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28日
鹿寨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正、副职等国家工作人员。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宣誓组织
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监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受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宣誓仪式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
四、宣誓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二)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三)主持人宣读县人民政府任命文件;
(四)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
(五)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五、宣誓形式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县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进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
(一)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在宣誓人中指定1名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齐声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和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二)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报出姓名。
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六、宣誓有关要求
(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设立宪法宣誓台,宣誓台中心位置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宣誓仪式公开进行。
(三)宣誓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衣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四)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同意,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五)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或者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的,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六)进行宣誓时,可以根据宣誓人员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任职单位代表、其他人员代表出席宣誓仪式,并可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印发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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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28日
鹿寨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正、副职等国家工作人员。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宣誓组织
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监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受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宣誓仪式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
四、宣誓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二)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三)主持人宣读县人民政府任命文件;
(四)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
(五)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五、宣誓形式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县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进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
(一)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在宣誓人中指定1名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齐声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和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二)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报出姓名。
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六、宣誓有关要求
(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设立宪法宣誓台,宣誓台中心位置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宣誓仪式公开进行。
(三)宣誓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衣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四)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同意,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五)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或者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的,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六)进行宣誓时,可以根据宣誓人员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任职单位代表、其他人员代表出席宣誓仪式,并可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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