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01.案例一:胡某贩卖阿普唑仑案
02.案例二:赵某贩卖麦角乙二胺案
03.案例三:潘某某贩卖“减肥药”案
04.案例四:叶某某等三人制造毒品案
05.案例五:刘某某贩卖“上头电子烟”案
06.案例六:王某某贩卖“蓝精灵”案
07.案例七:阿某某走私贩卖阿莫达非尼案
08.案例八:张某购买“*********”案
09.案例九:一起吸食曲马多导致精神活性物质精神病性障碍的戒毒人员处置案
10.案例十:大学生杨某某吸食曲马多行政复议案
11.案例十一:胡某不服社区戒毒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胡某贩卖阿普唑仑案
【关键词】
阿普唑仑药物滥用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曾因滥用精神药品泰勒宁被行政处罚,又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出售麻精药品的信息,并与购买人吴某某约定以人民币19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20粒阿普唑仑药片。后胡某以本人既往焦虑症病史至精神病医院以30元的价格骗配一盒阿普唑仑,并于2023年5月18日,将上述药品装入喜糖盒中,冒用他人名义从外省某市快递至上海市吸毒人员吴某某处。经称重、鉴定,上述药片净重2.47克,从中检出阿普唑仑成分。2023年6月17日,民警在外省某市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归案。
2023年8月28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诉讼。2023年9月20日,某区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胡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阿普唑仑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直接作用于神经系统,长期服用易成瘾。行为人利用既往病史骗取医院信任配得麻精药品后,加价贩卖给吸毒人员,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麻精药品的管理规定,更是犯罪行为。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麻精药品通过寄递领域流通的情况,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健全机制、通力合作,共同斩断毒品流通渠道。
案例二:赵某贩卖麦角乙二胺案
【关键词】
麦角乙二胺无实物毒品认定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023年1月,赵某先后购得俗称“邮票”的新型毒品(含麦角乙二胺成分)和毒品大麻叶(含四氢大麻酚成分),后多次将上述毒品贩卖给他人并从中牟利。2023年2月16日,赵某在其居住地被抓获。到案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放“邮票”毒品、大麻叶的地点进行辨认。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邮票”毒品9张(净重0.3克),大麻叶23包(净重200.8克)。
2023年6月9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赵某提起公诉,同时指控其系多次贩卖毒品,属犯罪情节严重,同年6月21日,某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麦角乙二胺简称LSD,是一种无色、无嗅、无味的液体,是一种强烈半人工致幻剂,常吸附于印有抽象艺术、动漫、纹身花纹等特殊图案的吸水纸上,俗称“邮票”。在我国被列入精神药品管制目录,属第一类精神药品。犯罪分子妄图以无接触式交易瞒天过海,但这种拙劣的伎俩根本逃不过禁毒民警的火眼金睛,即便涉案“邮票”已被买家吸食,司法机关仍通过完整的证据链将贩毒者绳之以法。
案例三:潘某某贩卖“减肥药”案
【关键词】
安非拉酮主观明知非法贩卖
【基本案情】
2020年9至12月期间,曾是医院心内科护士的潘某某明知德国“Tenuate Retard减肥药”(俗称“蓝胖子”)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不可售卖,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该“减肥药”广告,并通过微信聊天及收款方式向徐某某、蒋某某、孙某某等多人售卖。公安机关于案发后从徐某某、蒋某某处查扣到上述“减肥药”共计50粒,净重37.77克,经鉴定,从中检出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安非拉酮成分。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指控其系多次贩卖毒品,属犯罪情节严重。法院审理期间,潘某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4月28日,某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安非拉酮系国家第一类管制精神药品,长期使用、滥用易产生精神依赖,具有成瘾性和较大的毒副作用,具有毒品属性。此类新型毒品往往披着食用、药品的外衣,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一旦违规服用会在不知不觉中形成瘾癖,成为吸毒成瘾人员。为此,购买药品应通过正规渠道,面对诱人广告,必须时刻保持冷静和警惕,不购买、服用来路不明的药物,以防跳进“毒坑”。相关人员在从事代购、销售国外药品时亦要审慎为之,切实履行核查义务,认清随意代购、买卖国外药品存在的法律风险,避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检察机关将一如既往保持对涉麻精药品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打击力度,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构建更加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生民健康安全。
(来源:上海禁毒)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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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一:胡某贩卖阿普唑仑案
