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规〔2021〕19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县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2021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1 17:50
来源: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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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县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2021修订稿)》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121


鹿寨县县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2021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和《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鹿寨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鹿寨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且在创造高质量和践行卓越绩效、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上取得显著成绩,为鹿寨质量工作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在柳州、广西及国内外取得较大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的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申请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评奖活动应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定的程序,由鹿寨县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县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设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各1个。各奖项有效期为4年。如无人申报或申报企业(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届奖项空缺。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另设县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授予对鹿寨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该奖项不限定名额,不占年度奖项总指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其构成同质量强县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县长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和组织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县办公室”,即县市场监管局。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组织审定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长质量奖拟获奖组织名单。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县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定、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推广工作;  

(三)建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当届县长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组织制(修)订评审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评审组主要职责:

    对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拟授奖的组织名单。

专家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行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等国家标准和各类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及工具,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状况良好,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七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质量强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组织的培育、动员和申报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行业领域内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履行评审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鹿寨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和要求的各类组织均可申报;

(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形成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质量管理工具和手段使用成熟,特色鲜明;质量管理工作突出行业特征,质量工作成效显著;

(三)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五)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六)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不良记录等

(七)已获得县长质量奖奖项(不含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需满5年。

第十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产业龙头、体现“鹿寨创造”的组织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证照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的;

(三)3年内经营发生亏损的(政策性亏损除外);

(四)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出现重大事故,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

(五)3年内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出现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情况的,以及涉外组织3年内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的;

(六)3年内在各类评比、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有效性,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质量奖励的评审精髓和方法。评审标准是县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为基础。

第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按以下程序步骤进行评审:

(一)发布通告。质量强县办公室在我县主要媒体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本届县长质量奖评审起止日期、申报要求、评价标准等有关事项。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鹿寨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

    资格审查。质量强县办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材料评审。质量强县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由质量强县办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现场评审。质量强县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建议。

    综合评审。质量强县办根据评审组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对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拟获奖组织进行提名,并将拟获奖组织的申报材料、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审委员会(质量强县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须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审议表决后,确定县长质量奖拟获奖组织名单。

    名单公示。质量强县办通过县级主要媒体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获奖组织名单。公示期限为7天。

对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映的问题,质量强县办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对所反映的问题,经核查确实无误的,取消申报组织的获奖资格;问题严重,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八)报请批准。经公示,质量强县办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拟获奖组织名单,并负责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对获奖的组织,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给予每个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给予每个获得“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财政全额拨款的获奖组织和获特别贡献奖的组织,只授予奖项荣誉,不予奖金奖励。

第十八条 县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由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应将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一经发现,质量强县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保持自身在行业中的质量领先地位;须履行向相关组织及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的义务,积极宣传、交流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标杆引领的示范作用。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获奖组织应每年向质量强县办,提交有效运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自评报告、企业效益调查报告(含调查表)以及其他质量工作相关报告、报表和总结等。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强县办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县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被撤销奖项的组织不得在对外宣传上继续使用县长质量奖相关信息,从被撤销奖项之日起4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获奖后4年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2.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工程、服务不达标,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相关通报的;

3.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变化、管理模式调整等重大变更的,变更后的组织不继承县长质量奖荣誉。

第二十四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118日印发的《鹿寨县县长质量奖评管理办法》(鹿政办发〔2011150号)同时停止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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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1 17:50 来源: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县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2021修订稿)》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121


鹿寨县县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2021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和《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鹿寨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鹿寨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且在创造高质量和践行卓越绩效、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上取得显著成绩,为鹿寨质量工作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在柳州、广西及国内外取得较大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的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申请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评奖活动应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定的程序,由鹿寨县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县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设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各1个。各奖项有效期为4年。如无人申报或申报企业(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届奖项空缺。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另设县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授予对鹿寨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该奖项不限定名额,不占年度奖项总指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其构成同质量强县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县长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和组织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县办公室”,即县市场监管局。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组织审定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长质量奖拟获奖组织名单。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县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定、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推广工作;  

(三)建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当届县长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组织制(修)订评审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评审组主要职责:

    对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拟授奖的组织名单。

专家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行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等国家标准和各类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及工具,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状况良好,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七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质量强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组织的培育、动员和申报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行业领域内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履行评审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鹿寨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和要求的各类组织均可申报;

(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形成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质量管理工具和手段使用成熟,特色鲜明;质量管理工作突出行业特征,质量工作成效显著;

(三)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五)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六)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不良记录等

(七)已获得县长质量奖奖项(不含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需满5年。

第十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产业龙头、体现“鹿寨创造”的组织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证照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的;

(三)3年内经营发生亏损的(政策性亏损除外);

(四)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出现重大事故,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

(五)3年内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出现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情况的,以及涉外组织3年内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的;

(六)3年内在各类评比、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有效性,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质量奖励的评审精髓和方法。评审标准是县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为基础。

第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按以下程序步骤进行评审:

(一)发布通告。质量强县办公室在我县主要媒体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本届县长质量奖评审起止日期、申报要求、评价标准等有关事项。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鹿寨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

    资格审查。质量强县办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材料评审。质量强县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由质量强县办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现场评审。质量强县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建议。

    综合评审。质量强县办根据评审组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对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拟获奖组织进行提名,并将拟获奖组织的申报材料、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审委员会(质量强县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须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审议表决后,确定县长质量奖拟获奖组织名单。

    名单公示。质量强县办通过县级主要媒体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获奖组织名单。公示期限为7天。

对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映的问题,质量强县办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对所反映的问题,经核查确实无误的,取消申报组织的获奖资格;问题严重,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八)报请批准。经公示,质量强县办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拟获奖组织名单,并负责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对获奖的组织,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给予每个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给予每个获得“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财政全额拨款的获奖组织和获特别贡献奖的组织,只授予奖项荣誉,不予奖金奖励。

第十八条 县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由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应将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一经发现,质量强县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保持自身在行业中的质量领先地位;须履行向相关组织及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的义务,积极宣传、交流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标杆引领的示范作用。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获奖组织应每年向质量强县办,提交有效运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自评报告、企业效益调查报告(含调查表)以及其他质量工作相关报告、报表和总结等。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强县办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县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被撤销奖项的组织不得在对外宣传上继续使用县长质量奖相关信息,从被撤销奖项之日起4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获奖后4年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2.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工程、服务不达标,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相关通报的;

3.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变化、管理模式调整等重大变更的,变更后的组织不继承县长质量奖荣誉。

第二十四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118日印发的《鹿寨县县长质量奖评管理办法》(鹿政办发〔2011150号)同时停止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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