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规〔2023〕5号:关于公布2023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7 17:45
来源: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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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各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鹿寨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适用原则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县辖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在本通知印发前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该项目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仍按原获批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鹿寨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适用于鹿寨县辖区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鹿寨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在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1. 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

2. 果树类补偿标准

3. 成片林木类补偿标准

4.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5.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6.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7. 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20236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27      

附件1

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水稻

4100


糖料蔗(秋植蔗)

3500


桑树

6500-10000

按长势情况在标准范围内补偿

马蹄、茨菇

6200-8200

根据作物品质高低确定补偿标准

莲藕(藕塘种植)

6600


淮山

8000


旱地作物

旱烟、绿豆、黄豆、芝麻

3500


花生、红薯、木薯、凉薯、高粱

3200


玉米、马铃薯、

萝卜、旱芋、水芋、南瓜、冬瓜

4000


白菜、小白菜、芥菜及甘蓝类蔬菜

4200


豆角、四季豆、

丝瓜、茄子、辣椒、西红柿等茄果类蔬菜

6200

枸杞菜

8200-12500

按管护及生长情况在标准范围内补偿

葱、蒜、韭菜等蔬菜及生姜

8000


西瓜、香瓜

5200-7200

根据作物品质高低确定补偿标准

鱼塘

8000-10000

根据鱼苗品质及种类在标准范围内补偿

备注:1.本规定未列出农作物参照以上相近的农作物标准执行

2.特殊养殖鱼塘(如鳖)的补偿,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专业部门评估补偿。

3.以上附着物应符合一般种植密度,否则按实际密度进行折算。


附件2

果树类补偿标准

果树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橙子、柑桔类等

种植未满1

42

每亩限株160株以下

种植满1年,未满2

74

68

62

种植满2年,未满3

105

95

85

每亩限株140株以下

种植满3年,初挂果

245

195

140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305

260

19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

种植满5年以上,丰产期

420

360

300

龙眼、杨梅、柚子、柿子、板栗

种植未满1

45

每亩限株160株以下

种植满1年,未满2

80

75

70

种植满2年,未满3

120

110

100

每亩限株140株以下

种植满3年,初挂果

260

210

160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380

330

25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房前屋后20年以上的零星果树按1000/

种植满5年以上,未满10年,丰产期

480

430

380

种植满10年,未满20年,丰产期

550

500

450

砂糖橘、沃柑

种植未满1

50

每亩限株160株以下

种植满1年,未满2

90

80

70


种植满2年,未满3

150

140

120

每亩限株140株以下

种植满3年,初挂果

330

280

230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380

330

28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

种植满5年以上,丰产期

480

430

380

梨、李、枇杷、枣、黄皮果、桃、山楂等

种植未满1

40

每亩限株140株以下

种植满1年,未满2

80

75

70

种植满2年,未满3

110

90

80

种植满3年,初挂果

210

160

14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260

210

160

种植满5年以上,丰产期

310

260

210

葡萄

种植未满1

30

每亩限株320株以下

种植1

70

60

50

种植2年,初挂果

120

100

80

种植3年以上,丰产期

170

150

130

百香果、罗汉果

10000/

8000/

6000/


芭蕉

3000-780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

25-65/

零星果树且高度为1.5米以上,按株计算

备注:1.果树类别标准划分:

一类:高产高质、长势良好,达到农业示范项目的标准;

二类:长势一般;

三类:管理不善、长势差、挂果率低。

2.按零星种植计算补偿的,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每亩限株数量。如果种植密度超过每亩限株

数量的,按每亩限株数计算补偿费。

3.本规定未列果树参照以上价值相近的果树标准执行。

附件3

成片林木类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成片竹林

5000-8000

按品种区分补偿标准

用材林(松树、杉树)

成林:胸径小于14cm

8000

分树种依据实际生长状况和合理保留密度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胸径14-18cm

8500-11000

胸径19-22cm

11000-13000

胸径23-24cm

13000-15000

胸径大于24cm

16000

桉树

成林:胸径小于14cm

6500

胸径14-18cm

7000-10000

胸径19-22cm

10000-12000

胸径23-24cm

12000-14000

胸径大于24cm

15000

薪炭林

3500-6000

3年以下新造林

1200-3500

中、幼林

4500-7000

成林水栀子(黄栀子)

