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保障行洪及水利工程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鹿寨县水利局依法组织完成了对平山河朝阳村马头屯河段和拉沟河寨沙村桥头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修订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依据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制定的《广西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指导意见(试行)》《广西江河湖库管理范围界桩公告牌设立工作指南(试行)》《广西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及水域岸线功能区划电子标绘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
二、划定标准
(一)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至15米。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可将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相连地域30至50米划定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二)无堤防河道。有防洪规划的河道,按照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河道,按《防洪标准》(GB 50201-2014)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行洪河床确定。
(三)有相关成果河道。已批复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蓝线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保护地边界满足前述第1点、第2点标准的,可直接采用作为管理范围。
(四)涉水工程河道。河道内的水库、桥梁、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划定。
三、管理要求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水质、水生态、水环境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违者将依法从严查处。
四、公告内容
修订平山河朝阳村马头屯河段和拉沟河寨沙村桥头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
1.修订平山河(鹿寨县中渡镇朝阳村马头屯河段)干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2.修订拉沟河(鹿寨县寨沙镇寨沙村桥头河段)干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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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保障行洪及水利工程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鹿寨县水利局依法组织完成了对平山河朝阳村马头屯河段和拉沟河寨沙村桥头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修订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依据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制定的《广西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指导意见(试行)》《广西江河湖库管理范围界桩公告牌设立工作指南(试行)》《广西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及水域岸线功能区划电子标绘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
二、划定标准
(一)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至15米。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可将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相连地域30至50米划定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二)无堤防河道。有防洪规划的河道,按照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河道,按《防洪标准》(GB 50201-2014)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行洪河床确定。
(三)有相关成果河道。已批复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蓝线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保护地边界满足前述第1点、第2点标准的,可直接采用作为管理范围。
(四)涉水工程河道。河道内的水库、桥梁、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划定。
三、管理要求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水质、水生态、水环境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违者将依法从严查处。
四、公告内容
修订平山河朝阳村马头屯河段和拉沟河寨沙村桥头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
1.修订平山河(鹿寨县中渡镇朝阳村马头屯河段)干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2.修订拉沟河(鹿寨县寨沙镇寨沙村桥头河段)干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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