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人社责限通〔2023〕2号 责令限期退回多领社保待遇款项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3-12-20 15:53
来源: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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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超(公民身份号码:452223XXXXXXXX001X):

经协查确认,您于 20208202010广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同时,2020 8月至 2020 12月在鹿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共计9624.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当您重新就业参保时,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您依然还在领取,此行为属于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您已于20221128日退回1629元,现尚需退回7995.6元,为做好多领待遇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鹿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已停发了您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现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通知您依法退回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款,现向您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在鹿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7995.6元退回本通知书指定账户。

三、逾期拒不退还的,我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将被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账户信息:

开户行:建设银行鹿寨县支行

名:鹿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号:450016XXXXXXXXXX0380

联系电话:0772-6832918

如有异议,可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或柳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失业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例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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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人社责限通〔2023〕2号 责令限期退回多领社保待遇款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12-20 15:53 来源: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胜超(公民身份号码:452223XXXXXXXX001X):

经协查确认,您于 20208202010广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同时,2020 8月至 2020 12月在鹿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共计9624.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当您重新就业参保时,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您依然还在领取,此行为属于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您已于20221128日退回1629元,现尚需退回7995.6元,为做好多领待遇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鹿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已停发了您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现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通知您依法退回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款,现向您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在鹿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7995.6元退回本通知书指定账户。

三、逾期拒不退还的,我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将被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账户信息:

开户行:建设银行鹿寨县支行

名:鹿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号:450016XXXXXXXXXX0380

联系电话:0772-6832918

如有异议,可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或柳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失业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例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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