4600-8000

实际生长状况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油茶树

5年以内

5000-8000

5年以上

8000-15000

苗圃

苗木高1.5米及以上

14000


苗木高1.5米以下

12000


桂花树

胸径1-5cm

15000-20000

为苗木,每亩种植应达到500株以上

胸径6-10cm

20000-30000

每亩种植应达400株以上

胸径11cm以上

30000-40000

每亩种植应达250株以上

樟树、榕树、天竺桂、洋紫荆、木棉、幌伞枫等绿化树、风景树

胸径1-5cm

15000-18000

为苗木,每亩种植应达到500株以上

胸径6-10cm

18000-25000

每亩种植应达400株以上

胸径11cm以上

25000-35000

每亩种植应达250株以上

备注:1.以上未列农作物、经济林木等参照以上近似品种标准补偿

2.凡套、混种粮食作物或成片经济林木的,其青苗补偿以主要种植农作物补偿为准,主要

农作物按100%执行,次农作物按50%标准补偿,其他农作物补偿以此类推

3.园林苗圃的定性:园林苗圃应该具有完整的灌溉(喷淋)设施,尤其重要的是有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林部门的林木(种苗)经营许可、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才能定性为园林苗圃

4.以上附着物应符合一般种植密度,否则按一般种植密度比例进行折算。

附件4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桂花树

胸径1cm以下

4/

胸径超过16cm的,单独评估定价

胸径1-2cm

5-10/

胸径3-6cm

30-120/

胸径7-10cm1.5米以上冠幅)

350-500/

胸径11-15cm2米以上冠幅)

800-1500/

樟树、榕树、天竺桂等绿化树风景树

胸径1-2cm

6-12/

胸径3-5cm

25-60/

胸径6-10cm1.5米以上冠幅)

80-200/

胸径11-15cm2米以上冠幅)

200-400/

竹子

大丛(50株以上)

650/


中丛(20-50株)

300/


小丛(20株以内)

70-120/


速生尾叶桉

1-5cm

10/


5-7cm

20/


7-10cm

30/


10-13cm

40/


13-15cm

50/


15cm以上

70/


苦练树等其他杂树

1-5cm

10/


5-7cm

20/


7-10cm

30/


10-12cm

35/


12-15cm

60/


15-18cm

90/


18-20cm

140/


20cm以上

150/

每增加2cm,则增加25

说明:1.林木、苗木胸径测量方法:按离地面130cm处测量。

2.零星树木补偿中树木种植株数为10/亩。

3.对种植密度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林部门界定合理株数。

4.名贵古树木应优先考虑保留和移栽,按实际移栽成本进行补偿,确无法移栽,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专业部门评估。

备注:本补偿标准没有列出的果木、树木,可参照相关规定或近似的果木、苗木核定补偿标准。

附件5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房屋

使用性质

补偿标准(元/m²

有证

无证

砖混

住宅

1300

250

砖木

住宅(18墙或以上,小青瓦面)

1000

200

住宅(18墙或以上,石棉瓦面)

800

住宅(12墙,小青瓦面)

800

200

住宅(12墙,石棉瓦面)

600

泥瓦

住宅

900

200

附房

砖木结构小青瓦面(檐高2m以上)

600

140

砖木结构石棉瓦面(檐高2m以上)

550

泥瓦

550

养殖房

砖、泥瓦(规模养殖)

200-400

简易房

檐高2m以下

250

60

简易钢架棚


150

砖窑


580

宅基地


580

备注:1.根据不同房屋的使用年限确定房屋的折旧成新度。砖混结构的使用年限70年,砖木结构的使用年限50年。房屋折旧成新不得低于八成,每降低一度成新相应每平方米减50元。

2.砖木、泥瓦结构有二层的,二层以上的单层高度按2.8m以上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3.对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砖混结构或者砖木结构)能齐全结构合理、房屋层高大于2.5m以上,并且是在长期使用属于生产、生活必备的房屋,经村委会、乡()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确认为唯一住宅的,视为有证,每户房屋占地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50

m²,超出的部分占地面积按无证处理。

4.县城规划内的集体房屋由专业部门评估,参照国有房屋的补偿标准实行。

5.主房含住房、厨房和卫生间

6.房屋有证是指因自然资源或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使用证。

7.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8.住宅补偿标准包含1.2m内基础,超出部分按宅基地基础计算。

9.养殖房根据建筑结构、功能、造价、成新率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附件6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一、电力设施(室外)




22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4.6


38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7


1万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10


迁移变压器

/千伏安

400


水泥电杆长8米以下(含8米)

