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发〔2023〕1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28 17:45
来源: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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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鹿寨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1月28日


鹿寨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本规则由鹿寨县十八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委、柳州市人民政府及县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联系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副县长工作。

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县长因公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为保持县人民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实行AB角工作机制,互为AB角的副县长,一方因公外出时间较长时,由另一方临时代为处理其分管联系工作。

十二、县人民政府所管理的各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委、柳州市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四、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七、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十九、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运用大数据和现代高科技手段,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委、柳州市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上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或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起草,起草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承办。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运行调节、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委、柳州市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推进并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要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对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网上督查和网下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扎实落实上级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持续推进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贯彻落实。

第六章推行政务公开

三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度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上级政府、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报请批准、备案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四十、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县人大、县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乡镇、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报请柳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县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中长期规划及其报告,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研究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由县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定。

(七)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国有投资企业等重要请示事项。

(八)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平台公司等请示县人民政府拨付一般公共预算调整资金超过30万元以上,对政府性基金调整资金超过30万元以上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涉及供水、供电、供气、排污、交通管制等重大民生事项。

(十)县长认为应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遇重要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乡镇、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落实县委部署的重大工作事项及县人民政府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工作措施。

(三)研究重大项目推进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研究政府工作事项中急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处理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确定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七)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八)总结交流并安排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九)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领导。

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四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县长请假。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或列席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安排熟悉情况的领导参会,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

四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

四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根据需要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代表县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关乡镇、部门、单位落实。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由委托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凡涉及资金安排、土地利用、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四十、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提高会议质量。会议议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若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时,应将分歧意见如实列出,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以供会议讨论确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坚持谁协调谁汇报,尽量减少与会人员。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主办部门随议题材料一同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凡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五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必要时应联合行文。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理由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应征求而未征求意见的报文,一律退文。

如请示性公文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过程中,需补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补充征求意见,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部门意见(不能按时补齐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沟通并商定延期反馈期限)。

部门之间请示性公文在征求意见、协商事项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外,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必须反馈,以便主办部门能够及时行文(如不能按期回复,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工作另按规定执行)。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调,仍存在分歧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请县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案等事项,由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报送柳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委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公文,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的公文,必要时呈县长、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五十、县人民政府致函柳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商洽事务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名义部署工作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必要时呈县长签发

五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工作纪律

五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件,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县长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示(请假)报告手续。

五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情况需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附则

六十、之前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自治区、市驻鹿各单位,市人民政府。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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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本规则由鹿寨县十八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委、柳州市人民政府及县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联系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副县长工作。

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县长因公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为保持县人民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实行AB角工作机制,互为AB角的副县长,一方因公外出时间较长时,由另一方临时代为处理其分管联系工作。

十二、县人民政府所管理的各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委、柳州市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四、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七、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十九、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运用大数据和现代高科技手段,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委、柳州市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上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或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起草,起草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承办。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运行调节、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委、柳州市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推进并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要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对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网上督查和网下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扎实落实上级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持续推进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贯彻落实。

第六章推行政务公开

三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度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上级政府、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报请批准、备案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四十、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县人大、县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乡镇、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报请柳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县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中长期规划及其报告,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研究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由县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定。

(七)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国有投资企业等重要请示事项。

(八)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平台公司等请示县人民政府拨付一般公共预算调整资金超过30万元以上,对政府性基金调整资金超过30万元以上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涉及供水、供电、供气、排污、交通管制等重大民生事项。

(十)县长认为应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遇重要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乡镇、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落实县委部署的重大工作事项及县人民政府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工作措施。

(三)研究重大项目推进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研究政府工作事项中急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处理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确定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七)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八)总结交流并安排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九)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领导。

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四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县长请假。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或列席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安排熟悉情况的领导参会,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

四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

四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根据需要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代表县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关乡镇、部门、单位落实。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由委托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凡涉及资金安排、土地利用、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四十、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提高会议质量。会议议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若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时,应将分歧意见如实列出,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以供会议讨论确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坚持谁协调谁汇报,尽量减少与会人员。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主办部门随议题材料一同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凡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五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必要时应联合行文。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理由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应征求而未征求意见的报文,一律退文。

如请示性公文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过程中,需补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补充征求意见,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部门意见(不能按时补齐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沟通并商定延期反馈期限)。

部门之间请示性公文在征求意见、协商事项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外,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必须反馈,以便主办部门能够及时行文(如不能按期回复,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工作另按规定执行)。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调,仍存在分歧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请县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案等事项,由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报送柳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委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公文,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的公文,必要时呈县长、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五十、县人民政府致函柳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商洽事务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名义部署工作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必要时呈县长签发

五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工作纪律

五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件,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县长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示(请假)报告手续。

五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情况需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附则

六十、之前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自治区、市驻鹿各单位,市人民政府。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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