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鹿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鹿政规〔2023〕1号)规定,为做好2023年我县公租房报名工作,确保报名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范围
(一)保障对象
1.本地户籍家庭。按家庭户申请,户籍所辖地为鹿寨镇城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政通、鹿化社区(下同)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单身户申请的,还应当年满18周岁;
2.外来务工家庭。按家庭户申请,在鹿寨镇城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政通、鹿化社区实际居住、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自申请当月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含)以上;
3.新就业人员。按家庭户申请,在鹿寨镇城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政通、鹿化社区实际居住、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自申请当月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中专和普通高校毕业不满5年(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二)收入水平
1.经县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本地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本地城市低保、本地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2.中等偏下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676元/人•月;
3.新就业职工收入低于3212元/人•月。
(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属于企业法人、公司股东或个体工商户等;
2.承租公有住房及享受福利政策性住房及住房补贴的家庭。
二、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10月12日。
(二)报名方式
本地户籍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所辖社区递交申请,非本地户籍家庭向鹿寨镇实际居住地所辖社区递交申请,申请表格也可从鹿寨政府网自行下载。
网址:http://www.luzhai.gov.cn
三、实物保障
(一)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保障家庭按照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地城市低保或本地城市低收入家庭,特殊家庭且住房条件属于保障对象的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二)实物配租标准。一人户,父子或母女家庭配租单间或一房一厅;父女或母子家庭,三人及以上户配租两房一厅;
(三)租金收取标准。本地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本地城市低保、本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按0.6元/㎡•月,其他收入水平家庭按4.6元/㎡•月。
四、货币补贴
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保障家庭未能安排实物配租的,分批次发放货币补贴。发放标准为:
(一)无房家庭最低为:2160元/年,最高为:3000元/年。
(二)有房家庭:年租赁补贴金额=6元×(1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家庭人数×12月,最高不超过3000元/年。
(三)已享受实物配租家庭不能同时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五、法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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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鹿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鹿政规〔2023〕1号)规定,为做好2023年我县公租房报名工作,确保报名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范围
(一)保障对象
1.本地户籍家庭。按家庭户申请,户籍所辖地为鹿寨镇城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政通、鹿化社区(下同)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单身户申请的,还应当年满18周岁;
2.外来务工家庭。按家庭户申请,在鹿寨镇城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政通、鹿化社区实际居住、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自申请当月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含)以上;
3.新就业人员。按家庭户申请,在鹿寨镇城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政通、鹿化社区实际居住、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自申请当月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中专和普通高校毕业不满5年(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二)收入水平
1.经县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本地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本地城市低保、本地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2.中等偏下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676元/人•月;
3.新就业职工收入低于3212元/人•月。
(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属于企业法人、公司股东或个体工商户等;
2.承租公有住房及享受福利政策性住房及住房补贴的家庭。
二、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10月12日。
(二)报名方式
本地户籍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所辖社区递交申请,非本地户籍家庭向鹿寨镇实际居住地所辖社区递交申请,申请表格也可从鹿寨政府网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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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物保障
(一)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保障家庭按照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地城市低保或本地城市低收入家庭,特殊家庭且住房条件属于保障对象的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二)实物配租标准。一人户,父子或母女家庭配租单间或一房一厅;父女或母子家庭,三人及以上户配租两房一厅;
(三)租金收取标准。本地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本地城市低保、本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按0.6元/㎡•月,其他收入水平家庭按4.6元/㎡•月。
四、货币补贴
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保障家庭未能安排实物配租的,分批次发放货币补贴。发放标准为:
(一)无房家庭最低为:2160元/年,最高为:3000元/年。
(二)有房家庭:年租赁补贴金额=6元×(1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家庭人数×12月,最高不超过3000元/年。
(三)已享受实物配租家庭不能同时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五、法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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