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政办(社会事业办、为民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0〕2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柳政规〔2017〕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机制,不断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水平,确保特困人员“生病有人管、住院有人看护”。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住院陪护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住院陪护服务具体对象
(一)完全丧失、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二)平时生活能够自理但因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视同阶段性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
(三)因突发意外等原因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二、住院陪护服务人员范围
(一)县级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派遣的护理人员;
(二)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照料护理协议的特困人员生活照料义务人;
(三)县级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安排聘请专业护理人员;
(四)县级民政部门聘请的专业护理人员;
三、住院陪护服务费执行标准
住院陪护服务标准参照我县医疗机构陪护行业指导价格确定,并主动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报备。
(一)需要长期聘用专人进行住院陪护服务的,原则上按照当地人社部门关于聘用人员待遇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已纳入照料服务范围的特困人员住院,由其照料义务人进行住院陪护的,住院陪护由政府购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费用按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费用标准执行(含第三方机构管理费用);
(四)特困人员因病情严重,按医嘱转院(不在本辖区范围)治疗,符合住院陪护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派遣、聘请或动员其近属进行住院陪护服务,住院陪护由政府购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费用按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费用标准执行(含第三方机构管理费用)。
四、健全完善监管机制
(一)加强沟通协调。民政部门主动与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沟通,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构的作用,协调解决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住院陪护等问题。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协调,认真做好因病住院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落实“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管理责任,确保特困人员住院期间得到有效照料。
(二)加强陪护监管。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要建立完善监管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陪护人员服务情况进行跟踪。上述住院陪护人员均由民政部门购买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协商,第三方机构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对陪护人员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因陪护人员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导致救助服务对象利益受损或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要按照陪护协议约定扣减或停止支付陪护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健全扣补机制。已享受生活照料护理费的特困人员因病住院期间,由其生活照料义务人陪护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购买的第三方机构与陪护人签认陪护协议,陪护费用按民政部门购买的标准执行(含第三方机构管理费用,第三方机构收取的总管理费用不得超过总陪护费用的15%)。由政府购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派遣住院陪护人员的,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的生活照料护理费应当扣减后按实发金额进行发放。各乡镇要切实做好的扣减核算工作,确保生活照料护理费准确发放。
(四)加强内控管理。民政部门切实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从资金筹集、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想方设法堵住资金管理漏洞,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护理费问题发生,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安全运行、专款专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工作,加强统筹谋划,周密协调部署,扎实做好此项工作。引导特困人员及其照料义务人、社会各界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二)落实经费,保障到位。要加强请示汇报,主动与本级财政部门沟通,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陪护服务落实到位。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机构开展陪护服务的,所需资金在县本级特困供养金统筹安排使用,但只能购买服务项目,不得直接用于发放陪护人员服务费。
(三)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各乡镇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特困人员住院陪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工作闭环。
联系人:刘卓,联系电话:6839019,邮箱:lzxmzj2596@163.com。
鹿寨县民政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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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民政办(社会事业办、为民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0〕2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柳政规〔2017〕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机制,不断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水平,确保特困人员“生病有人管、住院有人看护”。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住院陪护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住院陪护服务具体对象
(一)完全丧失、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二)平时生活能够自理但因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视同阶段性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
(三)因突发意外等原因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二、住院陪护服务人员范围
(一)县级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派遣的护理人员;
(二)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照料护理协议的特困人员生活照料义务人;
(三)县级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安排聘请专业护理人员;
(四)县级民政部门聘请的专业护理人员;
三、住院陪护服务费执行标准
住院陪护服务标准参照我县医疗机构陪护行业指导价格确定,并主动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报备。
(一)需要长期聘用专人进行住院陪护服务的,原则上按照当地人社部门关于聘用人员待遇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已纳入照料服务范围的特困人员住院,由其照料义务人进行住院陪护的,住院陪护由政府购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费用按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费用标准执行(含第三方机构管理费用);
(四)特困人员因病情严重,按医嘱转院(不在本辖区范围)治疗,符合住院陪护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派遣、聘请或动员其近属进行住院陪护服务,住院陪护由政府购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费用按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费用标准执行(含第三方机构管理费用)。
四、健全完善监管机制
(一)加强沟通协调。民政部门主动与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沟通,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构的作用,协调解决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住院陪护等问题。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协调,认真做好因病住院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落实“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管理责任,确保特困人员住院期间得到有效照料。
(二)加强陪护监管。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要建立完善监管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陪护人员服务情况进行跟踪。上述住院陪护人员均由民政部门购买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协商,第三方机构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对陪护人员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因陪护人员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导致救助服务对象利益受损或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要按照陪护协议约定扣减或停止支付陪护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健全扣补机制。已享受生活照料护理费的特困人员因病住院期间,由其生活照料义务人陪护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购买的第三方机构与陪护人签认陪护协议,陪护费用按民政部门购买的标准执行(含第三方机构管理费用,第三方机构收取的总管理费用不得超过总陪护费用的15%)。由政府购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派遣住院陪护人员的,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的生活照料护理费应当扣减后按实发金额进行发放。各乡镇要切实做好的扣减核算工作,确保生活照料护理费准确发放。
(四)加强内控管理。民政部门切实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从资金筹集、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想方设法堵住资金管理漏洞,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护理费问题发生,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安全运行、专款专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住院陪护服务工作,加强统筹谋划,周密协调部署,扎实做好此项工作。引导特困人员及其照料义务人、社会各界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二)落实经费,保障到位。要加强请示汇报,主动与本级财政部门沟通,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陪护服务落实到位。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机构开展陪护服务的,所需资金在县本级特困供养金统筹安排使用,但只能购买服务项目,不得直接用于发放陪护人员服务费。
(三)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各乡镇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特困人员住院陪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工作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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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民政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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