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15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21日
鹿寨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鹿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总部落户我县,打造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引领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总部经济,推进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县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拥有或控股的下属企业不少于2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下属企业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我县现有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均可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第三条 建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鹿寨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县发改局、县科工贸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鹿寨经开区管委、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投促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鹿寨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科工贸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协调落实联席会议的相关决定。
第二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下列类型总部企业:
(一)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结合我县制造业发展优势和特点,鼓励林木深加工、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企业在我县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二)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鼓励国内外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旅游业、金融、物流信息化服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我县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三)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鼓励国内外批发、零售业等商贸流通业企业在我县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四)建筑工程总部企业。鼓励国内外拥有房建工程、市政工程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在我县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五)其他领域总部企业。除上述几类总部企业外,鼓励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农业、食品加工等其他行业企业(房地产除外)在我县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第五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条件
(一)申请认定为我县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产业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产业;
3. 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4. 拥有或控股的下属机构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1家为县外企业,其县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建筑工程类企业,其县外工程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
5. 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不迁离我县或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鹿寨县的纳税义务。
(二)各类总部企业认定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按不同类型,同时具备下列特定条件:
1.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总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3)上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2.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总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3.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总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3)上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达200万元以上。
4.建筑工程总部企业
(1)具有乙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2)上年度在我县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以上;
(3)上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达600万元以上。
5.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在我县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达100万元以上。
6.其他领域总部企业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总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满足下列第(一)或第(二)项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满足第(三)项条件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我县企业在我国境内A股、H股上市;
(二)在公布的上年度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名单中且在我县注册的企业。
(三)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经济贡献、带动就业方面成效突出,且属于我县重点培育发展的龙头企业,在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一事一议”申请认定。由企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综合评估,报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七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所需提交材料
(一)现有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鹿寨县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5项的承诺书原件;
4.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原件;
5.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6.下属企业名单、下属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下属企业机读档案材料、近三年的财务报告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设立或迁入我县的企业,除提交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前五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原件;
2.下属企业名单、下属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下属企业机读档案材料以及接受总部企业管理的确认函原件;
3.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原件;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按要求向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根据企业申报的总部类型,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向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核实企业相关情况,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形成初审意见。
(三)审核。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提交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核。
(四)公示。经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企业在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批准。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批准公布。
第九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工作原则上在每年4月、8月集中进行。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十条 财政奖励政策
(一)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自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新投产)或新迁入落户我县的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经我县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按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县结算的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设立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经我县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可申请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每年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当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对比自认定以来最高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增量100%给予奖励,无增量的不奖励。
(三)设立总部企业突出贡献奖。经我县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扩大就业、招商引资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自认定后第三年起,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申请突出贡献奖,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
第十一条 完善服务配套
(一)完善金融服务。支持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总部企业扩大信贷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政策要求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因地制宜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探索通过银团贷款、集团授信、企业联保等方式满足总部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完善政务服务。为企业提供商事、税务等“一站式”服务,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总部企业事项,其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和有关协调工作,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将总部企业纳入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重点服务对象,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研究解决总部企业在我县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完善公共配套服务。提升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水平。在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县域公共服务方面,总部企业有需求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解决。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迁离我县或减少注册资本且须依法经营。否则,应自行全额退回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部企业资格自行终止,终止后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我县总部企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将依照该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送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总部企业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利益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利益,涉及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对经认定获得奖励资金的总部企业,应每年向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财政部门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以税收贡献作为依据申请享受本县多个同类型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予以奖励。原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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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15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21日
鹿寨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鹿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总部落户我县,打造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引领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总部经济,推进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县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拥有或控股的下属企业不少于2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下属企业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我县现有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均可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第三条 建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鹿寨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县发改局、县科工贸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鹿寨经开区管委、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投促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鹿寨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科工贸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协调落实联席会议的相关决定。
第二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下列类型总部企业:
(一)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结合我县制造业发展优势和特点,鼓励林木深加工、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企业在我县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二)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鼓励国内外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旅游业、金融、物流信息化服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我县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三)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鼓励国内外批发、零售业等商贸流通业企业在我县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四)建筑工程总部企业。鼓励国内外拥有房建工程、市政工程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在我县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五)其他领域总部企业。除上述几类总部企业外,鼓励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农业、食品加工等其他行业企业(房地产除外)在我县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第五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条件
(一)申请认定为我县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产业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产业;
3. 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4. 拥有或控股的下属机构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1家为县外企业,其县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建筑工程类企业,其县外工程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
5. 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不迁离我县或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鹿寨县的纳税义务。
(二)各类总部企业认定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按不同类型,同时具备下列特定条件:
1.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总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3)上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2.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总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3.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总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3)上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达200万元以上。
4.建筑工程总部企业
(1)具有乙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2)上年度在我县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以上;
(3)上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达600万元以上。
5.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在我县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达100万元以上。
6.其他领域总部企业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总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满足下列第(一)或第(二)项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满足第(三)项条件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我县企业在我国境内A股、H股上市;
(二)在公布的上年度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名单中且在我县注册的企业。
(三)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经济贡献、带动就业方面成效突出,且属于我县重点培育发展的龙头企业,在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一事一议”申请认定。由企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综合评估,报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七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所需提交材料
(一)现有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鹿寨县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5项的承诺书原件;
4.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原件;
5.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6.下属企业名单、下属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下属企业机读档案材料、近三年的财务报告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设立或迁入我县的企业,除提交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前五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原件;
2.下属企业名单、下属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下属企业机读档案材料以及接受总部企业管理的确认函原件;
3.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原件;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按要求向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根据企业申报的总部类型,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向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核实企业相关情况,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形成初审意见。
(三)审核。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提交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核。
(四)公示。经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企业在鹿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批准。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批准公布。
第九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工作原则上在每年4月、8月集中进行。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十条 财政奖励政策
(一)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自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新投产)或新迁入落户我县的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经我县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按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县结算的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设立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经我县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可申请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每年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当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对比自认定以来最高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增量100%给予奖励,无增量的不奖励。
(三)设立总部企业突出贡献奖。经我县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扩大就业、招商引资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自认定后第三年起,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申请突出贡献奖,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
第十一条 完善服务配套
(一)完善金融服务。支持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总部企业扩大信贷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政策要求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因地制宜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探索通过银团贷款、集团授信、企业联保等方式满足总部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完善政务服务。为企业提供商事、税务等“一站式”服务,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总部企业事项,其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和有关协调工作,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将总部企业纳入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重点服务对象,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研究解决总部企业在我县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完善公共配套服务。提升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水平。在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县域公共服务方面,总部企业有需求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解决。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迁离我县或减少注册资本且须依法经营。否则,应自行全额退回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部企业资格自行终止,终止后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我县总部企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将依照该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送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总部企业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利益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利益,涉及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对经认定获得奖励资金的总部企业,应每年向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财政部门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以税收贡献作为依据申请享受本县多个同类型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予以奖励。原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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