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涉农融资担保骨干作用。各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应专注为“三农”开展融资担保服务,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农业农村,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允许各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在符合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准入条件前提下与其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不断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提升规范化水平;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及时向合作金融机构披露相关信息,按约定履行代偿义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市场化选聘人才工作,强化人才激励机制,薪酬标准应不低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注重人才培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建设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精干、高效的业务团队。对于经营稳健、业绩优良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比例可超过10%;对于经营不良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可减少或中止对其股权投资。(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模式
(八)调整“4321”业务条件和风险分担比例。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60%。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条件的“4321”业务,改以“4222”模式(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分担20%、合作金融机构分担2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担20%)为主。业务发生地的市或县级财政原应承担的10%风险分担资金改为对该部分业务的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制定;未能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的“4321”业务,维持原分担比例不变。(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
(九)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对于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含交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再担保费)不得高于1%,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收取的年化再担保费率(含交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费)不得高于0.2%;对于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含交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再担保费)不得高于1.5%,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收取的年化再担保费率(含交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费)不得高于0.5%。以上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可按照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全额计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单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0%,其他金融机构单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50%。对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融资主体,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应给予费率或利率优惠;对业务合作积极、运营管理规范、风控能力强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和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应适当降低或返还再担保费。(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
(十)创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模式。在以“4321”业务为主和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的前提下,支持有关各方开发其他模式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并自主协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费率和利率。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应牵头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产品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批量化办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效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和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创新担保产品,加大市场营销与推广力度,提高主动服务客户能力;加快业务流程创新,实行限时服务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效率。支持委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支持保险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普惠金融资金来源,为融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保证保险。(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
(十一)放宽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反担保要求。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应制定全区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反担保设置指引,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门槛。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不断创新反担保方式,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有效解决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因缺乏抵质押物融资难问题。有关登记机构或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抵押、质押办理登记手续。(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
四、进一步支持和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规范发展
(十二)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凡注册在我区的融资担保机构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业务。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围绕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以及与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联保、分保等业务合作。支持经营稳健、资产质量良好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三)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准公益性业务。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提供准公益性融资担保服务。允许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符合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准入条件前提下与其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符合相关条件的业务可纳入“4321”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主动开展准公益性融资担保业务,积极完成自治区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下达的年度任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进一步拓展和深化银担合作空间
(十四)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主力军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责任,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银担合作,充分发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业务的优势并大幅提高其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五)深化政银保担企合作对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搭建政银保担企对接平台,强化融资主体与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对接。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参加各级各有关部门组织的政银保担企对接活动,充分利用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各地搭建的融资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对接效率和水平。(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六)鼓励引导和跟踪评估银保担合作。银行保险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银保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情况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激励挂钩,定期评估合作情况。各级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制定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将评估结果与业务合作和资金存放挂钩。(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进一步落实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十七)调整完善风险补偿政策。修订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适当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力度。完善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发生的“4321”、“4222”等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进行补偿。(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十八)全面落实财税扶持政策。根据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制定自治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县域下沉机构网点的规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代偿损失予以核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落实免征增值税以及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有关税收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税务局)
七、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政府引导作用
(十九)强化绩效考核。将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持续纳入自治区对各市绩效考评内容。自治区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分解下达新型政银保担合作业务年度任务并组织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与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能定位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对本级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和奖惩任免等挂钩。将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情况的考核结果与其负责人薪酬待遇等挂钩。(牵头单位:自治区绩效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二十)健全信用体系。推动建立全区统一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解决银担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融资服务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部门涉企信息要率先接入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查询和使用便利。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指导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各市、县人民政府)
相关阅读:《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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