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鹿寨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1月28日
鹿寨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证政府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桂政发〔2019〕3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柳政发〔2007〕79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鹿政发〔2023〕1号),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包括: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县人民政府议事的指导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坚决执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重大决定和重要决议;坚持程序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一、组成人员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出席人员范围: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人员范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正科级机构主要负责人;邀请人员范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县政协秘书长,县委办公室1名副主任,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各工作部门及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需要,范围可扩大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股室负责人作为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县人大、县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会前准备
(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提出,必要时须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会务等相关筹备工作。
四、会议召开
(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三)出席全体会议的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
五、有关要求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同时,根据会议需要,起草、整理会议纪要。
(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有关事项需对外宣传的,由新闻单位拟定新闻稿和录制新闻,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播发。
(三)按照分工负责和各尽其责的要求,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室抓好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督办协调工作。
第三章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一、组成人员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出席人员范围: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人员范围:县人大常委会1名副主任,县政协1名副主席,县人武部政委,县委办公室1名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以及议题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安排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有关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是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或是涉及某一方面的重要决策及重大行政措施等。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报请柳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县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中长期规划及其报告,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属于县人大职权范围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研究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由县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定。
(七)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国有投资企业等重要请示事项。
(八)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平台公司等请示县人民政府拨付一般公共预算调整资金超过30万元以上,对政府性基金调整资金超过30万元以上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涉及供水、供电、供气、排污、交通管制等重大民生事项。
(十)县长认为应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题的收集与审批
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相关部门必须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经县长签字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股做好议题的收集汇总工作。会议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定后报请县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决定;属于县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需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县长提出。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
(二)县人民政府领导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
(三)县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能够决定的问题。
(四)会前未经协商、协调和论证的问题。
(五)其他不符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
四、会前准备
(一)凡拟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牵头部门应提前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汇报。对请示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凡涉及有关乡镇或部门的,会前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若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时,应将分歧意见如实列出,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以供会议讨论确定。拟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县司法局在会前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会议议题要适量,特殊情况或重要问题视情况确定议题数量。凡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提出、未经协调的事项,一般不予讨论。
(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议题汇报部门应提前做好汇报准备,按要求准备会议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五、会议召开
(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遇重要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三)出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须达到半数以上,出席会议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
(四)议题主汇报人必须是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县领导的,由分管负责人进行汇报),发言要开门见山,原则上不得超5分钟,其他补充发言不得超过3分钟。发言和讨论时,均不得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除特殊情况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外,对超过限定时间或离题的,会议主持人可及时提示或中断其发言,以保证会议有充分时间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定。
(五)列席会议人员发言或讨论问题时,要严肃认真,简明扼要,紧扣议题。反映情况、提出问题要准确,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会议议定事项以集体决议为准。
六、会议记录和纪要整理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股负责记录,并在会后起草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七、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会议一旦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得拖延不办,贻误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根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于会后2个工作日按程序核发。
(三)县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催办、督办,必要时可向承办部门下发督办通知,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结果。
(四)县政府督查室一般每月分解督办一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抓好落实。
八、有关要求
(一)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接待来访,不得随意频繁出入会场或在会场接听手机,影响会场秩序。
(二)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需对外宣传的,由新闻单位拟定的新闻稿和录制的新闻,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播发。
(三)每次会议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将会议的全部材料收集归档,包括会议议程、会议材料、签到表、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 县长办公会议
一、组成人员
县长办公会议的出席人员范围: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人员范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议事范围
县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落实县委部署的重大工作事项及县人民政府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工作措施。
(三)研究重大项目推进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研究政府工作事项中急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处理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确定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七)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八)总结交流并安排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九)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的收集与审批
需提请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必须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股做好收集和汇总工作。会议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
四、会前准备
(一)每次会议一般安排3-5个左右议题,特殊情况或重要问题视情况确定议题数量。
(二)议题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股负责收集准备会议材料。
五、会议召开
(一)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三)出席会议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
(四)会议议定事项以集体决议为准。
六、会议记录和纪要整理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股负责记录,并在会后起草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七、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一)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会议一旦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催办、督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结果。
第五章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一、组成人员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出席人员范围: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领导、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议事范围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包括:
(一)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领导在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县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县性重要活动和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处理上级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三、议题的收集与审批
需要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必须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准备好会议相关材料,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
四、会前准备
(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一般应一事一议。
(二)议题确定后,相关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提前准备好议题汇报材料,并提前1天呈送主持会议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审阅。
五、会议召开
(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
(三)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
(四)会议议定事项以集体决议为准。
六、会议记录和纪要整理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秘书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记录,并在会后根据需要整理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专题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权限范围的,需报县长决定,或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七、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催办、督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结果。
第六章 附则
一、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二、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自治区、市驻鹿各单位,市人民政府。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8日印发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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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修订后的《鹿寨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1月28日