/

700


水泥电杆长8米以上

/

1100


渗油木电杆

/

100


石质电杆

/

100


木质电杆

/

95


铜芯电线

/m

7


铝芯电线

/m

5


三相电线

/m

9


新种电杆

电线杆

/

420-860


稳定牵引线


/

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二、水利设施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水柜

/m³

300

水柜的认定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地头水柜(水池)集雨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水农水[1999]60)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固定贫困县地头水柜(水池)集雨节凄扶贫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扶领发[2000]4号)规定为准

水池

/m³

115


水井深5-10m

/

5000


水井深10m以上

/

5000-8000


机井(30m以上深井)

/m

400

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水利部门和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意见

塑料蓄水桶

/m³

200


不锈钢蓄水桶

/m³

300


三、其他设施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沼气池

/m³

560-650


铁水管

/m

11-23

视管径大小

塑料水管

/m

10-20

生活用水管视管径大小和材质

胶水管

/m

6-11

管视管径大小和材质

晒场、道路

/m²

90

水泥

/m²

50

三合土

水渠

/m³

230

砖墙

/m³

300

片石墙

排水沟

/m

120

/m

170

片石

砖石化粪池

/m³

460


土粪池

/m³

60


葡萄棚架

/

4000-15000

钢架棚(视材质规格区分)

/

2500

水泥柱

/

1000

铁线架

独立水表

/

350

迁移安装费

独立电表

/

290

迁移安装费

固定电话

/

180

迁移安装费

闭路电视

/

400

迁移安装费

空调

/

350

迁移安装费

房屋水电装修

/m²

80-120

补偿费

喷灌系统

/

1000-3000

标准化建设

滴灌系统

/

1000-3000

标准化建设

坟墓

金坛

/

2600

双坟按两个基准坟墓标准补偿

基准坟墓

/

5200

墓碑

/

2100-5200

--坟墓附属构建物

/

按附属构建筑物标准补偿

围墙

18墙红砖

/m²

120


24墙红砖

/m²

160


片石

/m²

270


水泥砖

/m²

110


煤渣砖

/m²

65


泥砖泥墙

/m²

45


半截砖

/m²

30


片石基础

/m³

270

片石

备注:表中未列入设施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场价进行测算。


附件7

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项目

补偿标准

项目

补偿标准

地面

地板砖(普通)

80/m²

拉闸门、卷帘门(窗)

200/m²

地板砖(中档)

120-150/m²

防盗门

1200-2000/

地板砖(高档)

150-200/m²

实木复合门

630-1200/

实木地板(普通/含复合地板)

150-200/m²

实木合页大门

450/m²

实木地板(中档)

250-300/m²

塑钢门

300/

花岗岩地板砖

120-150/m²

普通铁门

580-1150/

大理石地板砖

120/m²

包门

505/

水磨石地面

60-100/m²

铁栅门

150/m²

吊顶

木吊顶

200/m²

高档大门

5000-12000/

石膏吊顶

100/m²

实木大门

1000-3000/

埃特板吊顶

90/m²

塑钢窗、铝合金窗

200/m²

塑扣板

80/m²

塑钢、铝合金纱窗

60/m²

铝扣板

150-250/m²

包窗

150/m²

木线边

40/m

铁制防盗网

80/m²

石膏边

15/m

不锈钢防盗网

120/m²

内墙

瓷砖墙

90/m²

其他

普通雨棚(塑料)

120/m²

木墙裙

120/m²

铝制雨棚

150/m²

刷涂料

18/m²

琉璃瓦

120/m²

墙纸

45/m²

铁制扶手

120/m

文化石

120/m²

不锈钢扶手

180/m

玻璃幕墙

200-240/m²

木质扶手

250-350/m

腻子

16/m²

木制壁柜

310/m²

埃特板隔墙

70/m²

订制衣柜

1000-1500/m²

外墙

墙砖

90/m²

广告牌、灯箱

90-120/m²

彩色涂料

40/m²

铁艺制品

200/m²

厨卫

大理石橱柜

800-1200/m

水泥雨棚

300/m²

中档橱柜

1500-2000/m




高档橱柜

2500-4000/m




浴缸

800/




洗手盆

170-300/




油烟柜

630-1000/




备注:1.表中价格已包含成新、工料等费用

2.铁门(规格90×195cm)一栏,超规格部分进行折算补偿

3.非住宅房屋的装饰装修可参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4.对住房补偿价格有异议的,以房屋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5.特殊的建筑物、构筑物个案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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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规〔2023〕5号:关于公布2023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7 17:45 来源: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各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鹿寨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适用原则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县辖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在本通知印发前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该项目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仍按原获批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鹿寨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适用于鹿寨县辖区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鹿寨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在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1. 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