02.案例二:赵某贩卖麦角乙二胺案
03.案例三:潘某某贩卖“减肥药”案
04.案例四:叶某某等三人制造毒品案
05.案例五:刘某某贩卖“上头电子烟”案
06.案例六:王某某贩卖“蓝精灵”案
07.案例七:阿某某走私贩卖阿莫达非尼案
08.案例八:张某购买“*********”案
09.案例九:一起吸食曲马多导致精神活性物质精神病性障碍的戒毒人员处置案
10.案例十:大学生杨某某吸食曲马多行政复议案
11.案例十一:胡某不服社区戒毒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胡某贩卖阿普唑仑案
【关键词】
阿普唑仑药物滥用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曾因滥用精神药品泰勒宁被行政处罚,又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出售麻精药品的信息,并与购买人吴某某约定以人民币19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20粒阿普唑仑药片。后胡某以本人既往焦虑症病史至精神病医院以30元的价格骗配一盒阿普唑仑,并于2023年5月18日,将上述药品装入喜糖盒中,冒用他人名义从外省某市快递至上海市吸毒人员吴某某处。经称重、鉴定,上述药片净重2.47克,从中检出阿普唑仑成分。2023年6月17日,民警在外省某市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归案。
2023年8月28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诉讼。2023年9月20日,某区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胡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阿普唑仑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直接作用于神经系统,长期服用易成瘾。行为人利用既往病史骗取医院信任配得麻精药品后,加价贩卖给吸毒人员,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麻精药品的管理规定,更是犯罪行为。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麻精药品通过寄递领域流通的情况,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健全机制、通力合作,共同斩断毒品流通渠道。
案例二:赵某贩卖麦角乙二胺案
【关键词】
麦角乙二胺无实物毒品认定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023年1月,赵某先后购得俗称“邮票”的新型毒品(含麦角乙二胺成分)和毒品大麻叶(含四氢大麻酚成分),后多次将上述毒品贩卖给他人并从中牟利。2023年2月16日,赵某在其居住地被抓获。到案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放“邮票”毒品、大麻叶的地点进行辨认。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邮票”毒品9张(净重0.3克),大麻叶23包(净重200.8克)。
2023年6月9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赵某提起公诉,同时指控其系多次贩卖毒品,属犯罪情节严重,同年6月21日,某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麦角乙二胺简称LSD,是一种无色、无嗅、无味的液体,是一种强烈半人工致幻剂,常吸附于印有抽象艺术、动漫、纹身花纹等特殊图案的吸水纸上,俗称“邮票”。在我国被列入精神药品管制目录,属第一类精神药品。犯罪分子妄图以无接触式交易瞒天过海,但这种拙劣的伎俩根本逃不过禁毒民警的火眼金睛,即便涉案“邮票”已被买家吸食,司法机关仍通过完整的证据链将贩毒者绳之以法。
案例三:潘某某贩卖“减肥药”案
【关键词】
安非拉酮主观明知非法贩卖
【基本案情】
2020年9至12月期间,曾是医院心内科护士的潘某某明知德国“Tenuate Retard减肥药”(俗称“蓝胖子”)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不可售卖,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该“减肥药”广告,并通过微信聊天及收款方式向徐某某、蒋某某、孙某某等多人售卖。公安机关于案发后从徐某某、蒋某某处查扣到上述“减肥药”共计50粒,净重37.77克,经鉴定,从中检出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安非拉酮成分。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指控其系多次贩卖毒品,属犯罪情节严重。法院审理期间,潘某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4月28日,某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安非拉酮系国家第一类管制精神药品,长期使用、滥用易产生精神依赖,具有成瘾性和较大的毒副作用,具有毒品属性。此类新型毒品往往披着食用、药品的外衣,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一旦违规服用会在不知不觉中形成瘾癖,成为吸毒成瘾人员。为此,购买药品应通过正规渠道,面对诱人广告,必须时刻保持冷静和警惕,不购买、服用来路不明的药物,以防跳进“毒坑”。相关人员在从事代购、销售国外药品时亦要审慎为之,切实履行核查义务,认清随意代购、买卖国外药品存在的法律风险,避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检察机关将一如既往保持对涉麻精药品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打击力度,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构建更加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生民健康安全。
(来源:上海禁毒)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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