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规〔2022〕5号:关于印发《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9 17:30
来源: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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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4月29日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以能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优质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为规范孵化基地经营管理,提升管理效益,成功培育科技企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政策,结合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孵化基地范围指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279号(研发孵化区213亩)及产业加速区60亩。

第二章 入驻孵化基地条件

第三条入驻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产业政策及鹿寨县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三)企业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

(四)在鹿寨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鹿寨县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章入驻程序

第四条申请入驻的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

(二)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申请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迁入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五)其他需要的证实材料。

第五条企业申请材料经广西鹿寨经济区管员会(以下简称鹿寨经开区管委)审核,并报鹿寨县项目联审领导小组考察和审批。

第六条经审批同意入驻孵化基地厂房的企业应当与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入孵协议,并与广西鹿寨联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签订孵化基地场地租赁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办公楼及宿舍的企业或个人填写租赁申请书,提交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与联发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等条款内容由联发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为支持在孵企业发展,对在孵企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单层标准厂房或多层标准厂房第一层租金为13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为9元/平方米·月,第三层租金为8元/平方米·月,第四层及以上租金为6元/平方米·月。

(二)办公楼租金为11元/平方米·月;综合服务楼和科研大楼租金为18元/平方米·月。

(三)宿舍楼租金为5元/平方米·月。

(四)物业管理费为1元/平方米·月。

(五)赢利性的场所(食堂、超市等)按招投标方式收取租金。

(六)羽毛球、气排球场等综合活动中心由联发公司负责管理,面向基地企业、单位及住户开放,活动费用按10元/小时收取。

(七)新入驻企业,第一个租赁年厂房租金(办公楼和宿舍楼除外)按照优惠租赁价格的50%缴纳,自第二个租赁年起截止第三个租赁年,若企业在鹿寨县完成上规入统,则从完成上规入统次月起按优惠租赁价格的50%缴纳(如被取消上规企业则次月起不能享受按优惠租赁价格的50%缴纳政策),若企业没有在鹿寨县完成上规入统,则全额缴纳。符合本条优惠政策减免的厂房租金由县财政承担,减免的厂房租金由联发公司在年底进行统计鹿寨经开区管委提出申请,鹿寨经开区管委核实无误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八)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企业入驻孵化基地,依照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相关优惠政策减免租赁费用,入驻企业按投资协议实行的优惠价格与标准定价差额部分费用总额由县财政承担(总额控制在企业缴纳税收县留存部分范围内)。

(九)已享受县人民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以政府合作协议或相关政策文件为准)且落户孵化基地的企业依照县人民政府优惠扶持政策执行,相关优惠减免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减免的费用由联发公司年底进行统计向鹿寨经开区管委提出申请,鹿寨经开区管委核实无误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十)入驻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的相关减免政策。

(十一)入驻企业的水电费收取标准不高于市场同类工业水电价格。

(十二)入驻企业在审批和生产过程中,鹿寨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十三)对获得知识产权、高新技术认定、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鹿寨县相关规定给予奖励,积极向投资机构推介企业和项目。

(十四)新入驻企业根据租赁面积给予一定期限的装修期: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装修期为一个月,租赁面积1000-3500平方米(含)装修期为两个月,租赁面积3500平方米以上装修期为三个月。装修期期间免收厂房租金,但需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八条  孵化基地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等手续。

(二)配套食堂、超市、停车场等设施供入孵企业使用。

(三)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申请各类扶持资金,对获得知识产权、高新技术认定、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鹿寨县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协助企业组织成果和产品鉴定。

(四)协助企业组织专利申报、高新技术认证等。

(五)组织企业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六)向入驻企业推介和审查项目,协助企业组织优秀人才招聘活动、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等服务。

(七)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采用封闭统一管理,提供物业、治安等服务。

第九条  联发公司负责孵化基地内基础设施、公共部分安保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后勤、卫生等保障工作;按设计要求完善水电配套设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所需的用水用电需求;管理羽毛球、气排球场等综合活动中心的工作;维护孵化基地公共秩序、处置乱停乱放、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禁放烟花爆竹等相关工作;管理和运营孵化基地范围内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十条  鹿寨经开区管委负责利用各种平台宣传推介孵化基地,进行招商引资,积极引进优质企业进行孵化,负责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在孵企业的续租和退出的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要在孵化基地内设立广告牌、宣传栏等占用公共场地的事项,经鹿寨经开区管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毕业迁出与退出

第十二条入驻标准厂房合同第一期实行三年一签,第一期后原则上实行两年一签。租金价格根据市场变化可适当进行调整,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按批复次月执行。