2. 果树类补偿标准

3. 成片林木类补偿标准

4.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5.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6.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7. 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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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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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水稻

4100


糖料蔗(秋植蔗)

3500


桑树

6500-10000

按长势情况在标准范围内补偿

马蹄、茨菇

6200-8200

根据作物品质高低确定补偿标准

莲藕(藕塘种植)

6600


淮山

8000


旱地作物

旱烟、绿豆、黄豆、芝麻

3500


花生、红薯、木薯、凉薯、高粱

3200


玉米、马铃薯、

萝卜、旱芋、水芋、南瓜、冬瓜

4000


白菜、小白菜、芥菜及甘蓝类蔬菜

4200


豆角、四季豆、

丝瓜、茄子、辣椒、西红柿等茄果类蔬菜

6200

枸杞菜

8200-12500

按管护及生长情况在标准范围内补偿

葱、蒜、韭菜等蔬菜及生姜

8000


西瓜、香瓜

5200-7200

根据作物品质高低确定补偿标准

鱼塘

8000-10000

根据鱼苗品质及种类在标准范围内补偿

备注:1.本规定未列出农作物参照以上相近的农作物标准执行

2.特殊养殖鱼塘(如鳖)的补偿,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专业部门评估补偿。

3.以上附着物应符合一般种植密度,否则按实际密度进行折算。


附件2

果树类补偿标准

果树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橙子、柑桔类等

种植未满1

42

每亩限株160株以下

种植满1年,未满2

74

68

62

种植满2年,未满3

105

95

85

每亩限株140株以下

种植满3年,初挂果

245

195

140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305

260

19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

种植满5年以上,丰产期

420

360

300

龙眼、杨梅、柚子、柿子、板栗

种植未满1

45

每亩限株160株以下

种植满1年,未满2

80

75

70

种植满2年,未满3

120

110

100

每亩限株140株以下

种植满3年,初挂果

260

210

160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380

330

25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房前屋后20年以上的零星果树按1000/

种植满5年以上,未满10年,丰产期

480

430

380

种植满10年,未满20年,丰产期

550

500

450

砂糖橘、沃柑

种植未满1

50

每亩限株160株以下

种植满1年,未满2

90

80

70


种植满2年,未满3

150

140

120

每亩限株140株以下

种植满3年,初挂果

330

280

230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380

330

28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

种植满5年以上,丰产期

480

430

380

梨、李、枇杷、枣、黄皮果、桃、山楂等

种植未满1

40

每亩限株140株以下

种植满1年,未满2

80

75

70

种植满2年,未满3

110

90

80

种植满3年,初挂果

210

160

14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260

210

160

种植满5年以上,丰产期

310

260

210

葡萄

种植未满1

30

每亩限株320株以下

种植1

70

60

50

种植2年,初挂果

120

100

80

种植3年以上,丰产期

170

150

130

百香果、罗汉果

10000/

8000/

6000/


芭蕉

3000-780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

25-65/

零星果树且高度为1.5米以上,按株计算

备注:1.果树类别标准划分:

一类:高产高质、长势良好,达到农业示范项目的标准;

二类:长势一般;

三类:管理不善、长势差、挂果率低。

2.按零星种植计算补偿的,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每亩限株数量。如果种植密度超过每亩限株

数量的,按每亩限株数计算补偿费。

3.本规定未列果树参照以上价值相近的果树标准执行。

附件3

成片林木类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成片竹林

5000-8000

按品种区分补偿标准

用材林(松树、杉树)

成林:胸径小于14cm

8000

分树种依据实际生长状况和合理保留密度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胸径14-18cm

8500-11000

胸径19-22cm

11000-13000

胸径23-24cm

13000-15000

胸径大于24cm

16000

桉树

成林:胸径小于14cm

6500

胸径14-18cm

7000-10000

胸径19-22cm

10000-12000

胸径23-24cm

12000-14000

胸径大于24cm

15000

薪炭林

3500-6000

3年以下新造林

1200-3500

中、幼林

4500-7000

成林水栀子(黄栀子)

