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30日
鹿寨县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旅游发展,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参与旅游名城各项建设,将我县打造成桂林—柳州大旅游圈核心节点、自驾休闲旅游目的地,提升旅游形象,提高知名度,吸引国内外游客来鹿旅游,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民营文化旅游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文旅发〔2019〕130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促进我县文化旅游发展的鹿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我县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专项安排。奖励资金用于文化旅游设施设备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训等。
第四条 我县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奖励是除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奖励外给予的奖励,奖励实行申报制,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受理申报,并会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核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单位给予资金奖励。获评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奖励申报单位150万元,获评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星级旅游饭店、星级(甲乙丙级)民宿、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建设。
(一)对上一年度引进国际品牌酒店(详见《柳州市引进国际品牌酒店指导目录》),并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奖励申报单位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酒店、四星级旅游酒店、金叶级绿色饭店、银叶级绿色饭店、星级民宿、广西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广西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获评为五星级旅游酒店或金叶级绿色饭店奖励申报单位100万元,获评为四星级旅游酒店或银叶级绿色饭店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获评为五星级民宿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获评为四星级民宿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获评为三星级民宿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获评为广西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获评为广西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申报单位25万元。
第七条 鼓励创建广西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广西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广西五星级农家乐、全国和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获评为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申报单位40万元;获评为广西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
(二)获评为广西五星级农家乐奖励申报单位15万元。
(三)获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获评为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特色文化旅游业态发展。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以下度假区示范区(基地)、特色小镇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获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申报单位200万元,获评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奖励申报单位80万元;获评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申报单位80万元,获评为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获评为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区(基地)奖励申报单位80万元,获评为自治区工(农)业旅游示范区(基地)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获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获评为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获评为广西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
对上一年度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奖励申报单位20万。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到我县开办旅行社,壮大旅游从业队伍。
在我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旅行社,正常营业半年以上,年接待游客5000人次以上,且上一年度引客入鹿人数评为全县前五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第十条 加强引客入鹿工作,每年开展引客入鹿专项活动,根据文化旅游市场实际需求,制定专项引客入鹿政策,持续提升我县旅游人气。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我县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获得奖励资格的企业和单位,次年申请奖励资金。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须在申报时间内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第十二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奖励资格,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不再受理该奖励事项的申报。
第十三条 一个单位符合多奖励标准,只能申报最高奖励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申报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鹿寨县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奖励单位须如实申报,如有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报、瞒报的,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上一年度是指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柳州市引进国际品牌酒店指导目录
2. 鹿寨县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申报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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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30日
鹿寨县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旅游发展,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参与旅游名城各项建设,将我县打造成桂林—柳州大旅游圈核心节点、自驾休闲旅游目的地,提升旅游形象,提高知名度,吸引国内外游客来鹿旅游,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民营文化旅游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文旅发〔2019〕130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促进我县文化旅游发展的鹿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我县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专项安排。奖励资金用于文化旅游设施设备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训等。
第四条 我县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奖励是除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奖励外给予的奖励,奖励实行申报制,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受理申报,并会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核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单位给予资金奖励。获评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奖励申报单位150万元,获评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星级旅游饭店、星级(甲乙丙级)民宿、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建设。
(一)对上一年度引进国际品牌酒店(详见《柳州市引进国际品牌酒店指导目录》),并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奖励申报单位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酒店、四星级旅游酒店、金叶级绿色饭店、银叶级绿色饭店、星级民宿、广西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广西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获评为五星级旅游酒店或金叶级绿色饭店奖励申报单位100万元,获评为四星级旅游酒店或银叶级绿色饭店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获评为五星级民宿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获评为四星级民宿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获评为三星级民宿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获评为广西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获评为广西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申报单位25万元。
第七条 鼓励创建广西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广西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广西五星级农家乐、全国和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获评为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申报单位40万元;获评为广西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
(二)获评为广西五星级农家乐奖励申报单位15万元。
(三)获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获评为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特色文化旅游业态发展。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以下度假区示范区(基地)、特色小镇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获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申报单位200万元,获评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奖励申报单位80万元;获评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申报单位80万元,获评为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获评为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区(基地)奖励申报单位80万元,获评为自治区工(农)业旅游示范区(基地)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获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获评为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获评为广西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
对上一年度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奖励申报单位20万。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到我县开办旅行社,壮大旅游从业队伍。
在我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旅行社,正常营业半年以上,年接待游客5000人次以上,且上一年度引客入鹿人数评为全县前五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第十条 加强引客入鹿工作,每年开展引客入鹿专项活动,根据文化旅游市场实际需求,制定专项引客入鹿政策,持续提升我县旅游人气。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我县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获得奖励资格的企业和单位,次年申请奖励资金。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须在申报时间内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第十二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奖励资格,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不再受理该奖励事项的申报。
第十三条 一个单位符合多奖励标准,只能申报最高奖励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申报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鹿寨县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奖励单位须如实申报,如有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报、瞒报的,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上一年度是指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柳州市引进国际品牌酒店指导目录
2. 鹿寨县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申报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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