第十三条在孵企业毕业的认定及肄业的处理

(一)在孵企业毕业条件。

在孵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给予毕业,否则为肄业。

1.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 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税收50万元以上。

3.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二)在孵企业毕业后由鹿寨经开区管委优先安排在鹿寨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供地继续发展,若鹿寨经开区管委未能供地,毕业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优先续租原厂房。

(三)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肄业企业),在孵化期间有较大发展或在鹿寨县完成上规入统的企业可申请续租。

(四)在孵企业毕业没能供地的及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肄业企业)申请续租,以及孵化期满后需从事新项目的企业,需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孵化基地提出续租申请,由鹿寨经开区管委根据企业经营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批,联发公司根据审批意见对接企业完成双方场地租赁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为避免企业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续租企业不能在原租址注册新公司、新项目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孵化期内或续租期内,在孵企业自愿退出孵化基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鹿寨经开区管委提交退出孵化申请,说明原因,鹿寨经开区管委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个人,鹿寨经开区管委和联发公司有权终止其签订的孵化协议及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终止后相应的租赁合同也同时终止,如联发公司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应将提前终止合同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鹿寨经开区管委审批同意后,联发公司方可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0退出孵化基地

(一)企业入孵后,一个月内未办理工商登记及办理企业相关手续的

(二)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进行场地布置、装修,或未进行相关设备安装调试,或未招聘相关工作人员,经督促仍未开始运作的

(三)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四个月内企业申请实施的项目未开展实质经营运作的

(四)从事与孵化项目无关活动的

(五)入驻企业有转让行为的

(六)在申请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七)逾期交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或租金超过三个月的,经两次书面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八)严重违反孵化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拒绝整改的

(九)不按时准确地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报表和统计数据(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除外),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统计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的。

第十六条协议终止后,由联发公司向入驻企业发出协议终止通知,要求入驻企业在30日内退出场地,将机器设备搬离否则,由联发公司将场地内的物品视为遗弃物自行处置,并追究企业违约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七条鹿寨经开区管委管辖范围内孵化基地外由县属国有投资企业投资建设持有的其他资产,由县属国有投资企业自行管理和运营,租赁价格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差额部分由县属国有投资企业自行承担。招商引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企业入驻及退出方式按政府合作协议执行(或经鹿寨经开区管委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西鹿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鹿政办发〔2018〕106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发文前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申请表

   2.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续租企业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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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4月29日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以能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优质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为规范孵化基地经营管理,提升管理效益,成功培育科技企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政策,结合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孵化基地范围指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279号(研发孵化区213亩)及产业加速区60亩。

第二章 入驻孵化基地条件

第三条入驻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产业政策及鹿寨县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三)企业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

(四)在鹿寨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鹿寨县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章入驻程序

第四条申请入驻的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

(二)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申请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迁入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五)其他需要的证实材料。

第五条企业申请材料经广西鹿寨经济区管员会(以下简称鹿寨经开区管委)审核,并报鹿寨县项目联审领导小组考察和审批。

第六条经审批同意入驻孵化基地厂房的企业应当与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入孵协议,并与广西鹿寨联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签订孵化基地场地租赁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办公楼及宿舍的企业或个人填写租赁申请书,提交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与联发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等条款内容由联发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为支持在孵企业发展,对在孵企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单层标准厂房或多层标准厂房第一层租金为13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为9元/平方米·月,第三层租金为8元/平方米·月,第四层及以上租金为6元/平方米·月。

(二)办公楼租金为11元/平方米·月;综合服务楼和科研大楼租金为18元/平方米·月。

(三)宿舍楼租金为5元/平方米·月。

(四)物业管理费为1元/平方米·月。

(五)赢利性的场所(食堂、超市等)按招投标方式收取租金。

(六)羽毛球、气排球场等综合活动中心由联发公司负责管理,面向基地企业、单位及住户开放,活动费用按10元/小时收取。

(七)新入驻企业,第一个租赁年厂房租金(办公楼和宿舍楼除外)按照优惠租赁价格的50%缴纳,自第二个租赁年起截止第三个租赁年,若企业在鹿寨县完成上规入统,则从完成上规入统次月起按优惠租赁价格的50%缴纳(如被取消上规企业则次月起不能享受按优惠租赁价格的50%缴纳政策),若企业没有在鹿寨县完成上规入统,则全额缴纳。符合本条优惠政策减免的厂房租金由县财政承担,减免的厂房租金由联发公司在年底进行统计鹿寨经开区管委提出申请,鹿寨经开区管委核实无误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八)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企业入驻孵化基地,依照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相关优惠政策减免租赁费用,入驻企业按投资协议实行的优惠价格与标准定价差额部分费用总额由县财政承担(总额控制在企业缴纳税收县留存部分范围内)。