4600-8000

实际生长状况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油茶树

5年以内

5000-8000

5年以上

8000-15000

苗圃

苗木高1.5米及以上

14000


苗木高1.5米以下

12000


桂花树

胸径1-5cm

15000-20000

为苗木,每亩种植应达到500株以上

胸径6-10cm

20000-30000

每亩种植应达400株以上

胸径11cm以上

30000-40000

每亩种植应达250株以上

樟树、榕树、天竺桂、洋紫荆、木棉、幌伞枫等绿化树、风景树

胸径1-5cm

15000-18000

为苗木,每亩种植应达到500株以上

胸径6-10cm

18000-25000

每亩种植应达400株以上

胸径11cm以上

25000-35000

每亩种植应达250株以上

备注:1.以上未列农作物、经济林木等参照以上近似品种标准补偿

2.凡套、混种粮食作物或成片经济林木的,其青苗补偿以主要种植农作物补偿为准,主要

农作物按100%执行,次农作物按50%标准补偿,其他农作物补偿以此类推

3.园林苗圃的定性:园林苗圃应该具有完整的灌溉(喷淋)设施,尤其重要的是有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林部门的林木(种苗)经营许可、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才能定性为园林苗圃

4.以上附着物应符合一般种植密度,否则按一般种植密度比例进行折算。

附件4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桂花树

胸径1cm以下

4/

胸径超过16cm的,单独评估定价

胸径1-2cm

5-10/

胸径3-6cm

30-120/

胸径7-10cm1.5米以上冠幅)

350-500/

胸径11-15cm2米以上冠幅)

800-1500/

樟树、榕树、天竺桂等绿化树风景树

胸径1-2cm

6-12/

胸径3-5cm

25-60/

胸径6-10cm1.5米以上冠幅)

80-200/

胸径11-15cm2米以上冠幅)

200-400/

竹子

大丛(50株以上)

650/


中丛(20-50株)

300/


小丛(20株以内)

70-120/


速生尾叶桉

1-5cm

10/


5-7cm

20/


7-10cm

30/


10-13cm

40/


13-15cm

50/


15cm以上

70/


苦练树等其他杂树

1-5cm

10/


5-7cm

20/


7-10cm

30/


10-12cm

35/


12-15cm

60/


15-18cm

90/


18-20cm

140/


20cm以上

150/

每增加2cm,则增加25

说明:1.林木、苗木胸径测量方法:按离地面130cm处测量。

2.零星树木补偿中树木种植株数为10/亩。

3.对种植密度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林部门界定合理株数。

4.名贵古树木应优先考虑保留和移栽,按实际移栽成本进行补偿,确无法移栽,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专业部门评估。

备注:本补偿标准没有列出的果木、树木,可参照相关规定或近似的果木、苗木核定补偿标准。

附件5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房屋

使用性质

补偿标准(元/m²

有证

无证

砖混

住宅

1300

250

砖木

住宅(18墙或以上,小青瓦面)

1000

200

住宅(18墙或以上,石棉瓦面)

800

住宅(12墙,小青瓦面)

800

200

住宅(12墙,石棉瓦面)

600

泥瓦

住宅

900

200

附房

砖木结构小青瓦面(檐高2m以上)

600

140

砖木结构石棉瓦面(檐高2m以上)

550

泥瓦

550

养殖房

砖、泥瓦(规模养殖)

200-400

简易房

檐高2m以下

250

60

简易钢架棚


150

砖窑


580

宅基地


580

备注:1.根据不同房屋的使用年限确定房屋的折旧成新度。砖混结构的使用年限70年,砖木结构的使用年限50年。房屋折旧成新不得低于八成,每降低一度成新相应每平方米减50元。

2.砖木、泥瓦结构有二层的,二层以上的单层高度按2.8m以上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3.对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砖混结构或者砖木结构)能齐全结构合理、房屋层高大于2.5m以上,并且是在长期使用属于生产、生活必备的房屋,经村委会、乡()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确认为唯一住宅的,视为有证,每户房屋占地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50

m²,超出的部分占地面积按无证处理。

4.县城规划内的集体房屋由专业部门评估,参照国有房屋的补偿标准实行。

5.主房含住房、厨房和卫生间

6.房屋有证是指因自然资源或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使用证。

7.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8.住宅补偿标准包含1.2m内基础,超出部分按宅基地基础计算。

9.养殖房根据建筑结构、功能、造价、成新率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附件6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一、电力设施(室外)




22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4.6


38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7


1万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10


迁移变压器

/千伏安

400


水泥电杆长8米以下(含8米)

