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鹿寨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12 18:06
来源: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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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鹿寨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长输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机制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01号)要求,在我县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现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

一、行业现况

目前,鹿寨县执行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为4.55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为5.71立方米。

二、定价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长输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机制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01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13号)

(五)《关于广西鹿寨县天伦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的批复》(鹿发改价格〔20224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814号)

三、管道天然气价格方案分析

(一)居民管道天然气

1.分档气量。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卡表用户以购气量为计量依据。

2.计价周期。阶梯气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购气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3.计算单位。居民生活用气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4.多人口家庭用气量。对多人口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没有用于取暖及商业用途的,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增加第一、二档用气量60立方米年,超出部分按分档气量分档气价计算。

5.特殊用户。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价格的1.1倍执行。据桂发改价格规〔2021313号文,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适当免费气量不少于3立方米月。若每月实际用气量低于免费气量标准的,按实际用气量计算免收金额。

6.分档气价。各档气量价格按国家的规定实行超额累进加价,价格均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第一档为基础气价,执行政府定价。

第二档气价:为第一档气价的1.2倍。

第三档气价:为第一档气价的1.5倍。

(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

依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相关规定,对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实行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三)结合管道天然气单位配气成本、单位运营成本、上游购气价、周边县区气价水平、本县居民承受能力综合研判确定。

四、管道天然气价实施范围

此次燃气价格方案执行范围为城镇燃气管网供应的管道天然气(不含乡镇)。

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本次网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82318:00,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对方案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箱:lsj6812373@163.com

(二)传真号:0772-6821139

(三)书面意见请寄送至:柳州市鹿寨县创业路2号行政中心2楼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邮政编码:545600


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8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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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鹿寨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2 18:06 来源: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公开征求《鹿寨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长输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机制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01号)要求,在我县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现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

一、行业现况

目前,鹿寨县执行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为4.55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为5.71立方米。

二、定价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长输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机制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01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13号)

(五)《关于广西鹿寨县天伦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的批复》(鹿发改价格〔20224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814号)

三、管道天然气价格方案分析

(一)居民管道天然气

1.分档气量。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卡表用户以购气量为计量依据。

2.计价周期。阶梯气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购气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3.计算单位。居民生活用气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4.多人口家庭用气量。对多人口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没有用于取暖及商业用途的,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增加第一、二档用气量60立方米年,超出部分按分档气量分档气价计算。

5.特殊用户。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价格的1.1倍执行。据桂发改价格规〔2021313号文,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适当免费气量不少于3立方米月。若每月实际用气量低于免费气量标准的,按实际用气量计算免收金额。

6.分档气价。各档气量价格按国家的规定实行超额累进加价,价格均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第一档为基础气价,执行政府定价。

第二档气价:为第一档气价的1.2倍。

第三档气价:为第一档气价的1.5倍。

(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

依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相关规定,对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实行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三)结合管道天然气单位配气成本、单位运营成本、上游购气价、周边县区气价水平、本县居民承受能力综合研判确定。

四、管道天然气价实施范围

此次燃气价格方案执行范围为城镇燃气管网供应的管道天然气(不含乡镇)。

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本次网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82318:00,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对方案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箱:lsj6812373@163.com

(二)传真号:0772-6821139

(三)书面意见请寄送至:柳州市鹿寨县创业路2号行政中心2楼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邮政编码:545600


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8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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