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管理和保护好大藤峡水利枢纽,切实保障工程综合效益发挥,统筹沿岸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水库高水平保护工作,水利部珠江委员会组织划定了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将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水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等规程规范,大藤峡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及有关批复等。
二、划界范围
我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库区。
库区管理及保护范围:
1.管理范围:以土地征用线划定,具体以初步设计阶段批复的土地征用线为基础,结合实施阶段实际征地范围、库区建设用地批复范围划定。
2.保护范围:原则是以库区管理范围线外延150米划定,局部结合实际情况调整。
三、管控要求
(一)在大藤峡水利枢纽(坝区及库区)管理范围内
1.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二)在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坝区及库区)保护范围内
1.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四、划界成果
我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成果详见附件(采用大地2000坐标系)。
若对本公告成果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鹿寨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一楼),联系电话:0772-6812605。
附件:鹿寨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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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管理和保护好大藤峡水利枢纽,切实保障工程综合效益发挥,统筹沿岸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水库高水平保护工作,水利部珠江委员会组织划定了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将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水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等规程规范,大藤峡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及有关批复等。
二、划界范围
我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库区。
库区管理及保护范围:
1.管理范围:以土地征用线划定,具体以初步设计阶段批复的土地征用线为基础,结合实施阶段实际征地范围、库区建设用地批复范围划定。
2.保护范围:原则是以库区管理范围线外延150米划定,局部结合实际情况调整。
三、管控要求
(一)在大藤峡水利枢纽(坝区及库区)管理范围内
1.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二)在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坝区及库区)保护范围内
1.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四、划界成果
我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成果详见附件(采用大地2000坐标系)。
若对本公告成果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鹿寨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一楼),联系电话:0772-6812605。
附件:鹿寨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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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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