/

700


水泥电杆长8米以上

/

1100


渗油木电杆

/

100


石质电杆

/

100


木质电杆

/

95


铜芯电线

/m

7


铝芯电线

/m

5


三相电线

/m

9


新种电杆

电线杆

/

420-860


稳定牵引线


/

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二、水利设施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水柜

/m³

300

水柜的认定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地头水柜(水池)集雨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水农水[1999]60)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固定贫困县地头水柜(水池)集雨节凄扶贫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扶领发[2000]4号)规定为准

水池

/m³

115


水井深5-10m

/

5000


水井深10m以上

/

5000-8000


机井(30m以上深井)

/m

400

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水利部门和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意见

塑料蓄水桶

/m³

200


不锈钢蓄水桶

/m³

300


三、其他设施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沼气池

/m³

560-650


铁水管

/m

11-23

视管径大小

塑料水管

/m

10-20

生活用水管视管径大小和材质

胶水管

/m

6-11

管视管径大小和材质

晒场、道路

/m²

90

水泥

/m²

50

三合土

水渠

/m³

230

砖墙

/m³

300

片石墙

排水沟

/m

120

/m

170

片石

砖石化粪池

/m³

460


土粪池

/m³

60


葡萄棚架

/

4000-15000

钢架棚(视材质规格区分)

/

2500

水泥柱

/

1000

铁线架

独立水表

/

350

迁移安装费

独立电表

/

290

迁移安装费

固定电话

/

180

迁移安装费

闭路电视

/

400

迁移安装费

空调

/

350

迁移安装费

房屋水电装修

/m²

80-120

补偿费

喷灌系统

/

1000-3000

标准化建设

滴灌系统

/

1000-3000

标准化建设

坟墓

金坛

/

2600

双坟按两个基准坟墓标准补偿

基准坟墓

/

5200

墓碑

/

2100-5200

--坟墓附属构建物

/

按附属构建筑物标准补偿

围墙

18墙红砖

/m²

120


24墙红砖

/m²

160


片石

/m²

270


水泥砖

/m²

110


煤渣砖

/m²

65


泥砖泥墙

/m²

45


半截砖

/m²

30


片石基础

/m³

270

片石

备注:表中未列入设施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场价进行测算。


附件7

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项目

补偿标准

项目

补偿标准

地面

地板砖(普通)

80/m²

拉闸门、卷帘门(窗)

200/m²

地板砖(中档)

120-150/m²

防盗门

1200-2000/

地板砖(高档)

150-200/m²

实木复合门

630-1200/

实木地板(普通/含复合地板)

150-200/m²

实木合页大门

450/m²

实木地板(中档)

250-300/m²

塑钢门

300/

花岗岩地板砖

120-150/m²

普通铁门

580-1150/

大理石地板砖

120/m²

包门

505/

水磨石地面

60-100/m²

铁栅门

150/m²

吊顶

木吊顶

200/m²

高档大门

5000-12000/

石膏吊顶

100/m²

实木大门

1000-3000/

埃特板吊顶

90/m²

塑钢窗、铝合金窗

200/m²

塑扣板

80/m²

塑钢、铝合金纱窗

60/m²

铝扣板

150-250/m²

包窗

150/m²

木线边

40/m

铁制防盗网

80/m²

石膏边

15/m

不锈钢防盗网

120/m²

内墙

瓷砖墙

90/m²

其他

普通雨棚(塑料)

120/m²

木墙裙

120/m²

铝制雨棚

150/m²

刷涂料

18/m²

琉璃瓦

120/m²

墙纸

45/m²

铁制扶手

120/m

文化石

120/m²

不锈钢扶手

180/m

玻璃幕墙

200-240/m²

木质扶手

250-350/m

腻子

16/m²

木制壁柜

310/m²

埃特板隔墙

70/m²

订制衣柜

1000-1500/m²

外墙

墙砖

90/m²

广告牌、灯箱

90-120/m²

彩色涂料

40/m²

铁艺制品

200/m²

厨卫

大理石橱柜

800-1200/m

水泥雨棚

300/m²

中档橱柜

1500-2000/m




高档橱柜

2500-4000/m




浴缸

800/




洗手盆

170-300/




油烟柜

630-1000/




备注:1.表中价格已包含成新、工料等费用

2.铁门(规格90×195cm)一栏,超规格部分进行折算补偿

3.非住宅房屋的装饰装修可参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4.对住房补偿价格有异议的,以房屋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5.特殊的建筑物、构筑物个案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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