(九)已享受县人民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以政府合作协议或相关政策文件为准)且落户孵化基地的企业依照县人民政府优惠扶持政策执行,相关优惠减免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减免的费用由联发公司年底进行统计向鹿寨经开区管委提出申请,鹿寨经开区管委核实无误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十)入驻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的相关减免政策。

(十一)入驻企业的水电费收取标准不高于市场同类工业水电价格。

(十二)入驻企业在审批和生产过程中,鹿寨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十三)对获得知识产权、高新技术认定、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鹿寨县相关规定给予奖励,积极向投资机构推介企业和项目。

(十四)新入驻企业根据租赁面积给予一定期限的装修期: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装修期为一个月,租赁面积1000-3500平方米(含)装修期为两个月,租赁面积3500平方米以上装修期为三个月。装修期期间免收厂房租金,但需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八条  孵化基地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等手续。

(二)配套食堂、超市、停车场等设施供入孵企业使用。

(三)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申请各类扶持资金,对获得知识产权、高新技术认定、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鹿寨县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协助企业组织成果和产品鉴定。

(四)协助企业组织专利申报、高新技术认证等。

(五)组织企业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六)向入驻企业推介和审查项目,协助企业组织优秀人才招聘活动、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等服务。

(七)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采用封闭统一管理,提供物业、治安等服务。

第九条  联发公司负责孵化基地内基础设施、公共部分安保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后勤、卫生等保障工作;按设计要求完善水电配套设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所需的用水用电需求;管理羽毛球、气排球场等综合活动中心的工作;维护孵化基地公共秩序、处置乱停乱放、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禁放烟花爆竹等相关工作;管理和运营孵化基地范围内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十条  鹿寨经开区管委负责利用各种平台宣传推介孵化基地,进行招商引资,积极引进优质企业进行孵化,负责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在孵企业的续租和退出的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要在孵化基地内设立广告牌、宣传栏等占用公共场地的事项,经鹿寨经开区管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毕业迁出与退出

第十二条入驻标准厂房合同第一期实行三年一签,第一期后原则上实行两年一签。租金价格根据市场变化可适当进行调整,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按批复次月执行。

第十三条在孵企业毕业的认定及肄业的处理

(一)在孵企业毕业条件。

在孵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给予毕业,否则为肄业。

1.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 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税收50万元以上。

3.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二)在孵企业毕业后由鹿寨经开区管委优先安排在鹿寨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供地继续发展,若鹿寨经开区管委未能供地,毕业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优先续租原厂房。

(三)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肄业企业),在孵化期间有较大发展或在鹿寨县完成上规入统的企业可申请续租。

(四)在孵企业毕业没能供地的及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肄业企业)申请续租,以及孵化期满后需从事新项目的企业,需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孵化基地提出续租申请,由鹿寨经开区管委根据企业经营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批,联发公司根据审批意见对接企业完成双方场地租赁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为避免企业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续租企业不能在原租址注册新公司、新项目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孵化期内或续租期内,在孵企业自愿退出孵化基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鹿寨经开区管委提交退出孵化申请,说明原因,鹿寨经开区管委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个人,鹿寨经开区管委和联发公司有权终止其签订的孵化协议及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终止后相应的租赁合同也同时终止,如联发公司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应将提前终止合同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鹿寨经开区管委审批同意后,联发公司方可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0退出孵化基地

(一)企业入孵后,一个月内未办理工商登记及办理企业相关手续的

(二)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进行场地布置、装修,或未进行相关设备安装调试,或未招聘相关工作人员,经督促仍未开始运作的

(三)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四个月内企业申请实施的项目未开展实质经营运作的

(四)从事与孵化项目无关活动的

(五)入驻企业有转让行为的

(六)在申请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七)逾期交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或租金超过三个月的,经两次书面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八)严重违反孵化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拒绝整改的

(九)不按时准确地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报表和统计数据(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除外),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统计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的。

第十六条协议终止后,由联发公司向入驻企业发出协议终止通知,要求入驻企业在30日内退出场地,将机器设备搬离否则,由联发公司将场地内的物品视为遗弃物自行处置,并追究企业违约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七条鹿寨经开区管委管辖范围内孵化基地外由县属国有投资企业投资建设持有的其他资产,由县属国有投资企业自行管理和运营,租赁价格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差额部分由县属国有投资企业自行承担。招商引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企业入驻及退出方式按政府合作协议执行(或经鹿寨经开区管委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西鹿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鹿政办发〔2018〕106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发文前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申请表

   2. 鹿寨县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续租企业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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