鹿寨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证政府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桂政发〔2019〕3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柳政发〔2007〕79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鹿政发〔2023〕1号),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包括: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县人民政府议事的指导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坚决执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重大决定和重要决议;坚持程序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一、组成人员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出席人员范围: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人员范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正科级机构主要负责人;邀请人员范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县政协秘书长,县委办公室1名副主任,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各工作部门及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需要,范围可扩大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股室负责人作为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县人大、县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会前准备
(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提出,必要时须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会务等相关筹备工作。
四、会议召开
(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三)出席全体会议的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
五、有关要求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同时,根据会议需要,起草、整理会议纪要。
(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有关事项需对外宣传的,由新闻单位拟定新闻稿和录制新闻,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播发。
(三)按照分工负责和各尽其责的要求,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室抓好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督办协调工作。
第三章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一、组成人员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出席人员范围: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人员范围:县人大常委会1名副主任,县政协1名副主席,县人武部政委,县委办公室1名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以及议题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安排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有关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是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或是涉及某一方面的重要决策及重大行政措施等。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报请柳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县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中长期规划及其报告,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属于县人大职权范围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研究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由县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定。
(七)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国有投资企业等重要请示事项。
(八)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平台公司等请示县人民政府拨付一般公共预算调整资金超过30万元以上,对政府性基金调整资金超过30万元以上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涉及供水、供电、供气、排污、交通管制等重大民生事项。
(十)县长认为应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题的收集与审批
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相关部门必须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经县长签字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股做好议题的收集汇总工作。会议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定后报请县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决定;属于县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需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县长提出。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
(二)县人民政府领导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
(三)县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能够决定的问题。
(四)会前未经协商、协调和论证的问题。
(五)其他不符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
四、会前准备
(一)凡拟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牵头部门应提前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汇报。对请示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凡涉及有关乡镇或部门的,会前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若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时,应将分歧意见如实列出,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以供会议讨论确定。拟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县司法局在会前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会议议题要适量,特殊情况或重要问题视情况确定议题数量。凡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提出、未经协调的事项,一般不予讨论。
(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议题汇报部门应提前做好汇报准备,按要求准备会议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五、会议召开
(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遇重要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三)出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须达到半数以上,出席会议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
(四)议题主汇报人必须是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县领导的,由分管负责人进行汇报),发言要开门见山,原则上不得超5分钟,其他补充发言不得超过3分钟。发言和讨论时,均不得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除特殊情况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外,对超过限定时间或离题的,会议主持人可及时提示或中断其发言,以保证会议有充分时间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定。
(五)列席会议人员发言或讨论问题时,要严肃认真,简明扼要,紧扣议题。反映情况、提出问题要准确,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会议议定事项以集体决议为准。
六、会议记录和纪要整理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股负责记录,并在会后起草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七、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会议一旦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得拖延不办,贻误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根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于会后2个工作日按程序核发。
(三)县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催办、督办,必要时可向承办部门下发督办通知,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结果。
(四)县政府督查室一般每月分解督办一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抓好落实。
八、有关要求
(一)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接待来访,不得随意频繁出入会场或在会场接听手机,影响会场秩序。
(二)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需对外宣传的,由新闻单位拟定的新闻稿和录制的新闻,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播发。
(三)每次会议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将会议的全部材料收集归档,包括会议议程、会议材料、签到表、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 县长办公会议
一、组成人员
县长办公会议的出席人员范围: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人员范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议事范围
县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落实县委部署的重大工作事项及县人民政府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工作措施。
(三)研究重大项目推进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研究政府工作事项中急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处理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确定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七)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八)总结交流并安排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九)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的收集与审批
需提请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必须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股做好收集和汇总工作。会议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
四、会前准备
(一)每次会议一般安排3-5个左右议题,特殊情况或重要问题视情况确定议题数量。
(二)议题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股负责收集准备会议材料。
五、会议召开
(一)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三)出席会议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
(四)会议议定事项以集体决议为准。
六、会议记录和纪要整理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股负责记录,并在会后起草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七、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一)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会议一旦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催办、督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结果。
第五章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一、组成人员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出席人员范围: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领导、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议事范围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包括:
(一)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领导在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县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县性重要活动和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处理上级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三、议题的收集与审批
需要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必须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准备好会议相关材料,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
四、会前准备
(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一般应一事一议。
(二)议题确定后,相关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提前准备好议题汇报材料,并提前1天呈送主持会议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审阅。
五、会议召开
(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
(三)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
(四)会议议定事项以集体决议为准。
六、会议记录和纪要整理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秘书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记录,并在会后根据需要整理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专题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权限范围的,需报县长决定,或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七、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催办、督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结果。
第六章 附则
一、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二、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自治区、市驻鹿各单位,市人民政府。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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